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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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0日



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干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效率,规范征收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区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市级财政性投资征收项目,包括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第三条 项目征收由区级政府费用包干,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四条 征收项目获市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提供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征地宗地图),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用地单位于放线之日起1个月内对项目征收量进行初步调查。
用地单位对调查结果清点核量后,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照征收补偿政策进行成本测算,测算结果报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
对于征收户数较多、产权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调查测算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收到测算报告后,会同区级政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投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项目审查核实,抽查核实项目征收量。对测算不准确的,退回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测算,确认无误后报审;对测算无误的,提出资金来源、任务完成时限、费用包干征收等具体方案。
第六条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将项目征收包干方案报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包干费用、包干时限。
第七条 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定结果,用地单位先期拨付20%-40%的项目包干费用作为项目征收预付款,以后根据项目征收进度核拨进度款。
第八条 项目征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和区级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用地单位与区级政府签订交地协议。
交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用地单位与区级政府进行征收费用结算。项目征收费用资料由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费用包干的征收项目,用地单位将征收包干费用的1%作为工作奖励费予以预留。包干征收责任主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征收任务的,经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确认,用地单位直接将工作奖励费支付给包干征收责任主体;超出包干时限1个月以上的,工作奖励费应予全部扣减。
第十条 各项目征收责任主体单位及用地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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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户籍歧视,完善《劳动法》条款 

  李华振 张昕

  民工在“劳动歧视”上,也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现行《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禁止的“劳动歧视”,只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种情况。这一规定,明显窄于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的范围(该公约还规定了基于劳动者的出身等原因而进行的劳动歧视)。 

  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现行《劳动法》根本没有禁止“户籍劳动歧视”的条款。而据有关的法规及司法解释,比如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发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民工进行了明显的“户籍劳动歧视”。实际上,这种歧视不仅限于民工,而是在所有的劳动者身上都普遍发生。正是由于这一点,使很多企业因为户籍限制而不能招聘自己急需的人员,很多劳动者也因为户籍歧视而不能应聘那些能更好地发挥其才能的岗位。 

  这已经严重地妨碍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劳动力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劳动力资源无法实现最大化的优化配置。因此,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大洪指出,《劳动法》必须对“劳动歧视”条款进行完善,增加关于“户籍劳动歧视”的规定。 

  注:本文原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2004年10月12日第3版(总第3165期)。感谢英国NAPIER UNIVERSITY大学、武汉大学张昕博士整理并提供本文文稿。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卫 生 部
文件
教 育 部

卫疾控发〔2005〕408号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国务院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实行。为切实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依据《条例》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宣传工作,依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提高各地卫生、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儿童及家长自觉接受预防接种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二、开展培训,确保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培训内容应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等)、漏种儿童补种等具体内容和要求。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加强管理,切实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情况通报和补种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的工作安排,提前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报表和补种(补证)通知单提供给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并逐级上报。
接种单位应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安排按时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见附件),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照要求报告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四、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防接种各项措施的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漏种儿童补种方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以确保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定期开展检查。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条例》第6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四、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五、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
六、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