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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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07] 4号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先存后贷,贷款担保,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共同借款人为与借款人共同申请同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
一手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造并取得政府批准销(预)售,且可用于办理合法抵押登记的自住住房。二手住房是指售房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够在房地产市场上进行合法交易,且可用于办理合法有效抵押登记的自住住房。

第二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在缴职工。
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启封后重新连续缴存满一年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如果该单位事后能够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已按计划补缴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购房产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且可用于办理合法有效抵押登记手续。
(四)购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首期付款的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首期付款比例进行调整。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方式办妥担保手续。
(六)法律法规及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
㈠可贷额度同时受以下规定限制:
1、以测算借款人至离、退休年龄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为基数,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计算个人可贷额度。
个人可贷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 缴存调节系数
缴存调节系数:由管理中心考虑职工工资变化趋势、缴存比例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工资占归还贷款比例等因素在《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中加以细化明确。
借款人的个人可贷额度和贷款最高额度可连同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可贷额度和贷款最高额度合并计算。
2、一手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住房现值的70%,二手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住房现值的50%。
3、不得超过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㈡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购买一手住房的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人民币12万元。
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购买一手住房的,最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20年;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0年,且不得超过该套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时的法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住房的现值,按以下方式之一确认:
1、借款人合法购买的一手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按购房价款确认;管理中心对抵押房产价值有疑问时,有权委托对其进行评估,其现值按评估价值与购房价款孰低者确认。
2、借款人合法购买的一手住房,签订购房合同超过一年(含一年),以及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政府设立的事业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产价值与购房价款孰低者确认。

第十二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购买一手住房的,在《房地产权证》办妥前,由售房单位对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持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材料,填报申请表,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不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向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须提供下列申请证明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
(三)经过交易鉴证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书及相关资料;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有效凭证;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自管理中心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3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向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放弃。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在25个工作日内(一手住房为20个工作日内)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并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审查,根据管理中心确定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额度办理相关手续。
如无异常,受托银行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送管理中心确认,管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受托银行发出《发放借款通知书》,受托银行自接到管理中心《发放借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有异常,受托银行应通知管理中心重行确认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管理中心确认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和受托银行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或撤销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购买一手住房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支付方式,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划入预售许可证注明的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购买二手住房的,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未经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改变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
第二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归还贷款本息: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计算,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自受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按合同约定在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日为每月还款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申请以个人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资金划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准后,向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份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受托银行在借款人还清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有关证件退回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证明,由借款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或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住房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等的;
(五)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的。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可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追索;追索无效的,受托银行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逾期六个月未按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后无财产管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的;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监护人且不能履行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三十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管理中心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直接费用(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等);
(二)支付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受托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保证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还款期内,受托银行和借款人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的,必须经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借款合同的变更若涉及抵押合同内容变更的,须按规定办理变更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合同,明晰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价款,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法,在业务操作规程明确。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发生争议经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七条 职工建造、翻新、大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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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项目除外。抢险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

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可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新开工项目。

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于10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水务、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其中,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统一办理。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当明确建设方式或者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概算,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按规定需要开展初步设计的,在编制项目概算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报市发改部门批准;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增加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咨询评估制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设立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社会代建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应当依法招标并订立合同。

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必要时可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勘察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参加。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但仍然在概算范围之内的,由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因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二)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或者增加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帐,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核后,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者服务单位。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两个月内组织验收。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核实,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

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部门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定期向市发改部门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其送审的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稽察,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发改部门应当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的,根据合同约定其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采购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当在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金额、预算金额、设计施工单位及合同金额、竣工日期、验收结论、结算金额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者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无故拖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监察机关举报,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时限,及时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无故拖延造成工程延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务员或者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进行编制或者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由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的,由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2〕4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抄联办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和监察部门。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自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以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积极作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2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同时,计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论证。需联合踏勘的,联合踏勘工作应在发出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审批部门:
  1.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作出审核决定,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批;7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产业政策限制项目及污染严重项目提出审批意见;或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项目报建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核发报建证,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报建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6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告建设部门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此阶段与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时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如因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此工作期间内告知申请人。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同时抄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会,并做出批复。对一般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建筑施工图会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出具评审纪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和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进行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规划、消防、环保、质量监督、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管理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并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综合验收涉及的部门发出综合验收抄告单,确定综合验收日期并组织验收,验收完毕,负责交接物业管理等事项。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行制。各审批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及其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威海市基本建设(房地产开发)办事流程图
     2.威海市拍卖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办事流程图










威海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向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前经营范围需经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发证,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营业执照的各类内资企业,按照本办法实行并联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和流程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和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工商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窗口,落实专人统一受理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工商部门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申请表》,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同时告知申请人到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有窗口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领取填写相关审批表格,在市行政审批中心未设窗口的前置审批部门的相关审批表格由工商并联审批窗口代为发放。
  (二)联办抄告。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并联审批申请表》后,以抄告单的形式将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内容抄告给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将每天受理、办理的并联审批事项情况汇总抄告给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事项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对需转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工商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工商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要求派人参加。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接到抄告单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或核发许可证,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返回给工商并联审批窗口。申请人凭许可证或同意意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办理登记,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确定是否予以登记发照。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行调整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分别情况,出具不同意或暂缓登记的意见及理由,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反馈给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出整改要求的,完成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工商部门有催办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
  企业因情况变化,对原审批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证照发放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凭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手续申领营业执照的项目,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批准的同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工商部门凭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属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权限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非公司企业筹建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办理筹建登记。
  未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办事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或解决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协调会议原则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流程图






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牵头部门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和相关表格,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积极联系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牵头部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外经贸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
  外经贸部门应当在计划或经贸部门项目批复、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环保部门环保备案通知书等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质监部门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当日颁发批准证书(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章程批复后5个工作日完成给省外经厅的备案工作,并同时颁发批准证书)。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办结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告知申请人,并抄告计划或经贸部门,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对非污染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意见书;对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初审意见书,需进行环评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或经贸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登记备案表,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部门在接到市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企业注册登记阶段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