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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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9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中国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现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益信托的有关规定,审慎经营,防范风险。

二、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并担任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信托公司不得以公益信托名义开展业务。

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

三、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应当订立公益信托文件,并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公益信托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益信托的名称;

(二)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三)公益信托目的;

(四)公益信托存续期限;

(五)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方法;

(六)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八)受托人管理费、信托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交付方式。

前款第八项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

四、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

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

五、信托公司担任公益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公益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公益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公平选择受益人,并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四)编制公益信托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公益信托文件约定办理与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保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二)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三)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四)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七、信托公司设立并管理公益信托,应当接受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监察。

每个公益信托均应设置独立的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监察人与信托公司不得有任何关联关系。

八、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作出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信托公司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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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22号)要求,做好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建立预防诊断治疗非典型肺炎医疗器械快速审批通道(包括一、二、三类产品)。要按照“程序不减少、给予加快,标准不降低、帮助提高”的原则,在执行注册受理、质量标准复核、技术审评等程序的基础上,实行“随到随审”,采取“宽进严出”措施。对国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可以免于临床试验。对国外上市的或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用于治疗非典型肺炎医疗器械,也将按上述原则尽快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凡按规定需做检测、临床试验的产品,申请人可以向受理部门专题报告,特殊处理。
凡按规定需做临床试验的产品,经快速审批通道而获批准注册的医疗器械,须在批准后规定时间内完成临床试验上报批准部门,如临床试验中发现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性与标准或说明书中所述的内容不符,则要立即撤销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停止使用。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帽、医用防护眼罩和医用手套等防护用品的生产监督管理,接本通知后请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
(一)产品有无质量标准、检验记录、合格证、注册证和生产企业许可证等;
(二)原材料是否有进厂检验记录,并符合生产要求;
(三)生产环境是否能够保证产品的基本要求;
(四)有无使用说明书。
以上监督检查情况,请于2003年5月10日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5月1日以后,上述产品按照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国药监械〔2003〕13号)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5日和月末上报一次。

三、继续严格对呼吸机、床旁X线机、注射泵、输液泵和气管插管等产品的生产与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我局将对上述产品安排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检验,各级药监部门、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必须按要求做好产品抽样和质量检验工作,把好防“非典”用械质量关。

四、严格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打击广告欺诈行为。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防治“非典”医疗器械广告或变相广告的检查。对打着高科技旗号、盗用权威机构名义、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发布虚假、不实广告或变相广告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五、结合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注意了解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医疗机构所用的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状况,加强产品不良反应监测。对出现问题的产品,要责成企业主动上门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以保证救治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工商、技监等部门密切联系,开展联合行动,对市场供应销售的口罩等预防“非典”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已备案的医用口罩(包括卫生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手套等产品重点检查,是否符合产品注册标准;是否与包装标识相符;是否有掺杂掺假、霉变、异味、或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如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检查中凡发现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未备案的口罩有质量问题的,或无生产厂家、无标识、无包装等其他问题的,应移交当地工商、技监部门处理。
检查中对借预防“非典”之名,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伪劣产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销售假劣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严惩制假制劣企业。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切实加强医疗器械经营日常监管,确保防治“非典”器械经营的质量。要严格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确保防治“非典”器械经营的质量。一要依法严肃查处超范围或无证经营“非典”防治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非法渠道的渗透或与合法渠道“并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防治“非典”的幌子谋取不义之财,扰乱市场秩序;二要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销记录登记、保管、验收制度实施的检查,防止非法器械进入市场。即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开展巡查,对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问题进行一次严肃整治,切实加强对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防治“非典”器械经营的质量。

八、凡属医疗部门提出用于防治非典的产品,要保证质量生产,满足市场供应。

九、当前,在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强化属地管理的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流动,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保证监管情况的及时上报。

以上各项,请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要求抓紧落实。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司联系。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6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统称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市级机关履行职能,依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机关包括市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市政府驻外机构,各民主党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应土地。

第四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市级机关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遵遁以下原则:

(一)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三)统一立项受理与建设实施和调配处置相结合,对权

属实行集中管理;

(四)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五)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行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机关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机关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法规规定,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机关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

(四)对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剂;

(五)对市级机关确需新、改、扩建及装修改造办公用房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购置办公用房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组织购买;

(七)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及专项维修工程,统一组织实施;

(八)负责对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九)负责对办公用房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负责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以及办公用房调配处置等进行审核、审批,并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办公用房集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办公用房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需求,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机关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市机关管理部门申报,由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办公用房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9]48号)规定,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向市机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机关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建立办公用房的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制度,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要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作为项目代建单位,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后可委托市机关管理等部门,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自行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购置,要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机关需要购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市机关管理部门申请,市机关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组织购买。



第三章 办公用房调配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核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面积,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市级机关在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应当在30日内腾空原办公用房,并将原办公用房交予市机关管理部门。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应当在收到市机关管理部门移交办公用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空超标准面积部分并移交市机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市机关管理部门批准可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市机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共同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市级机关应当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自行从事转让、转借、经营、租赁、抵押等办公用房处置行为。

已经转让、转借、经营、租赁、抵押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约。

今后市级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确需对外经营、租赁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机关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对外租赁经营。经营、租赁办公用房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办公用房,按照《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初审意见,经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开处置,处置收益全部上交本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拆除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拆迁补偿事宜,并提出被拆迁单位办公用房安置意见。



第四章 办公用房维修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第二十四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及专项维修项目,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评审,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编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市机关管理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市机关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由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机关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只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已登记在各部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由市机关管理部门对产权证集中保管,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配合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因市级机关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的,按批准文件,由市机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由市机关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理清权属关系,妥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健全管理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定期检查复核权属面积、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并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报告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土地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