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45:00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业经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董伟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鞍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统一负责鞍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条 房屋安全机构鉴定人员必须是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鞍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考核审查合格,并取得“鞍山市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
  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复杂的鉴定项目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


  第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提出申请:
  1、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主管部门;
  2、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中的仲裁或审判机构;
  3、依法批准拆迁房屋的拆迁人;
  4、其他有关当事人。
  企业危房由市经委会同其主管部门组织取得“鞍山市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员鉴定。


  第七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契约等,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写明鉴定原因、范围,产权单位应同时提供房屋的建造年代、结构、面积、使用状况、竣工图纸、地基勘察资料等有关档案资料。
  经审核具备鉴定条件时,确定受理。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并做好笔录;
  3、现场勘察、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6、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鉴定文书。


  第九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按以下四类情况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房屋危险但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 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一律不准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买卖、抵押、典当和租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在作出鉴定文书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属非危险房屋的,应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在鉴定文书中标明等级及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时限,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 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档案,由鞍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将全部房屋鉴定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准备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按期治理。
  房屋使用人阻碍治理的,在做好搬迁安置的基础上,房屋所有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对拒不搬迁的,造成损失由房屋使用人承担。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抢险解危,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如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申请由仲裁部门仲裁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破损不修或有险不申请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和发生事故的;
  2、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2、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3、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穿墙壁等行为危及房屋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章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0〕 3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全面、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辖区内中、省直单位的考核;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服务单位的考核评比,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考核,按照市政务公开办公室30分、主管部门70分的分值比例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风评议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有意隐瞒公开事项,营私舞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年度内不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责任落实、方案制定及工作部署和推进等情况。



(二)公开内容。



县(市)、区政府将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行政执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人事安排,以及文件、档案、会议、重大决策和内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展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市政府各部门将领导分工、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工作职能、许可审批、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工作动态等事项,以及部门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等事项进行公开。



公共服务单位将服务职能、政策法规、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监督办法,以及行业动态等内容进行公开。



(三)编制目录。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能够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目录分类科学、运行良好。



(四)信息管理。在信息公开上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政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制定了明确规定。年度内已发布信息及时备案,立卷归档备查。公开内容严格依法、发布及时、更新迅速。有固定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五)公开形式。采取政务公开网站、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社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开情况。



(六)便民服务。采取服务大厅、便民窗口等形式方便公众办事等情况。



(七)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八)公开监督。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情况。



(九)立卷归档。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材料等完备规范,并做到及时立卷归档等情况。



(十)工作宣传。与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及上级政务公开部门及时沟通上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通过新闻传媒宣传本部门工作。



(十一)公开效果。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评价情况。



(十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评定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考核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于本年末或第二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评审、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网上评审主要是通过鸡西市政务公开网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实地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网上测评、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四)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和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当场签字,进行初步确认。



(六)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进一步综合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审定后,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同时将结果报市目标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



(七)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通过鸡西市政府网和鸡西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年各级考核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辖区内中、省直单位及公共服务单位。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其思考
刘??br>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

近来,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的纠纷层出不穷,人们直接的想法是应亟待提高整个社会的著作权意识。当然,这点固然非常重要,但我们必须承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更为基础。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应被重视起来,国外几百年的经验已经表面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和运作对于联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同时第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是我国建立著作权管理组织唯一的法律依据。法律虽然授权国务院作进一步的规定,但至今尚未出台。因此,在具体的集体管理组织构建及运作过程中没有具体的规则作为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经在实际的集体管理体制上对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进行了分类管理,音乐作品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管理。笔者认为这样的现状也许会出现管理分散,但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若干年成熟的运作,所以这种模式可以维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都可以加入协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加入协会,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作为出版者和录音者,而是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参加协会(比如,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前段时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们法院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作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做出支持判决。的确,歌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符合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问题是,他们如何付费?通过什么样的渠道付费?额度是多少?这些问题都得不到答案。可以说,制度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这种情况的存在。此外,此案中原告及歌厅的付费对象是某唱片公司,实际上此判决保护的是邻接权人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邻接权人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中国音像协会有建立此类组织的意向,毕竟他们在出版者领域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很多困难。例如,(1)对作品使用人的收费额度难以确定。邻接权人录制出版作品的成本远高于作者,这势必导致其收费也会相应提高,面对现有的社会状况,具体操作情况令人担忧。(2)收取使用人的使用费后,如何与作品作者分配,分配比例如何?(3)网络环境对出版业的冲击,以及缺乏相应规范,使得邻接权的集体管理困难重重。
对于非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我国一直不太完善。1998年经国家编委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下设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对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但遗憾的是这两个机构至今尚未正式运作。还有另外两个组织与此相关,即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国版权协会。但中国作家协会的权保中心主要的职责是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中国版权协会的工作大部分集中在作者的权利保护上,而并非针对出版者。也就是说,实际上现在针对非音乐作品尚无集体管理组织在进行具体工作。
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刚刚起步,要在短时间内完善体系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国际上运作较为成功的集体管理机构也花费了五六年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几十年的努力才能确立著作权协会的地位。著作权管理协会中途夭折的事情也发生过。集体管理的起步难是国际著作权专家所公认的[1]。在我们国家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还有其特殊性,不仅存在其本身建立固有的困难,还存在着大环境的影响。具体来说:(1)法律环境和法律意识尚待提高。著作权是项私权,其是从西方社会出现并发展起来的,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人们对这项权利也给予认同。而从我国传统来看,人们普遍缺乏著作权的意识,不承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成为商品。同时,使用者在缺乏权利观念的社会里也容易认为智力作品同一般产品一样,购买之后就可以任意支配,或认为一次付酬后,取得了完全的使用权。在这种状况下,从西方移至过来的著作权制度如何在我国的大环境中得到应用和发展就需要更多时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亦是如此。(2)法律体系尚待完善。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从无到有也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体系更需要完善。正如前文所言,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至今为止只有《著作权法》第八条原则性的规定,且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缺乏相应规范的情况下,集体管理机构很难快速建立起来。(3)集体管理机构起点的特殊性。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要么是权利人自发组织,要么是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而我国则不同,它是由国家机构(一般来说是版权局)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这种从行政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设想及建议
面对国外集体管理机构的经验,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成熟的制度引入到国内,取它山之石,以尽早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尝试:
(一)加强相关宣传,唤醒权利意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及工作开展的顺利程度和人们的版权意识有很大关系。著作权这种私权源于西方,引进到我国后,与原有文化不相适应。人们很不习惯用权利的观念来处世生活,因此加强宣传显得非常有必要。
第一,作品权利人利用集体组织行使权利意识淡薄。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会有会员2500余名,笔者疑惑的是,难道中国只有2500名作词作曲者?更别说其中还包括有机构。此外,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逾1400万首,其中只有大约20万首为国内作品,国内的作品权利人对于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权利尚未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作品权利人都是由自己与录音、出版单位或版权代理机构联系来实现自己权利,虽然这种方式可以让权利人没有折扣地获取收入,但也必须看到其不利之处:(1)作者将部分精力花费在作品的传播、盗版打击、诉讼纠纷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上,严重影响了其新的作品创作;(2)作者个体势单力孤,在与录音、出版者及代理机构交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保障其权益;(3)由于作者授权渠道单一,众多使用者没有合理和畅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也会影响到其作品的传播。
第二,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付费的意识淡薄,集体管理组织收费难,只有通过典型诉讼来促使作品使用人缴费。这导致了音乐的传播受到了影响,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也容易引起权利的对抗。所有这些都需要加强宣传来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缓解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的紧张关系。
(二)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
现在相当多的学者都在呼吁国务院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很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重要的是我国没有集体管理方面的历史经验,则更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式的指导,规范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其今后的发展。比如,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至今仍未批复下来,这使得这部分作品的集体管理处于空白,很不利于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当一方面我们在呼吁作者加入到集体组织中去,另一方面规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却又迟迟不见踪影的时候,具体工作开展的困难可想而知。
那么,立法中应做哪些规范呢?笔者认为:(1)针对现实的情况,立法应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为官方机构。其实国际上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承认不在于官办或民办,而在于机构是否为作者服务。而立法中规定为官方机构只是考虑我国的集体管理机构刚刚起步,需要政府的扶持,运作起来会更加有效。(2)将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分为两个机构进行垄断管理。音乐作品仍然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因其十年来的管理卓有成效,非常有效地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其管理也自成体系。对于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针对不同类型作品可以在中心以下设各部门进行管理。这样可以照顾到单独协会与分立协会管理不同类型作品的优缺点,而且今后出现新的作品类型或者使用方式都可以方便扩充而不会影响机构的稳定性。除上述机构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否则在机构起步阶段会引起混乱。当然,当时机成熟了,结合社会、经济状况可以考虑允许多家机构并存。(3)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收取报酬阶段的规范。集体管理组织的大量工作也是最困难的工作就集中在此。一些集体管理比较成熟的国家,比如阿根廷,就有针对这个阶段而特别制定的立法(阿根廷1969年5146号及1973年461号法令规定,阿根廷作者作曲者协会和阿根廷作者总会分别获准进款、出纳、柜台及其他可包含进来的票据、数据进行监督,以确定使用费数额[2])(4) 在关注作者权利的同时必须也要规范对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笔者建议将作者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纳入到一个机构中,从而方便收费,同时可以避免作品使用者向不同机构多次缴费,引起不必要的误解。(5)将法定许可职能划入集体管理机构。现在的法定许可是由版权局负责,但在许可和报酬分配方面都存在问题。比如许可作品和分配报酬时找不到权利人等。而将这部分职权划入集体管理机构后,这部分问题可以得到解决。现在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有部分这样的职权,因为它们采用会员制,许可和报酬分配可以有的放矢。笔者认为,非音乐作品也可以采用类似做法。(6)从立法上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服务职能,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按收酬的一定比例建立文化基金用于促进文化发展以及权利人作品的宣传。此外,也可以吸取其它国家的经验,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保障职能,使作者获得稳定的收入。(7)立法中应该规范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比如机构运作费用额度(预算)的确定、分配的监督及年终审计。对于运作费用额度(预算)的确定笔者认为可以由集体机构内部的会员大会或委员会来确定。至于年终审计,有些学者认为由版权管理机构负责[3],但笔者认为,版权管理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关系密切,由其审计有失公允。因此对于年终的帐务审计应该由国家审计部门或者由会员大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为宜。
总之,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道路非常曲折,这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去改变人们旧的意识。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途非常光明,因为它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文化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