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农业部
农业部文件
农政发[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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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垦、畜牧、渔业、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已经2004年2月2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三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项 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
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填写采样单。
一、样品采集
(一)病禽
1.至少从5只濒死禽采集样品。样品包括:泄殖腔拭子和气管拭子(置于缓冲液中)各5个(小珍禽可采集新鲜粪便);气管和肺的混样5个,肠管及内容物的混样5个;肝、脾、肾和脑等组织样品(不能混样)各5个。
2.分别采集至少10个病鸡的血样(急性发病期血清)。
(二)病死禽
无发病禽时,可从死亡不久的病禽采样,采样要求同病禽。
棉拭子单独放入容器,容器中盛放含有抗菌素的pH值为7.0-7.4的 PBS液。抗生素的选择视当地情况而定,组织和气管拭子悬液中加入青霉素(2000IU/mL)、链霉素(2mg/mL)、庆大霉素(50μg/mL)、制霉菌素(10000 IU/mL)。但粪便和泄殖腔拭子所用的抗生素浓度应提高5倍。加入抗生素后pH值应调至7.0-7.4。
二、样品保存和运输
血样要单独存放,不能混合。
样品应密封于塑料袋或瓶中,置于有制冷剂的容器中运输,容器必须密封,防止渗漏。
样品若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冷藏运输。否则,应冷冻运输。
若样品暂时不用,则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保存。
采样单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采样基数
采样数量
采样日期
保存情况
冷冻(藏)
被采样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被采样单位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采样单位盖章 采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样品,第三联由被采样单位保存
第二项 血清学诊断技术规范
一. 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技术
(一)材料准备
1. 96孔V型微量反应板,微量移液器(配有滴头)。
2. 阿氏(Alsevers)液、鸡红细胞悬液,配制方法见附录A。
3. pH7.2的0.01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
4.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血凝素分型抗原和标准分型血清以及阴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血凝(HA)试验(微量法)
(1) 在微量反应板的1-12孔均加入0.025mL PBS,换滴头。
(2) 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l孔,混匀。
(3) 从第1孔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2孔,混匀后吸取0.025mL加入第3孔,如此进行对倍稀释至第11孔,从第11孔吸取0.025mL弃之,换滴头。
(4) 每孔再加入0.025mL PBS。
(5) 每孔均加入0.025mL 1%(V/V)鸡红细胞悬液(将鸡红细胞悬液充分摇匀后加入)。
(6) 振荡混匀,在室温(20℃-25℃)下静置40min后观察结果(如果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环境下1hr)。对照孔红细胞将成明显的钮扣状沉到孔底。
(7) 结果判定。将板倾斜,观察红细胞有无呈泪滴状流淌。完全血凝(不流淌)的抗原或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代表一个血凝单位(HAU)。
2. 血凝抑制(HI)试验(微量法)
(1) 根据血凝试验结果配制4HAU的病毒抗原。以完全血凝的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作为终点,终点稀释倍数除以4即为含4HAU的抗原的稀释倍数。例如,如果血凝的终点滴度为1:256,则4HAU抗原的稀释倍数应是1:64(256除以4)。
(2) 在微量反应板的1-11孔加入0.025mL PBS,第12孔加入0.05mL PBS。
(3) 吸取0.025mL血清加入第1孔内,充分混匀后吸0.025mL于第2孔,依次对倍稀释至第10孔,从第10孔吸取0.025mL弃去。
(4) 1-11孔均加入含4HAU混匀的病毒抗原液0.025mL,室温(约20℃)静置至少30min。
(5) 每孔加入0.025mL的鸡红细胞悬液轻轻混匀,静置约40min(室温约20℃,若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条件下1hr),对照红细胞将呈显钮扣状沉于孔底。
(三)结果判定
以完全抑制4个HAU抗原的血清最高稀释倍数作为HI滴度。
只有阴性对照孔血清滴度不大于21og 2,阳性对照孔血清误差不超过1个滴度,试验结果才有效。HI价小于或等于31og2判定HI试验阴性;HI价等于41og 2为阳性。
二.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AGID)试验
(一) 材料准备
1. 硫柳汞溶液、pH7.2的0.01mol/L PBS溶液,配制方法见附录B。
2. 琼脂板:制备方法见附录C。
3. 禽流感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抗原、标准阴性和阳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打孔。在制备的琼脂板上按7孔一组的梅花形打孔(中间1孔,周围6孔),孔径约5mm,孔距2mm-5mm,将孔中的琼脂用8号针头斜面向上从右侧边缘插入,轻轻向左侧方向将琼脂挑出,勿伤边缘或使琼脂层脱离皿底。
2. 封底。用酒精灯轻烤平皿底部至琼脂刚刚要溶化为止,封闭孔的底部,以防侧漏。
3. 加样。用微量移液器或带有6~7号针头的0.25mL注射器,吸取抗原悬液滴入中间孔(图1的⑦号),标准阳性血清分别加入外周的①和④孔中,被检血清按编号顺序分别加入另外4个外周孔(图1的②,③,⑤,⑥号孔)。每孔均以加满不溢出为度,每加一个样品应换一个滴头。
4. 作用。加样完毕后,静置5min~10min,然后将平皿轻轻倒置放入湿盒内,37℃温箱中作用,分别在24h、48h和72h观察并记录结果。
(三) 结果判定
1. 判定方法。将琼脂板置日光灯或侧强光下观察,若标准阳性血清(图1的①和④号孔)与抗原孔之间出现一条清晰的白色沉淀线,则试验成立。
2. 判定标准
(1)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②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出现清晰致密的沉淀线,且该线与抗原与标准阳性血清之间沉淀线的末端相吻合,则被检血清判为阳性。
(2)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③号)与中心孔之间虽不出现沉淀线,但标准阳性血清孔(如图1中的④号)的沉淀线一端向被检血清孔内侧弯曲,则此孔的被检样品判为弱阳性(凡弱阳性者应重复试验,仍为弱阳性者,判为阳性)。
(3)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⑤号)与中心孔之间不出现沉淀线,且标准阳性血清沉淀线直向被检血清孔,则被检血清判为阴性。
(4)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⑥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沉淀线粗而混浊或标准阳性血清与抗原孔之间的沉淀线交叉并直伸,被检血清孔为非特异反应,应重做,若仍出现非特异反应则判为阴性。
①
⑥ ②
⑦
⑤ ③
④
图1 AGP试验结果
附 录 A
HA和HI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阿氏(Alsevers)液配制
葡萄糖 2.05g
柠檬酸钠 0.8g
柠檬酸 0.055g
氯化钠 0.42g
加蒸馏水至100mL,加热溶解后调pH值至6.1,69kPa 15min高压灭菌,4℃保存备用。
2.1%鸡红细胞悬液制备
采集至少3只SPF公鸡或无禽流感和新城疫等抗体的健康公鸡的血液与等体积阿氏液混合,用pH7.2的0.01mol/L PBS液洗涤3次,每次均以1000r/min离心10min,洗涤后用PBS配成1%(V/V)红细胞悬液,4℃保存备用。
附 录 B
AGP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1%硫柳汞溶液的配制
硫柳汞 1.0g
加蒸馏水至 100mL
溶解后,置100mL瓶中盖塞存放备用。
2. pH7.2的0.01mol/L PBS 的配制
(1)配制25×PB:称量2.74g磷酸氢二钠和0.79g二水磷酸二氢钠加蒸馏水至100mL。
(2)配制1×PBS:量取40mL25×PB,加入8.5g 氯化钠,加蒸馏水至1000mL。
(3)用氢氧化钠或盐酸调pH至7.2。
(4)灭菌或过滤。
(5)PBS一经使用,于4℃保存不超过3周。
附 录 C
琼 脂 板 的 制 备
称量琼脂糖1.0g,加入100mL的pH7.2的0.01mol/L PBS液,在水浴中煮沸使之充分融化,加入8g氯化钠,充分溶解后加入1%硫柳汞溶液1mL,冷至45℃-50℃时,将洁净干热灭菌直径为90mm的平皿置于平台上,每个平皿加入18mL-20mL,加盖待凝固后,把平皿倒置以防水分蒸发,放普通冰箱中保存备用(时间不超过2周)。
第三项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
一、诊断指标
(一) 临床诊断指标
1.急性发病死亡;
2.脚鳞出血;
3.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4.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二) 血清学诊断指标
1.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
2. 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AGP)试验阳性(水禽除外)。
(三) 病原学诊断指标
1.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2.H5或H7 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3. 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二、结果判定
(一) 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1,且至少有临床诊断指标2、3、4之一。
(二)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结果判定(一),且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1或/和2。
(三) 确诊
符合结果判定(二),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1、2、3之一。
第四项 封锁技术规范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指派专人,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四、封锁令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阴性,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第五项 扑杀技术规范
扑杀活禽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二、扭颈
扑杀量较小时采用。根据禽只大小,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三、其它
也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第六项 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
一、深埋
1.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
2.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3.禽鸟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饲料、污染物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二、焚化、焚烧
1.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的,可采用焚化的方法。
2.处理的尸体和污染物量小的,可以挖1.5米深的坑,浇油焚烧。
三、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
以上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第七项 疫区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一、成立清洗消毒队
清洗消毒队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二、设备和必需品
(一)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二)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三)消毒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合适的消毒剂。
(四)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三、养禽场清理、清洗和消毒
(一)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四)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五)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六)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七)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
(八)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四、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一)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二)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
(三)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
(四)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
五、家禽市场和笼具的清洗消毒
(一)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二)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三)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六、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一)所有家禽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
(二)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
(三)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
(四)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五)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第八项 散养户养殖场地和禽舍消毒技术要求
一、扑杀鸡鸭等禽鸟后,场地必须清洗消毒。
二、在清洗消毒之前要穿戴好防护衣物。
三、禽舍中的粪便应彻底清除,院子里散落的禽粪应当收集,并作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四、清理堆积禽粪时应淋水,不得扬起粪尘。
五、用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地和禽舍,用过的个人防护物品如手套、塑料袋和口罩等应销毁。
六、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用去污剂清洗两次,确保干净。
七、将扑杀时穿过的衣服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以上,再用肥皂水洗涤,在太阳下晾晒。
八、处理污物后要洗手、洗澡。
第九项 扑杀禽鸟工作人员防护技术要求
一、穿戴合适的防护衣物
(一)穿防护服,或者穿长袖手术衣再加一件防水围裙。
(二)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
(三)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四)戴护目镜。
(五)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一次性的鞋套。
二、洗手和消毒
(一)密切接触感染禽鸟的人员,要用肥皂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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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4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水利厅制定的《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省人事厅 省水利厅 二○○五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设立吉林省节约用水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是在全省范围内对在节约用水的宣传、管理、技术开发与推广、节水器具的研制与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单位(个人)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发扬民主、注重基层、突出实效、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的取(用)水户、从事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从事节约用水器具及技术工艺研发推广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每两年评选1次。
第二章 评奖范围、名额及比例
第六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的取(用)水户、从事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从事节约用水器具及技术工艺研发推广并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报评奖。
第七条 奖励名额按照省政府关于行政奖励的相关规定,结合当次表彰的实际情况,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省人事厅提出,报省政府核准。
第八条 奖励名额分配以当地总取(用)水量、节水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水资源丰枯程度等指标综合平衡。
第九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构成比例:
(一)受奖单位构成比例:生产企业不低于45%,服务行业不低于20%,文教卫生行业15%,机关、事业单位10%,其他10%。
(二)受奖个人构成比例:生产企业不低于45%,服务行业不低于15%,文教卫生行业15%,机关、事业单位15%,其他10%。受奖个人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比例不得超过受奖个人总数的20%。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十条 先进集体评奖标准:
(一)认真贯彻节约用水政策法规,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群体节水意识强,形成了节约用水风气。
(二)重视节约用水工作,有领导专门分管节约用水工作,并指定专人从事节约用水管理。具有完善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节约用水人力物力投入大,效果明显。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实施水平衡测试中确定的节水措施。
(四)制定了本单位节约用水的长、中、短期规划和计划,行业实际用水定额值不超过《吉林省行业用水定额》(DB22/T389-2004)规定的相应用水定额值的1.1倍。
(五)积极采用先进的用水器具、工艺,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计量设施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运行完好。对供用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及时到位。原始的查表记录完整、准确。
(七)建立了用水统计制度,有准确、完整的台账,建立了节约用水管理档案。
(八)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九)科研设计单位积极组织开展节水技术攻关和工艺改进,积极参与节水管理部门组织的节水科研活动。
(十)有计划地组织节水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按期保质完成节水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一)能够积极支持配合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开展对本单位有关节约用水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评奖标准: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节约用水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在所在单位节水风气的形成、节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的落实等方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热爱节约用水工作,对节约用水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任劳任怨,不怕艰苦,甘于奉献。
(四)在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方法以及新技术的科研、推广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节水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
第十二条 在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基本条件要求基础上,单位年节水幅度提高20%以上、年节水量超过1000万立方米或者因节水而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可申报节水特殊贡献奖;单位或个人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是在节约用水的新工艺、新技术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性成果,对全省节约用水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并能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均可申报节约用水特殊贡献奖。
第十三条 每届节约用水奖评选的具体量化指标在当届评选前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省人事厅联合下发。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省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机构为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或受分管副省长委托的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事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人事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七条 每届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评审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和省人事厅代省政府进行部署。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节水办(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人事局和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对其受理范围内申报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吉林省节约用水奖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后报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先进个人的领导干部需经由当地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申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抽查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初评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确定获奖名单,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吉林省节约用水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在水量分配上予以优先考虑;在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技术,建设节约用水或污水处理工程上,给予政策和资金倾斜。
第二十五条 获得奖励的个人,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待遇,优先参加各类相关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节约用水奖奖励经费在省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列支。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二十七条 全省节约用水奖的评选表彰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到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不徇私情。对违反纪律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事迹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当次及下次的申报和参评资格。
第三十条 对已经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奖金和证书,取消其因获奖得到的其他待遇,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其下两届申报奖励资格。
第三十一条 获奖集体在获奖后的两年内,如发生严重违背先进集体各项标准的行为、超标排污、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造成大量水资源浪费事件的,视情节对获奖单位分别给与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其节约用水先进单位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发生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情况,可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