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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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已于2001年6月29日经市政府三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予以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
防风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62号令《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正:
一、删去《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及”、第二十八条的“气象台和”、第二十九条的“气象台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的“及气象台等单位”等内容。
二、就《规定》作如下修改
1.标题《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改为《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2.第九条的“邮电部门”改为“电信管理部门”;“邮电设施”改为“电信设施”;
3.第三章标题“监测与预警”改为“排洪监测与预警”;
4.第二十一条的“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改为“中型以上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小型水库的排洪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区三防办负责”;
5.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白色水波线 ”改为“黄色水波线 ;第(三)项的“蓝色水波线 ”改为“黑色水波线 ”;
6.第二十三条的“红色或蓝色水波线 信号的”改为“红色水波线 或黑色水波线 信号的”;
7.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由市水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改为“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款中“由市水务部门具体确定”改为“中型水库和滞洪区排洪流量由市水务部门确定;小型水库排洪流量由区水务部门确定,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8.第二十五条的“应至少提前三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 信号”改为“应至少提前两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 信号”;
9.第二十九条的“预警信号”改为“排洪预警信号”;
10.第三十条的“ 或黄色 信号”改为“ 或信号”; 信号”;
11.第三十一条的“ 信号”改为“ 或 或 信号”;第(二)项“幼儿园停止上课,对已经到达幼儿园的儿童,幼儿园应负责保护”改为“城管部门应组织清疏路面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12.第三十二条的“ 或红色 信号”改为“ 或 或 或 黑信号”;第(八)项“并告知选择适当地点避风”改为“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船舶
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第(九)项“中、小学停课,学校应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改为“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13.第三十三条的“ 或 或蓝色 信号”改为“ 信号”;
14.第四十三条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改为“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三、《规定》增加以下内容:
1.第五条增加第(一)项为“组织全市三防安全检查,协调、督促安全隐患的处理、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河道的清障工作”;增加第(二)项为“制定全市防洪预案,核定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方案”;增加第(三)项为“编制全市三防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监督管理三防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第五条增加第二款为“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是区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2.增加第十四条为“防灾救灾期间,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的监测、预警及其预警信号的发布”;
3.增加第十六条“排洪预警信号由市三防办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4.《规定》条文序号相应修改。



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指挥下,组织和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四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 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全市三防安全检查,协调、督促安全隐患的处理、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河道的清障工作;
(二)制定全市防洪预案,核定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方案;
(三)编制全市三防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三防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
(四)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五)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
(七)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八)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九)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十)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是区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撤退和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
第七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负责伤病人员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
第八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计划部门及经贸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需的费用由市、区计划和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第九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水务、供电、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电信设施,市、区水务部门还应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并负责疏通排洪河道。
第十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抢修毁损道路,调度抢险救灾车、船及航空器,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并负责及时疏通排水管网。
第十二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城管部门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撤退和避险。
第十四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的监测、预警及其预警信号的发布。

第三章 排洪监测与预警

第十五条 中型以上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小型水库的排洪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区三防办负责。
第十六条 排洪预警信号由市三防办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排洪预警信号为:
(一)黄色水波线 ,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简称防限水位),在随后的时间里可能排洪;
(二)红色水波线 ,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超过防限水位,将于标明的时间开始排洪。
发出红色水波线 信号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单位表示),并在水波线右侧标明排洪时间;
(三)黑色水波线 ,其含义为:正在排洪。
发出黑色水波线 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单位表示)。
发布前款排洪预警信号,应同时标明排洪的水库或滞洪区的名称。
第十八条 市三防办发布红色水波线 或黑色水波线 信号的,应根据排洪流量或排洪时间的变更,相应变更排洪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 水库或滞洪区的防限水位,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排洪流量的大小,以保证堤坝及上、下游安全为原则。中型水库和滞洪区排洪流量由市水务部门确定;小型水库排洪流量由区水务部门确定,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条 除遇特大洪水外,水库或滞洪区排洪,应至少提前两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 信号。
第二十一条 水库或滞洪区停止排洪时,市三防办应通知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取消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根据市三防办发布的排洪预警信号,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二十三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接到市三防办发布的排洪预警信号后,应于接到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市三防办直接提供的排洪预警信号。

第四章 防灾救灾

第二十五条 或 信号发布后:
(一)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洪、防风;
(二)市港务管理部门、渔政渔监部门应负责通知港口码头调度部门、海上船只做好防洪、防风准备。
第二十六条 或 信号发布后:
(一)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在港船舶准备避风;
(二)城管部门应组织清疏路面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第二十七条 或 或 信号发布后:
(一)市、区三防指挥部和成员单位以及区、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派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并准备应急措施;
(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器材;
(三)水务、供电、通讯、交通运输部门的三防负责人应上岗值班,并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工程设施;
(四)城管部门、建设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应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广告牌塌落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组织当地人员、财产疏散、撤退;
(五)住宅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对危险住房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地带的警戒和住户的疏散、撤退;
(六)市三防办向公众发布公告,告知临时避险场所及撤退路线;
(七)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开放全部临时避险场所;
(八)市港务管理部门应通知港口码头船舶停止作业,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船舶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
(九)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十)公安机关应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撤退,并维护治安秩序;
(十一)霓虹灯及其他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应一律切断;
(十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负责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或其它临时设施。
第二十八条 信号发布后:
(一)市、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应到三防指挥部集中,三防指挥部成员不能亲自到达的,应派出联络人员到三防指挥部参与工作;
(二)各抢险队伍应进入各自岗位。
第二十九条 红色水波线 信号发布后:
(一)各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排洪流量及潮汐水位情况,编制沿河主要站点的水位图表,并报告市三防办;
(二)市三防办接到排洪河道的水位图表后,应即时通过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公众公告;
(三)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命令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措施;
(四)人员、财产须撤离时,各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财产的撤离。
第三十条 出现特大洪水时,水库防洪按照已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预案”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 海上救援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海上救援中心负责深圳市附近海域的海上救援。海上救援以拯救生命为首要目标。
第三十二条 海上救援中心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报告。
第三十三条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接到求救信号或发现遇险情况的,应立即向海上救援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及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并服从海上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给予其行政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台风是指热带气旋。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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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二、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其增值税暂按合作油(气)田每次用于销售的总量计算征税。计征的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
三、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原油、天然气销售的定价方法,应事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四、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次纳税,每次销售款划入销售方银行帐户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5日内申报纳税(如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合作油(气)田销售的原油、天然气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选择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六、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并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作油(气)田的产量、存量、分配量、销售量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
资料。
七、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填开方法是:“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价税合计数额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数量栏”按
销售总量填写;“单价栏”按实际销售单价填写;“税率栏”不填。“税额栏”中所列税额为购买方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
八、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1994年4月28日

关于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105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保留居民身份证读写机具密钥加载费的函》(公治〔2009〕4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企业研发与制作居民身份证读写机具提供密钥加载及相关技术服务,可向企业收取密钥加载费,收费标准为每个安全控制模块50元。
  二、你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实施上述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部报我委重新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798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