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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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荆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荆政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荆门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区非农业户口中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审核、报批。

  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国土、统计、审计、监察、规划、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是城区非农业户口中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必须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根据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财政承受能力,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自2007年1月1日起纳入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经过申报、公示、核准的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到2010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七条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八条对核准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1、最低收入保障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

  2、低收入保障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收入家庭核定成员人数。

  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按年度监测公布。

  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对按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的家庭,其租金计算公式为: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物配租使用面积。

  实物配租的对象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对应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没有分配廉租住房之前,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对保障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其户口簿上登记家庭成员已有住房或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一条对最低收入家庭成员人数的核定,以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为准;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人数的核定,以户口簿上登记的家庭成员人数为准。

  第十二条本章所列标准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保障程序

  第十三条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一般由该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由该家庭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低保证》;

  (二) 租赁住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和收入证明;

  (四)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呈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依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合格的,由受理机关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低保证》、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给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核发《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取得《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要实物配租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购建情况轮候提供保障。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适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对取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保障对象,由其根据居住需求自行选择合适住房,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据此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计发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由其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应严格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后30日内,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等情况在《荆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荆门价格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年审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分年度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对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对保障对象被核查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民政部门终止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仅限于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之前);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用途的;

  (五)转借、转租廉租住房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在取消保障资格后三个月内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分担。城区由市级财政负责,区级财政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人员、办公经费和乡镇保障对象的资金筹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根据保障范围、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购建廉租住房规模、廉租住房维修等情况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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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等


关于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1884号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互联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发改办高技[2012]705号),为推动我国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加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在目前已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22个城市(名单见附件1)中,先行支持建设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城市。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着力探索解决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新发展模式,突出特色应用,树立样板工程,形成有利于更大规模应用的示范效应,促进信息消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为完成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二)示范城市主要建设任务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域网、接入网、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系统、支撑系统等基础设施的IPv6升级改造,全面提升IPv6用户普及率和网络接入覆盖率。
2、推动业务全面升级。积极推动商业网站系统及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外网网站系统的IPv6升级改造,促进各类业务向IPv6过渡,并确保平滑演进,积极发展地址需求量大、速率快、移动性高的个性化互动业务。
3、开展行业特色应用。结合物联网、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业务,选择教育、农业、工业、医疗、交通、铁路、水利、环保、社会管理等部分重点领域开发部署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下一代互联网应用,培育新服务、新市场、新业态。
4、健全产业支撑体系。积极培育下一代互联网骨干企业,初步形成一批下一代互联网产业聚集区域,建立技术研发和产业支撑体系,提升产业规模和创新能力,带动地方就业和经济增长。
5、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建立重要网络应用安全评估制度,全面部署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提高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和支撑能力,加强网络信息与安全保障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要建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政策措施,组织重点项目建设等。协调机制要明确主管市领导、牵头部门及参与部门,并将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有关部门考核指标,明确责任,形成各方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制定工作方案。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调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电企业、商业网站、设备制造企业等多方力量,制定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编制要点参见附件2),并参照示范城市建设考核体系(参见附件3),确定年度工作目标、重点、步骤,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
(三)凝聚各方资源。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要充分调动相关社会资源,联合推进。要切实推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当地应用企业之间开展实质性合作,并充分发挥广电企业、商业网站、设备制造企业等产业链其他环节,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多方力量的作用。
(四)加强统筹协调。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要注重与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结合,要加强与“宽带中国”战略实施以及TD-LTE、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业务发展的衔接,要努力与国家创新型城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智慧城市等其他试点工作做好配合,做到点面结合,增强工作的系统性。
(五)注重因地制宜。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城市发展需求,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各界意见,要注重政策与投资相结合,切实将创建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培育产业、发展经济、转变方式、服务民生的重要契机,有效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确保目标落实。经审核通过后的示范城市要按照既定方案抓紧开展工作,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实现工作目标,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于工作目标实现良好的示范城市将给予连续支持。
三、组织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示范城市下一代互联网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根据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工作安排,采用3年滚动支持的方式。各地方发展改革委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科技、广电主管部门,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工作方案,负责审批示范城市具体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年度考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适时下达年度资金计划。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行业指导,引导和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等加快示范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改造,并会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推进三网融合过程中,加快发展业务应用。
(三)科技部将积极支持下一代互联网关键技术研究及在示范城市的试验应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加快推动广播电视宽带网络的升级改造,促进网络能力与业务创新同步发展,深化下一代互联网在广电领域的应用。
四、申报程序
(一)请相关省市发展改革委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科技、广电主管部门,于2013年9月16日前将经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根据材料审查、方案答辩和实地考察结果,形成综合意见,确定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名单。

附件:1、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已开展基础网络改造的城市名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821583275794428.pdf
     2、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821583279330848.pdf
     3、“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考核体系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82158328381474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代章)

2013年8月2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2008〕65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全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州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黄南州农牧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精神,抓好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现将全州落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州政府提出的“县、乡镇要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实行责任追究”的要求,建立激励机制,逐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监管格局,确保全州各族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二、考评对象

考评范围为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食品药品综合监管办公室。

三、考评组织及方法

(一)各县政府的考评工作由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的考评工作由县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分别由州、县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评工作在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自评的基础上,由考评办公室组织考评,并分别报请州、县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具体方法如下:

1、11月30日以前,各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并提出对协管员、信息员表彰的奖惩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评办公室根据日常督查和综合考评情况,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写出考评报告,提出拟授奖单位和个人名单,提交州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四、评先意见

(一)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名额为:全州评选2个先进县人民政府,由州政府颁发奖牌;各县分别评选3个先进乡镇,由各县政府颁发奖牌;受表彰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二)乡镇协管员和村级信息联络员的表彰工作由各县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五、考评要求

(一)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或不严肃认真的,将取消其评先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凡经自评或考评达不到评分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

(三)被考评单位自评报告务于11月底以前报州考评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附: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