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19:49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5.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8.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学校 个人特长
孤 残 □是□否 单 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本表仅供参考。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学 院 系 专 业
年 级 班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院(系)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部门公章)
注:本表仅供参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发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发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关于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的办法
第一条 为丰富未成年人的文化学习生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一切校外教育设施和有教育意义的社会文化娱乐场所,都应对未成年人实行减免费开放。法律有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第三条 一切校外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场所,应根据对未成年人年龄特点、兴趣爱好、身体条件,开展有利于其身心全面发展,符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文化娱乐活动,让未成年人在各种活动中既得到娱乐,又得到教益。各类活动设施、项目必须保证安全。
第四条 下列场所应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一)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德育基地等。这些场所每年应举办10次以上的专场,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德育基地对学校组织的参观教育活动应免予收费。
(二)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儿童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应在儿童节、国庆节举办专场为未成年人免费服务,其他时间应向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公共图书馆应开设未成年人阅览场所,并对未成年人借阅书刊实行免费服务。
(三)各影剧院应在儿童节、国庆节期间举办儿童电影免费专场。在寒暑假和双休日举办各种形式的中小学生电影专场实行5折优惠。
(四)公园、动物园在儿童节、国庆节期间对未成年人实行5折优惠,其他时间8折优惠开放。
第五条 其他各类适合对未成年人活动的盈利性文化娱乐设施、场所,应在儿童节期间对未成年人5折优惠,其他时间8折优惠开放。
第六条 中小学临时借用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礼堂、文化体育设施,可与其产权单位协商免费提供。
第七条 各类对未成年人开放的营业性服务项目价格,应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各级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广播电视、城建、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监督管理,抓好各项优惠措施的落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对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和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行使检查监督权。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退还款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日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

一、职责调整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国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中国海洋(包括海域)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三)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国务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管理。

(五)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职能机构调整为11个: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财务司)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及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承担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科技司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协调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五)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煤矿监察一司

依法监察大中型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大中型煤矿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大中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大中型煤矿安全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大中型煤矿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大中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煤矿服务的其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七)煤矿监察二司

依法监察小型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煤矿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小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小型煤矿安全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小型煤矿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小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监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九)监督管理二司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人事培训司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按照“人员要精干、结构要改善、素质要提高”的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调整为192名(含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20名(司局级)。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200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