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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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7〕41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县(区)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缴、参保缴费记录;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手续的办理、变更和终结;基金的征缴、支付、结算及统计工作;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建立,与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期报送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待遇核定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



公安、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是:



(一)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元。



(二)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和中、小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含代收保险费);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对面向全省、全市范围招生的市属院校(陇南师专、陇南卫校、陇南农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其余学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元。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



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代收保险费),由学校提供相关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人承担30%,学校补助40%,城市医疗救助30%。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等手续。在校大、中专学生以校为参保单位,中小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 市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年终据实结算办法;县(区)财政要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并及时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补助;从个人缴费中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建立个人帐户,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断保人员续保后实行过渡期制度,过渡期为半年。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制定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大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报销额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类相对应的住院报销比例等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享受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可选择本县(区)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治疗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大病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确保基金本金利息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记息。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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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2000-11-20

教体艺厅[2000]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领导关于学生营养工作的指示精神,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我部于2000年9月20日至21日在长春市召开了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现将《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纪要》精神,认真做好中小学营养餐工作。

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

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于2000年9月20日‘至21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生营养工作的负责人及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的专家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和学习了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营养餐的指示精神;就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营养餐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北京、上海、长春、杭州等地的代表在会上介绍了他们实施营养餐的情况和经验;会议代表考察、观摩了长春市学生营养配餐中心及其营养餐的生产、管理与学校实施营养餐的现场;我国著名营养学家于若木及原国家教委副主任邹时炎出席了会议并做了专题发言;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人对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提出了要求。
会议认为,近一个时期,江泽民总书记、朱(钅容)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和营养工作。江泽民总书记在北京考察工作时,强调指出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非常重要,并就中小学营养餐问题发表重要讲话。朱(钅容)基总理非常关注“学生豆奶计划”,召集有关部门对该“计划”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在东北三省开展“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李岚清副总理在北京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就青少年营养健康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做好学生营养工作。
会议认为,要对当前我国学生营养状况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显示,虽然我国学生身体形态已有较大的改善,但其营养状况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学生肥胖及超体重儿童比率呈上升趋势,1985年与1995年比较,7-18岁男生超体重及肥胖率从2.75%上升为8.65%,女生从3.38%上升为7.18%,城市男生的超体重及肥胖率到1995年已高达12.03%。学生体重不足及营养不良的比例越来越高,其比率高达3 2.6%,其中男生由1985年的22.21%上升为1995年的26.87%,女生由1985年的34.81%上升为1995年的38.27%。这说明我国学生营养状况同时具有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两类问题,而肥胖正在逐步取代严重的营养不良,成为中国城市学生的主要健康问题之一。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国四化建设人才的培养,影响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
会议强调,要抓住当前难得的机遇,立即行动起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学生营养餐的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领导者的认识,把学生营养餐的组织实施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重要措施纳入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实施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提高我国国民素质,而学校营养教育及学生营养餐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高青少年儿童体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其他任何工作都不可能替代的。因此,要把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学生营养餐作为当前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的具体行动切实予以抓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组织实施学生营养餐的工作进行认真的研究、规划。除个别特殊地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或学校开展学生营养餐的试点工作;所有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及有条件的地区都要抓一批起示范作用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扩大试点面;已经进行营养餐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提高工作质量,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营养餐的实施范围。
要把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作为推进学生营养餐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对学生进行科学引导,对家长进行宣传发动,为推进学生营养餐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中小学校要落实国家规定的每周0.5课时的健康教育时间。在健康教育课时中安排必要的营养教育内容;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活动,如班队活动、课外活动、读书活动、广播、板报及张贴营养宣传挂图、印发营养科学知识小折页等多种教育形式向学生传授营养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的饮食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
要加强社会宣传、发动。利用各种机会,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及学校领导宣传学生营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重点做好对家长的宣传发动,利用家长会、致家长信、家访等形式向学生家长讲解营养科学知识、讲解实施营养餐的重要意义,争取家长对实施营养餐的理解和支持。
要把营养餐的实施过程作为传播营养科学知识、培养学生良好饮食习惯的教育过程。班主任及营养餐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就餐场所、甚至与学生共同就餐,利用进餐过程,结合具体食谱及其合理搭配,讲解、传授营养科普知识;及时纠正学生挑食、偏食的不良饮食习惯;督促学生把营养餐吃进去,使营养餐真正起到平衡膳食的作用;制止学生随意扔倒饭菜,培养学生节约粮食的习惯;组织学生分发营养餐、洗刷餐具,培养其热爱劳动的优良品质。
实施学生营养餐必须争取政府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要积极争取政府对学生营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政府协调,取得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卫生、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要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通过他们对营养餐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及其生产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及经常性的监督、指导,严把食品卫生关,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严把营养关,保证营养餐质量。要争取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保证运送学生营养餐的车辆正常通行,保证学生按时用餐,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饭菜存留时间过长,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实施学生营养餐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当前学生营养餐的实施要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的原则进行。学校在组织实施营养餐时,一定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积极引导,取得家长的认可和支持;一定要坚持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原则,不能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方式强行推行学生营养餐,更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以推行营养餐为名,推销质次价高的盒饭。营养餐的实施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既可以由配餐中心集中生产、供应,也可以由学校食堂按照规定的要求生产营养餐。但学校食堂生产营养餐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并严格按照有关食品与营养卫生的法规进行管理。
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工作,把预防食物中毒作为推进营养餐的头等大事来抓。要配合卫生部门对生产营养餐的企业及学校食堂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证其生产合格的产品。实施营养餐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确定专人管理该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深入实施营养餐的学校对其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供应学生营养餐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根据当地条件,逐步实行资格认定与准人制度。不能让管理混乱的生产企业为学生生产营养餐,不能让名不符实的营养餐、甚至质量低劣的盒饭进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对生产营养餐的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供应学生营养餐的定点生产单位。一个地区应确定数家营养餐的生产企业作为学生营养餐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供学校选择。学校可以在认定的营养餐生产企业中,根据其送餐距离、配餐质量、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第二次选择,但不得在认定的营养餐生产企业以外擅自选择营养餐生产单位。对已经取得学生营养餐生产资格的企业要定期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要取消其供餐资格,凡在供餐期间因其配餐质量问题导致群体性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取消其学生营养餐生产资格。
要为学校实施营养餐创造条件,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营养餐的定点生产企业,或帮助学校改建食堂、培养与培训营养师或有关专业人员、研究制定营养餐食谱等,并积极鼓励学校组织学生食用营养餐,积极引导学生食用营养餐。
要重视和加强有关学生营养餐管理的法规建设。在总结试点经验及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学生营养餐管理的法规或法规性文件,使地方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学生营养餐,保证学生营养餐健康、稳步、有序地发展。在国家有关法规或法规性文件出台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制定地方法规,加强对当地学生营养餐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国务院


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1984年7月30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国防科技情报工作,应当积极地有计划地逐步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的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
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是全国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在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中,必须在加强交流的同时,十分注意保密,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工作体系、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由下列单位组成: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各国防工业部(含电子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下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总后勤部(以下简称总后)、各军种兵种有关部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科技情报工作职能机构,各级国防科技情报业务单位,地区国防科技情报服务中心,各国防科技情报网.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科技情报工作主管局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国防科工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订国防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国防科技情报工作队伍的建设;
四、组织国防科技情报理论、方法的研究和情报技术的开发工作;
五、组织国防科技情报的国内外交流,开辟情报来源;
六、组织重大的国防科技情报成果的评审工作;
七、对国防科技情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国防工业部和总参、总后、各军种兵种有关部局的科技情报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情报工作.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情报研究所是综合性国防科技情报中心;各国防工业部科技情报研究所是本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总参、总后、各军种兵种有关部局直属的科技情报研究所(室),应逐步发展成为本系统的科技情报中心.
第九条 各国防科技情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搜集、整理与提供本系统所需要的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
二、负责本系统国防科技报告系列的管理,组织有关的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三、进行本系统的国防科技情报分析研究工作,为决策管理和科研生产提供科技情报;
四、做好本系统的国防科技情报报道工作;
五、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开展国防科技情报理论、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应用的研究;
六、对本系统的国防科技情报业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科技情报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区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的实际需要,组织本地区的国防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在国防科技、国防工业单位较集中的若干地区设立国防科技情报服务中心,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领导,为各该地区的国防科技、国防工业单位服务.
第十一条 基层国防科技情报业务(职能)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与实际需要,开展国防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与具体任务由各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防科技情报网,是按专业建立的国防科技情报协作与交流的组织,应当本着大力协同、提高情报效益的原则,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相结合,积极开展活动.

第三章 情报业务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情报资料工作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基础.各部门心须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充分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广辟情报资料来源,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搜集和利用国内外有关国防科技情报资料,包括声像资料,专业会议和学术会议资料.馆藏资料要有特色,管理方法要科学,检索体系要完整.各系统、各单位之间,应本着互通有无、资料共享的原则,相互通报和交流使用所收藏的资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国内科技情报资料工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中国国防科技报告系列(简称GF报告系列)。
国防科技情报各业务单位都应努力创造条件,采用推荐资料、定题服务、情报咨询、资料展览、复制提供等多种形式,提高资料利用率,积极主动地为广大科技人员服务.
第十四条 国防科技情报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分析研究工作,它使情报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是一种重要的服务方式.
各级国防科技情报机构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题情报研究.涉及面很广的情报研究课题,应由职能机构组织有关的情报业务单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作完成.
国防科技情报研究工作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坚持动态跟踪和各种统计数据的积累,有计划地完成年鉴、手册、概览等基础性情报资料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国防科技情报刊物是科技情报报道的重要形式.各系统应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减少重复、形成系列的原则,对现有各种国防科技情报刊物进行调整和改革.
各单位应按各自承担的任务,做好有专业特色的国防科技情报刊物编辑工作.
各种国防科技情报刊物的出版工作,应当保证质量,注意时效,利用多种渠道做好发行工作.
第十六条 各系统的国防科技情报部门要与外事部门共同协作,充分利用各自的便利条件,积极开展、不断扩大科技情报的对外交流.
各单位和个人在外事活动中得到的重要科技情报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交给本系统的国防科技情报资料归口单位.资料归口单位应迅速加以处理,尽快交流使用.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情报研究所、各国防工业部科技情报研究所和其他有条件的科技情报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科技情报理论、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应用的研究,广泛宣传和普及科技情报知识.此项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各级国防科技情报机构应当加强科学管理,从实际出发,本着改革的精神,试行以责任制为中心,适合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科技情报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改进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情报效益,并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科技情报工作,加强与档案、专利、标准、成果管理、出版、外事等部门以及有关学会、技术交流组织的联系和协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情报队伍是国防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构成是:情报资料人员、情报研究人员、情报编译出版人员、情报技术人员、情报业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科技情报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情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情报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应针对工作需要,有所侧重地钻研专业技术、情报业务、中文、外语及其他有关知识,使自己具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情报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并应有计划地充实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改善人才结构,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和晋升,根据他们的工作岗位、性质,分别按国家和军队评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情报专业人员应有计划地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培养和提高:可以在部分国防高等院校设置科技情报专业,开办轮训班、进修班;国防高等院校可与科技情报研究所结合培养研究生;积极创造条件,选派科技情报人员出国进修、考察.
国防科技情报业务单位,要按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好经常性的在职业务学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防科技情报机构应当发动广大科技人员参加科技情报活动,亦可聘请有实践经验的离休、退休的科枝人员参加科技情报工作.

第五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国防科技情报成果和在情报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防科技情报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技情报经费是科研费或事业费、教育费、企业费、技术措施费的组成部分,应在财务预算中专设科目列支.为适应国防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文献资料数量迅速增长的特点,国防科技情报经费应逐年有所增长.
各级国防科技情报机构的收入,其大部分用于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小部分可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给科技情报部门装备必需的复制、缩微、阅读以及声像、印刷等技术设备,积极而有步骤地采用电子计算机检索,逐步实现国防科技情报工作手段的现代化.
国防科技情报系统,应统筹规划,逐步建成国防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体系.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技情报部门的图书资料库、阅览室、复制室、检索室、声像室等,属于公用服务设施,各单位应在编制基建计划和分配用房时予以保证.

第七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和解决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把国防科技情报工作纳入科技管理程序,并列入规划、计划.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应督促有关部门注意改善国防科技情报人员的工作条件.有关的会议和科技、外事活动,应有国防科技情报人员参加,并为他们深入实际、进行情报搜集和调研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应加强国防科技情报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注意改善国防科技情报人员的生活条件.国防科技情报人员应得到与其他科技人员相同的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国防工业部、总参、总后、各军种兵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可根据本条例,制订本系统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