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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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1996年9月4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总公司营业部:
现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保财产保险总公司,以便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总公司)系统的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作用,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各级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决策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结合财产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产保险统计工作在总公司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财产保险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保险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现代化的手段,全面、准确、及时、系统地对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财产保险统计提供的各种数据信息是编制保险计划的重要依据,并对保险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提出建议,确保全面完成保险计划。
第五条 保险业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保险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全面的反映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工作、编制计划和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向业务部门反馈有关信息,组织并参与业务部门开展业务活动分析,使统计工作为开展业务、完善条款、防灾防损、厘定费率、降低费用等工作服务。
第七条 通过系统的搜集整理资料,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统计资料档案,为开展业务、学术研究和经济改革工作服务。

第三章 统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产保险统计工作实行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地、市中心支(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市、区办市事处)四级管理。
总公司计财部管理和组织财产保险统计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系统的统计制度和业务统计报表,在报集团公司备案后,下达执行。
二、对本系统业务发展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系统综合业务统计报表,负责统计指标解释,确定统计计算口径,建立并实施制度,健全业务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制度,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四、负责统计资料汇编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数据资料。
五、针对不同时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做好咨询工作。
六、完成集团公司统一部署的统计调查,并为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信息资料。
七、总结和推广统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统计水平。
八、与有关部门配合加速实施统计管理电算化,尽快提高系统网络管理的水平。
九、负责协调统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统计教育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统计工作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分工负责,分公司设立计统科,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管理所辖公司的统计工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统计内容,制定统计报表的附表及细目,并报总公司备案。
二、负责汇总地、市中心支(分)公司综合业务统计报表,编制上报总公司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报表。
三、检查、指导所辖公司的综合业务统计工作,定期向总公司写出工作总结报告和综合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四、负责本地区统计资料汇编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数据资料。
五、针对不同时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做好咨询工作。
六、根据总公司的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新险种统计口径。
七、负责组织所辖公司统计工作经验交流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八、负责所辖公司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搜集、整理、咨询工作,实行统计监督。
九、总结和推广统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统计水平。
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速实施统计管理电算化,尽快提高本地区电脑网络管理的水平。
第十条 地、市中心支(分)公司必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工作由一名副经理分工负责,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管理所辖公司内统计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汇总综合业务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上报上级公司。
二、负责所辖公司内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咨询工作。
三、负责所辖公司内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所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四、对所辖公司内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实行监督,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一条 县支公司(市属办事处)是确保数据准确、及时的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统计员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员。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按制度规定、高质量的按时上报保险综合业务统计报表,做到准确、及时,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统计台帐。
三、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基本统计资料。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章 统计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忠于职守,热爱统计工作,钻研统计业务;坚决履行职责和遵守统计纪律,敢于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第十四条 完成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保险业务统计资料;对保险业务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预算、统计预测、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负责组织、协调财产险公司的业务统计工作,管理业务统计调查表。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统计人员有权揭发和检举在统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要坚持原则,敢于同违反统计制度、虚报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人和事进行斗争。忠于职守的应给予表彰、嘉奖,违反统计纪律、失职的应受到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使职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统计人员有权参加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考核合格者应得到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根据统计任务和需要,配备统计人员。统计队伍要相对稳定,各级公司调动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应征求该级公司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对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调动,应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各级公司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统计管理
第十九条 财产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业务统计调查表的设计、指标解释、组织填报等事项由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统计口径一致,防止报表泛滥。有关部门需要增加表内统计项目和增加非一次性的各类统计调查表时,必须经统计部门批准,否则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条 业务统计分析包括综合专题分析。各级统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情况,从不同角度和侧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统计数据能真实反映业务状况,业务部门和计统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业务部门每开发一个新险种,需先通知计统部门,以共同研究新险种的统计口径和统计办法。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统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编制业务统计月报表的资料来源是业务的原始记录,包括保单、批单、日结单、登记簿、赔款计算书和未决赔款估损通知书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合理的单证流转程序,实行规范的统计台帐,是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的关键。原始单据的传递要履行登记手续,以免丢失和重复。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统计监督工作,深入检查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违法行为。

第六章 业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统计报表是定期取得统计资料的基本调查形式。财产险业务统计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统一编号后,方可布置编报。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业务统计报表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一经确定的业务统计报表格式、内容、统计口径和统计办法不得自行更改。如果基层公司因情况特殊,现有报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计统部门在完成总公司制定的业务统计报表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自身需要,制定所辖公司内使用的业务统计报表的附表,但需报总公司计财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业务统计报表是公司的机密资料,应严格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报表的有关数据也是公司对外公布、宣传报道的标准口径数据。
第二十七条 现行统计报表有以下几种:
一、项目电报
(一)项目电报月报表
(二)项目电报分公司分险种汇总表
(三)项目电报简析表
二、月报表
(一)保财统97H1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汇总表
(二)保财统97F1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月报分析表
(三)保财统97Y1企业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四)保财统97Y2家庭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五)保财统97Y3工程险/责任险/其他财产保险统计月报表
(六)保财统97Y4机动车辆保险统计月报表
(七)保财统97Y5船舶保险统计月报表
(八)保财统97Y6货物运输保险统计月报表
(九)保财统97Y7航空航天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保财统97Y8能源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一)保财统97Y9出口信用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二)保财统97Y10农业种植保险统计月报表
(十三)保财统97Y11农业养殖保险统计月报表
三、半年报
(一)保财统97B1企业财产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二)保财统97B2家庭财产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三)保财统97B3机动车辆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四)保财统97B4农业种植保险统计半年报表
(五)保财统97B5中保财险公司代办、合办业务统计半年报表
四、年报
保财统97N1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年报
五、保险业监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
(一)银统98表 财产保险业务统计月报表
(二)银统102表 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统计年报表
(三)银统103表 保险机构、人员统计年报表

第七章 报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产保险业务统计原则上执行权责发生制。凡是已发生的业务,均应作收入和支出统计。
第二十九条 统计报表的编报说明:
一、1997年1月份起开始使用新的统计报表,编号字头为“保财统97”,原保统93系列报表停止使用。
二、保险业务的统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内本月发生数字加上以前各月发生数字之和为累计数字。
三、计划单列市所在省分公司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含计划单列市的数字。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具体报送方式和报出时间是:
(一)报表报送方式:
1.项目电报:电脑传输
2.月报表:电脑传输
3.半年报、年报:电脑传输
(二)报送时间:
1.项目电报:于次月5日前报出(遇节假日顺延)。
2.月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出。
3.半年报:上半年报表于本年7月末以前报出;下半年报表于次年1月末之前报出。
4.年报表: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公司的报表上报方式和时间自定。
(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张保险业监管报表(银统98表、102表、103表)在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同时上报总公司。
1.报送方式:各分公司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表原则上采取同级报送的方式,直接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调统部门和稽核部门;报送财险总公司用电脑传输方式。
2.报送时间: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时间为:月报在月后1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后45天内报送。报送总公司时间与报送财险统计报表时间相同。
五、每年1月至11月份统计报表中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使用上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中间价,12月份报表用当年12月31日的中间价调整。
六、统计报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千元(或千美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不要保留小数。
七、统计报表报出前,必须进行认真复核,防止错报、漏报。报表需由主管经理、统计负责人和制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报表报出后如发现错误,应发文更正。
第三十条 统计报表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一、计量单位和承保数量
承保数量的计量单位按承保对象确定。承保的对象不同,其承保数量的计量单位也不同。例如:飞机险的计量单位为“架”;卫星险的计量单位为“笔”;家财险的计量单位为“户”。
按照统计原则,计量单位不同的承保数量是不能相加的。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退保,应冲减承保数量的本月、累计和期末有效数。增加标的数量的加保,承保数量增加;不增加标的数量的加保,承保数量不增加。
二、保险金额
指在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确定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时,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金额。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保额不作冲减(到期返还性险除外);加保,无论标的数量是否增加与否,保额均随其增加;发生赔款后,原保额不减少。
三、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数即保单收费数,是保险费率计算的保费数减去按规定减收、折扣和各种优待的余额。
保险合同生效后,无论保费是否收入保险公司帐户,均应作保费收入统计,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应冲减保费收入。
按合同规定分期交费的业务,分两种情况统计:以实际收到保费的数额确定保险期限的,按实收保费统计;没有附加规定的,按应交数作一次统计。
满期还本类险种是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统计时以会计入帐数填写。
一份保单包括两个以上不易分开的险种,应统计在主险内。
四、退保费
指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如发生中途解除或保险标的危险减少、保险费率下调等情况,保险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已收到的部分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在统计报表中,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不作单独统计。
五、储金收入
是指在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中,保户交到保险公司的存款金额。保险责任开始后的退保,其退保金额要冲减储金收入的本月、累计和期末有效数。
六、期末有效数
是自承保第一份保单开始,逐笔连续累计(包括增加和减少)的数。储金性险种的承保数量、保险金额、储金收入均应做期末有效数统计,其计算公式为:
期末有效数=上期期末有效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包括满期返还、以前年度承保本年度退保的退保数)
七、已决赔案件数
是指处理完毕的赔案数量。其计量单位为“件”。它按标的受损后立案次数统计。某一保险标的发生并处理了若干次赔案,则统计为若干件已决赔案件数。
八、已决赔款(已决赔案金额)
是指对赔案支付的赔款金额数,是指标的赔付数与其他费用(指赔款通知单上所列明的施救费、救助费、整理费)之和,扣除收回损余款后的实际已支付的金额。
九、未决赔案件数
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未办理结付手续的赔案数量,其计量单位为“件”,按报告期实际未决赔案件数统计。
十、未决赔款(未决赔案金额)
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无最后确定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结付手续的赔款。每一笔未决赔款只要没有解决(即尚未赔付、或部分赔付、或注销),每期报表都要上报。
十一、满期返还数量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全数返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数量。
十二、满期返还金额
是指在储金性财产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全数返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应计入赔款,不在此项统计。
十三、追偿款
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契约规定,赔付给被保险人损失后,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在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款项。如发生追偿款,应在统计报表的相应赔款栏中扣除。追偿款大于赔款时,用负数表示。
十四、平均费率
指保险费收入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是保险费率的平均水平,可以衡量目前保险费率制定得是否合理。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平均费率=----×1000‰
保险金额
十五、赔付率
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用于赔偿(包括理赔费用)的总额所占同期保险费收入总额的百分比,是保险人考核其业务经营成果的一种主要指标,可以了解业务的损益情况,也是调整费率的主要参考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已决赔款
赔付率=----×100%
保险费
此项指标是电脑汇总后自动生成的,不用手工输入。
十六、损失率
指某一时期内保险标的赔偿总额占同期总保险金额的百分比。一般以险种为基础进行计算,参照平均费率,可以衡量费率制定得是否合适,是研究、制定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之一。其计算公式为:
已决赔款+未决赔款
损失率=---------×1000‰
保险金额
此项指标是电脑汇总后自动生成的,不用手工输入。
十七、计划完成相对数
指统计指标实际完成数占计划数的百分比,说明计划完成的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完成数
计划完成数=-----×100%
计划任务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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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家禽肉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家禽肉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检验〔1992〕63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据我驻日使馆商务处函告,日本厚生省对禽类检验证书的内容作了修改,并于今年4月1日起用新的检验证书通关。现将新证书内容发给你们,供对日本出口鸡肉检验出证时使用。并请特别注意,带内脏的家禽不允许出口。

  另附:日本厚生省要求检疫的禽病。

 

            日本厚生省要求检疫的禽病

 

  鸡瘟、狂犬病、鸡痘、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新城疫、鸡白血病、包函体肝炎、马立克氏病、鹦鹉热、禽霍乱、鸡结核、大肠杆菌病、传染性鼻卡它(鼻炎)、丹毒、鸡白痢、鸡付伤寒、葡萄球菌病、李斯特氏杆菌病、毒血症、脓毒症、败血症、禽曲霉菌病、原虫病(弓形体病除外)、弓形体病、寄生虫病、变性、尿酸盐沉着、水肿、腹水症、出血、炎症、萎缩、肿瘤(马立克氏病和白血病除外)、内脏异常(形状、大小、质地、颜色和气味不正常)、体温不正常、黄疸、外伤、中毒、瘠瘦、发育不良、生物制剂过敏、污染、放血不良、过烫。

  Fowl plague, Rabies, Fowl pox, Infectious bronchitis, Infectiouslaryngotracheitis, Newcastle disease, Avian leukosis, Inclusion body he-patitis, Marek's disease, Psittacosis, Fowl cholera, Avian tuberculosis,Golibacillosis, Infectious coryza, Erysipelas, Pullorum disease andAvian paratyphoid, Staphylococcosis, Listeriosis, Toxemia, Pyemia, Sep-ticemia, Fungal infection, Prozoan, diseases other than Toxoplasmosis, Toxoplasmosis, Parasitic diseases, Degeneration, Urate deposite, EdemaAscites, Hemorrhage, Imflammation, Atrophy, Tumors other than by Marek'sdisease and Avian leukosis, Abnormal shape, size, consistencg, color orodor of viscera, Abnormal body temperature, Icterus, Trauma, Intoxica-

tions, Emaciation, Delay of growth, Birds showing remarkable response

against biologics abminstration, Contamination Incomplete bleeding, Over-scald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BEIJING 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N     正本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IGINAL

                                 001102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2号                  No.

Address:12.Jiangomenwal                    

    Street,                         

电报:北京2914

Gadle:2914 BEIJING        兽医卫生证书

电话:         Veterinary/Sanitation Certificate     日期

Tel:500.3380                           Date

 

  发货人名称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__________________

  受货人名称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__________________

  品名种类             数量/重量:

  Commodity species of poultry      Ouantity/weight_____

  加工厂名称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establishment________________

  注册代号:             标记与号码:

  Code No.of Regisition_______Mark & No.__________

  检验/加工/屠宰日期:

  Date of inspection/Slaughter/process_______________

  官方兽医证明如下:

  I. the undersigned offical Veterinarian, certify that:

    1. This lot of products was derived from poultry which originated

     from non-epizootc area, and were found healthy and free from

     diseades designated by Laws concerned in Japan through ante-

     mortem and post mortem inspection.

    2. The poultry was slaughtered and processed in the establishment

     registered by SACI.

    3. The products had been processed, packed, stored and transpor-

     ted under a sanitary condition, meeting the Rules of Inspec-

     tion for Export Chicken, and fit for homan consumption.

 

                       主任兽医:

                     Chief Veterinarian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纠风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
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02
年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大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范围。到2002年底,全国要有70%
的县级以上公立(政府、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中所有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国家规定
的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
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
理的药品除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
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也要达到50%以上。全面落实卫生部等6部
门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
308号)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7部门(单位)下发的《医疗机
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等文
件中的各项规定,公开招标程序、招标办法和招标结果,规范操作,强化监督,
坚决查处并纠正规避招标、违规操作、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向患者让
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整顿和改革力度,积极推行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和生产
准入制度,严肃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
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非法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行药品的连锁经营、集中
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继续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完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
明示制度以及费用查询制度。
  (二)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项
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加强对农民负担情
况的监督检查,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通过抬高收费基数加重
农民负担;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抓好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和
专项审计制度的落实,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对村
级财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深入开展对报刊征订摊派和农村用电乱收费、
农民建房乱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全面实行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2002年内制定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或
占村级管理费的比例,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农村电价监督管理制度,
坚决纠正农村用电乱收费。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
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普遍推行农业
税收、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公示制,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
权拒绝缴纳。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减轻农
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案)件
的县、乡,要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其党政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三)继续开展治理公路“三乱”、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工
作,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
(点),把撤除已超过批准期限、还清贷款或经营期满的收费站(点)作为清理
整顿工作的重点。继续查处并纠正多部门上路执法和超范围执法等问题。及时公
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对已列入所有公路
基本无“三乱”名单后“三乱”问题又严重反弹的地区,要坚决从名单中撤下来,
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继续规范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严禁中小学校擅自设立收费
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校,除按规
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校,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非义务教育阶
段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严禁乱收费
行为。坚决制止基层政府和任何部门、行业向学校摊派收费和“搭车”收费。减
轻企业负担工作要重点治理整顿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和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摊派问
题。继续纠正违规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廉洁、勤政、
务实、高效的要求,规范行为,改善服务,多办实事,切实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
建设。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要从领导机关
抓起,以基层窗口单位为重点,进一步开展作风整顿,着重解决执法不严、办事
不公、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认
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完善各部门、各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把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与推行政
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等紧密结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规范化服务水平,努
力创建文明行业。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国务院纠正行
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部、交通部、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
分别对所牵头负责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公路“三乱”、
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参与部
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国务院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本行业的
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负总责,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认真行使对行业的
监督职能,加强对下级政府相应部门行为的监督。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
室将召开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对2002年的纠风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纠风工作机构和专项治理工作牵
头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把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确保各项纠风工作任
务落到实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上半年将对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确定的21个地区进行重点监控,防止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发生反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自下而上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扶贫开发工作
重点县农村中小学校收费“一费制”、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和涉农
价格、涉农收费公示制的落实情况。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重点加强对节假日
期间和“三乱”问题易发、多发地区的检查,要对申报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以暗访为主的检查验收。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要
重点对择校生“三限”政策执行情况和春秋两季学生入学收费情况进行监控。减
轻企业负担工作要重点检查基层单位、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中央和省两级
涉及对企业收费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工作要统筹安排,由专项治
理牵头部门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重视
抓正反两方面典型,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违规违纪
问题,要坚决纠正,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
任。
  (三)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加强对部门和行业作风的社会监督。民
主评议行风工作要以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为重点,
并逐步向基层延伸。2002年乡镇、街道(社区)参与民主评议的基层站(所)
数量要达到30%以上。要紧紧围绕转变机关作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纠风专项治理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民主评议,注重实际效果。要把重点
评议和日常监督紧密结合,不断创新评议形式,改进评议方法,强化群众监督。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将会同国家旅游局在13个省(市)开展整顿旅
游市场秩序专项评议工作。
  (四)加强领导,改进作风,确保各项纠风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地区、各部
门要高度重视纠风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并按照统一部署,抓好本地区、本部
门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及时发
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要把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紧密结
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重视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要加强纠风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不断
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取得纠风工作
的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