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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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扩大开放赢得发展机遇,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的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应对危机作为深化改革的契机,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切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总体要求。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抓住时机消除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把整体部署与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新局面;把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结合起来,统筹出台改革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投资活力

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监察部牵头)。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机制(中央编办牵头)。建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出台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电监会负责)。抓紧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监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深化邮政体制改革,推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和农电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制订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四、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

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研究制订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大用户直接购电和双边交易试点(电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反映开采、经营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和安全成本(财政部牵头)。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建立初始水权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机制;健全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激励制度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负责)。探索建立环境法制、绿色信贷、政绩考核、公众参与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加快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负责)。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治理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推动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等多层次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继续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证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快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深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国管局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多元化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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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专用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供下肢残疾者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车和机动车(含发动机驱动和电动机驱动)。
非下肢残废者不得使用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必须安在车辆靠背正后方。
第四条 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人力车保持铃、闸、反射器完好有效,车身长不超过二百厘米,宽不超过八十厘米,高不超过一百二十厘米;
(二)机动车保持喇叭、闸、灯光齐全有效,车身长不超过二百厘米,宽不超过八十厘米,高不超过一百厘米;发动机容积不超过七十立方厘米,电动机功率不超过二百瓦。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残疾人机动车。残疾人人力车需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车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上肢功能正常、听视力良好,经区、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需使用残疾人机动车并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行驶证后,方准驾驶。夫妇双方均为下肢残疾者,符合领证条件的,一车可办理两个行驶证。
第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按非机动车年检时间,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年检。
第八条 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行驶证;
(二)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在行驶时应依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进,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检查;
(三)最高行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四)转弯时,机动车须打开转向灯,人力车须伸手示意;
(五)不准两车并行,不准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严禁酒后驾车;
(七)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越的车辆正常行驶;
(八)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第九条 残疾人专用车不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载物高度不得超出驾车人双肩,宽度不得超过两侧车轮,前后不得超出车长。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批准,擅自改装各类残疾人专用车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仍在道路上行驶的,给予注销车辆牌照。
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21日

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与安排,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已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为切实做好春季特别是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恢复重建过程防治次生灾害工作

  各地特别是灾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冰雪融化导致次生灾害的危险性,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系统雨雪冰冻次生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8〕14号)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制订应急预案,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切实做好重点工程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妥善处理好恢复重建工期紧、任务重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在做好恢复重建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天气特点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工棚、围墙和工程的基础围护结构、土体的检查维护工作。要认真组织做好工程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用电线路和塔吊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重新施工的安全。

  三、确保市政公用事业运行安全

  要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原水环节的监控。要特别注意积雪融化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加强巡查和检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由于气温剧烈变化导致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网破裂事故。受灾地区要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场地等市政公用事业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污泥处理区域的监测和安全防范,防止恢复重建、维修过程中发生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

  四、认真开展危旧房屋隐患排查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巡查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力量加强对危旧房屋的隐患排查,同时加强对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的宣传和指导,指导和督促业主开展自查。对受损严重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及时组织安全性鉴定,制定加固或重建方案。

  五、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检查、检修工作

  城市道路桥梁(包括高架道路以及轻轨高架部分)养护维修等有关单位在做好除(融)雪(冰)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检查城市道路、桥梁的受损情况,重点对融雪剂中化学成分对桥梁结构的影响进行检查和检测,一旦发现隐患苗头,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结构强度检测和鉴定,同时制定应急方案和维修方案,充实抢修力量,做好必要的加固、维修和重建工作。

  六、防范建筑边坡工程安全事故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边坡工程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加强对建筑高边坡以及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区域建筑边坡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周边建筑边坡和在施建筑边坡工程的安全监管,防止因施工诱发建筑边坡工程的坍塌事故,特别是施工人员的临时工棚要避开地质危险地段。督促房屋建筑产权人或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对其周边建筑边坡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建筑边坡下陷、裂缝、护面松脱、泥土冲蚀、泥石垮塌或大面积渗水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七、保障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安全

  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组织景区灾后隐患排查,重点做好地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设置警告标识并组织排险处置,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要加强对公园景点和园林绿化施工的安全监管,加强公园景点巡查,做好游乐设施、冰面、路面的安全防范及公园防火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加强预警预测,做好抢险队伍、抢险机械、疏散措施等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次生灾害,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受灾人群,并按职责组织抢险抢修。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按照《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的紧急通知》(建办城电[2008]17号)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