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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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8〕42号


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信息员”,是指上述各单位负责网站建设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网络信息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等。



第二章 网络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熟练使用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等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第七条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敏锐的信息触觉和较好的文字编辑和表达水平。

第三章 网络信息员职责



第八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网络信息报送工作。抓住重点、热点、难点、特点,保证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实用性,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力求新意。

第九条 对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应当迅速并连续报送,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十条 积极参与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网上讨论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



第四章 报送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思路、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阶段性成效、工作中的难点、突出的问题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上级领导到各地、各部门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批示及贯彻落实情况。

(五)市领导参加本单位重要活动情况。

(六)本部门工作动态。

(七)行政事项的办理。

(八)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

(九)在线回复。

(十)行风评议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情况。

(十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

(十二)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十三)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交通、煤矿事故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十四)重大自然灾害,如旱灾、风灾、洪灾、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和严重的疫情。

(十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需要领导引起注意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七)其它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 信息员所在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本单位网络信息员的工作,要提供必须的工作经费及计算机、数码相机、移动硬盘、扫描仪、摄像机等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十四条 及时安排网络信息员参加与本单位有关的日常会议和重要活动,及时跟踪报道相应的新闻动态。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发生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十六条 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进行优秀网络信息员评比,评比结果予以通报,并按评比分数的高低给与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指标(100分)

(一)信息上报工作(50分)

  1.认真收集、整理、上报本单位工作信息。各单位信息员每周上报不少于3条政务信息;

2.完不成基本任务的,每少1篇扣1分。

(二)稿件质量(50分)

1.稿件无差错,格式规范的,每月得1分;

2.条理清晰、语句流畅的,每月得1分;

3.时效性稿件及时上报,每月得2分。

(三)加分

1.完成全年上报信息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篇并被采用的加0.5分。

2.上报信息被省政府网站转载的,每篇加5分,被省其他工作部门网站转载的,每篇加3分。

3.附有图片、图片质量清晰,格式规范,且作为市政府网站头版新闻的,每篇加1分。  

第十八条 每年按网络信息员总人数的20%-30%评比优秀网络信息员。

第十九条 对优秀网络信息员按年度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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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重府令第82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赔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行政赔偿。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赔偿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
行政赔偿可以和解和调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市人民政府下列行政赔偿工作:
(一)监督本办法实施;
(二)处理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件;
(三)指导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授权组织开展行政赔偿工作;
(四)处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授权组织之间的共同赔偿争议。

(五)督促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六)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诉讼;
(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下列行政赔偿工作:
(一)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件;
(二)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开展行政赔偿工作;
(三)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之间的共同赔偿争议;
(四)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五)代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诉讼;
(六)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授权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承办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赔偿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本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央或省在渝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主动赔偿
第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主动给予赔偿。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的依据是:
(一)本机关按照监督程序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二)上级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按照监督程序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三)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同受偿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径行赔偿。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行政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赔偿申请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一)赔偿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示人;
(二)请示事项不明确或者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示人在十五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申请赔偿,该机关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赔偿请求人向数个或个体共同赔偿机关申请赔偿,由赔偿申请书排列第一的机关按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不负组织责任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移送负组织责任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由,根据两个以上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或一并向两个以上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别处理。
第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申请所列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未予确认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赔偿申请所列具体行政行为尚未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赔偿请求人愿意申请复议或者直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请求人不愿意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赔偿申请所列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被赔偿请求人错列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错列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定书抄送其他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政赔偿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审理赔偿申请,应当对侵权损害事实及后果、赔偿方式、计算标准、赔偿具体数额等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理决定。
审理中发现赔偿申请所列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未予确认的,应当依法确认。
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和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协议赔偿。
第二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申请,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参加;缺席的不影响审理;作出的赔偿决定对全体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有约束力。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对自己分担的赔偿义务有异议的,应当同其他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异议的机关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应当一并审理。
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调解赔偿一并作出复议决定;也可以在复议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赔偿。
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未造成损害的,或者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中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理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赔偿案件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书面申请义务机关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丧葬费或者其他必要的包需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审查先行垫付申请。确属必要的急需费用,申请人办妥借款手续后,即时垫付。但垫付数额以不超过可能赔偿额的70%为限。
第二十六条 赔偿请示人书面自愿加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终结审理。
赔偿请求人撤加赔偿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第二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书面自愿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据此作出问免赔偿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赔偿请求人违背意愿撤回赔偿申请,或者放弃部分或全部赔偿请求,或者接受体现赔偿义务机关单方意愿的赔偿
第二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审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赔偿履行
第三十条 除支付费外的其他行政赔偿,应当在行政赔偿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协议赔偿的,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
履行支付生活费赔偿义务的,按当民政机关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履行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赔偿义务的,对已先行垫付的费用,应予扣除。
第三十一条 因共同赔偿争议可能迟延赔偿履行的,审理共同赔偿的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责令履行,也可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接受行政赔偿后,应当出具收据等证明或者在收据等证明上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应当在收据等证明上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第六章 追偿
第三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费用,最高不超过其行为发生时月基本的三倍。
个人承担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清结。一次清结确有困难的,除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外,经追偿机关同意,可以订出分缴纳计划,按时扣缴。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一次性用自有资金承担追偿费用。全部自有资金都不足以缴清赔偿费用的,经追偿机关的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缓缴。
第三十八条 受到追偿的组织对追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追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诉。
受到追偿的个人,对追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追偿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行政追偿金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四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季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关和财政机关报送行政赔偿统计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10日证监发字[1997]45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45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