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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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7〕2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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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令第97号


《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0月23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包括纳入本省财政预算管理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组织。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国家赔偿费用的支出。

第四条各级财政机关应当保证国家赔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当年实际支付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报本级政府批准,在本级财政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第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返还;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六条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照程序申请同级财政机关核拨赔偿费用,不得自行赔偿。

第七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并在支付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九条财政机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的书面文件后,应当及时审核。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予拨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或者对应予返还财产的,应当在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30日内开出拨款或财产返还通知。

对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赔偿费用,财政机关不予核拨,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相应的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实施赔偿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赔偿请求人出具的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完毕之日起1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不及时进行追偿的,财政机关在核拨其赔偿费用时应予以核减。

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属于财政已经核拨的,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直接责任者追偿费用,其标准:

(一)故意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低标准应相当于本人8个月的工资收入总额(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下同);

(二)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低标准应相当于本人4个月的工资收入总额。

赔偿费总额低于最低追偿标准的,按照赔偿费总额予以追偿。

追偿费应当一次性缴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1年内分期缴付。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或者自行赔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和核拨制度。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2-22

教职厅[2001]1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推进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我部于去年12月4日至5日召开了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现将《全国
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纪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加快发展城市教育事业、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全面推进城市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教育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明确“十五”期间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思路和任务,推动教育更好地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部于2000年12月4日至5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全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会议。来自102个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城市的教育主管市长、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副部长王
湛主持会议并做了题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工作报告。江苏省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梁保华出席会议。副省长王珉代表东道主致词。会议交流了实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经验,听取了苏州、青岛、深圳、宁波、柳州、芜湖等实验城市的典型经验介绍,并考察了苏州市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现场。
会议在充分肯定十三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在推进城市教育体制改革、调整城市教育结构、改革招生考试和劳动就业制度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和经验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要求进一步深化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体制改革与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会议指出,从新世纪起,我国将在“九五”辉煌成就的基础上,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阶段要坚持以发展作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世纪之初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战略布局和重点任务,对劳动者素质及专门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建议》强调指出: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要适度超前发展。发展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走改革创新之路。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加快教育发展,构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是实现国家“十五”计划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城市作为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完成“十五”计划所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带动小城镇发展、优化城乡经济结构等方面将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承担十分重要的责任。我国城市集中了较为雄厚的优质教育资源,对推进全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各实验城市必须从适应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人才需求的变化出发,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快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努力开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新局面。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会议提出“十五”期问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全教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发展城市教育事业,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要在教育规模上有新突破,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并使高等教育有较快发展;在发展社区教育上有新突破,率先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在办学体制上有新突破,率先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上有新突破,率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这“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的要求,概括了“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乃至我国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是贯彻《建议》精神的要求,是新世纪初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对改革和发展城市教育事业的需要。实验城市要通过这“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走在全国的前面,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新的经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不断丰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内涵,把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会议强调: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多年的实践表明,深入改革和发展城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是推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紧密结合的重要方面,是城市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并取得丰硕成果的主要领域之一。“十五”期间,要把积极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保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的协调发展,满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我国企业乃至高新技术企业对受过中等教育、具有很强操作能力的一线劳动者的需求。要抓住“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成人教育的需求日益迫切的最好时机,坚持积极发展成人教育的方针,坚持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和其他各种教育形式相结合,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发展模式。会议明确指出,企业教育综合改革是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企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当前要选择一批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成效比较明显、特色比较突出的行业、企业,着重抓好行业、企业加强培训中心建设,推动职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典型经验总结,通过多种形式,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为实现“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放在城市工作的应有位置上,优先发展、适度超前发展。把依靠发展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作为提高城市经济发展的竞争能力、增强城市对外开放的优势、提高市民素质的关键措施来抓。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认真研究贯彻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城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2、制定和实施实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十五”计划。这是根据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当前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需要而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计划要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建议》精神为指导,依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按照实
验城市教育要实现“四个突破”和“四个率先”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区分城市市区及所辖农村不同情况,提出“十五”期间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工作思路和措施,形成检查、督促的评价措施、机制。
3、充分依靠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大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力度,更多地依靠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是当前形势发展提出的要求,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各省(区、市)
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有关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部署,制定本省(区、市)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组织和推动所辖实验城市制定计划、确定实验项目,积极开展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干部培训等工作。要尊重实验城市的首创精神,支持实验城市的改革探索,对实验城市在改革办学和管理体制、调整教育结构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发展民办教育等方面赋予更大的权限。
4、进一步完善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工作方式。要根据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需要,确定少数重点联系城市,以便更加准确地把握城市教育改革的进程,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推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总结和推广这些城市取得的经验,要更好地推动城市和整个教育的发展并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对新世纪初我国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必将产生积极影响,对进一步开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会议提高了对改革发展城市教育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十五”期间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增强了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信心。代表们表示,会后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和要求,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内继续推进城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城市要走在前面,为推进全国城市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把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推向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