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兽药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令
《潍坊市兽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兽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我市畜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兽药,系指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畜禽、鱼虾类、蜜蜂、蚕及其他经济动物疾病的药品,主要包括:
(一)血清、疫(菌)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二)兽用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四)各种维生素、微量元素、酶制剂、微生态制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第四条 市、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兽药管理工作。市兽药监察所是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技术鉴定工作,定期抽检兽药产品,掌握兽药质量情况;
(二)审查兽药广告内容,办理报批手续;
(三)调查了解辖区内兽药生产、供应、经营和使用情况;
(四)指导辖区内兽药生产、供应、经营单位和制剂室质检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兽药检验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章 兽药生产
第五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开办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企业,须事先向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可投入生产。
第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人员。兽药质量检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兽药监察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品种,必须按照省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对生产的兽药品种,应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资料,并于每月底报市兽药监察所备案。
第八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生产应符合农业部规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及标准。严禁以预混料、复合预混料、浓缩料、料精等名义进行非法生产、销售。
第九条 兽医医疗单位或畜禽养殖公司(场)自配制剂,须领取《兽药制剂许可证》,其配制的兽药制剂要符合兽药制剂质量标准,经检验合格,方可供兽医临床使用,但不得作为商品在市场上销售。
第十条 有关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兽药生产企业、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人从事新兽药的开发和研究,应向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试验用药品由研制单位免费提供。在临床试验或田间试验中因药品质量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研制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临床试验或田间试验的药品不得作为商品在市场中销售、使用。
第十二条 新兽药的临床试验或田间试验完成后,应向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批,其具体的审批和管理,按农业部《新兽药及兽药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兽药经营
第十三条 凡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然后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奎文、潍城两区、市直及外地驻潍坊市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
第十四条 畜牧兽医系统内各级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药械服务站等事业单位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兽药供应合格证》。
第十五条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房必须符合省规定的兽医医疗单位药房(库)条件,并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领取《兽医医疗单位药房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司药业务。
第十六条 严禁非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人以兽医医疗单位的名义开设兽医门诊、动物医院等经销兽药。
第十七条 外地兽药生产厂家和经营企业,凡进入本市辖区销售药品的,必须向市兽药监察所报检,凭发给的《兽药产品准销证》进行销售。凡未取得《兽药产品准销证》的兽药产品,各兽药经营、供应单位不得购进和销售。
第十八条 兽用生物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市、县(市、区)两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兽药供应单位定点供应,其它企业和单位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畜禽饲养场(含专业集团公司)购进的兽用生物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销售。
第十九条 严禁供应、销售、使用国家和省、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产品。
第二十条 刊发兽药广告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兽药言行审查批准号后方能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刊登、设置、印刷、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章 兽药监督与监察
第二十一条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兽药监督员,凭市畜牧行政部门发给的《兽药监督员证》和潍坊市政府《行政执法证》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监督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执行兽药药政法规的情况;
(二)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事件进行检查和实施处罚;
(三)对兽药市场的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格取缔假劣兽药;
(四)发现兽药广告及有关宣传品违反规定的,及时向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层乡镇兽医站应设立兽药检查员,凭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兽药检查员证》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供应、使用单位的检查指导工作;
(二)负责完成上级兽药监督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定期总结报告其工作情况;
(三)在兽药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时,有权向经营、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提出警告,并报上一级兽药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供应、经营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处以该打假兽药所冒充药货值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供应、经营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和非法收入,根据情节可以处以该批劣兽药货值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的,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处以所生产、经营兽药或配制兽药制剂货值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其它违反兽药管理的行为,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药物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重大兽药违法案件,由畜牧、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协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兽药的管理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67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67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2-06-06
教发函〔2002〕13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67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特此函告。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67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天津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中国北方曲艺术学校
天津市艺术学校
天津职工工艺美术学院
(天津工艺美术学校)
天津市
2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联合业余大学
天津开发区涉外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开发区中等专业学校
泰达研修中心(资源)
天津市
3
河北远东职业技术学院
华北石油职工大学
河北省
4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筹)
山西省
5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水利职工大学
山西省水利学校
山西省
6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林业学校
山西省
7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财贸学校
山西省
8
山西戏剧职业学院
山西省戏曲学校
山西省戏剧研究所
山西省
9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机械工业学校
山西省
10
山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矿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更名
11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辽宁金融职工大学
辽宁银行学校
辽宁省
12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锦州石油化工职工大学
辽宁省石油化工学校
辽宁省
13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辽宁省
14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仪器仪表工业学校
辽宁省
15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辽宁北方广告专修学院(资源)
辽宁省教育厅
民办
16
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电子工业学校
辽宁省供销学校
辽宁省
17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冶金工业学校
吉林省
18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化工学校
吉林省
19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吉林省司法警官学校
吉林省
20
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吉林省
21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上海市
22
民办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上海市教委
民办
23
民办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新设
上海市教委
民办
24
民办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上海市教委
民办
25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上海市教委
26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业余大学
福州市工人业余大学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州分校(资源)
福建省
27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漳州职业大学
漳州农业机械学校
福建省
28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
福建省华光摄影中等职业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
29
泉州中营职业学院
福建省摩托汽车中等职业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
30
蓝天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蓝天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更名、民办
31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江西省司法警官学校
江西省
32
江西新亚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江西财经理工专修学院(资源)
江西省教育厅
民办
33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华中电力职工大学(资源)
江西电力学校
江西电力职工中专
江西省
34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
江西省商业学校
江西省旅游学校
江西省
35
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机械工业学校
江西省
36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工艺美术学校
景德镇陶瓷学校
江西省
37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江西省赣州林业学校
江西省
38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南昌气象学校
江西省
39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第一工业学校
江西省
40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交通学校
江西省
41
江西艺术职业学院
江西省文艺学校
江西省
42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江西财院九江分院(资源)
江西省
43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南方工业学校
江西省
44
井冈山职业技术学院
吉安地区职工大学
吉安工业学校
江西省
45
鹰潭职业技术学院
鹰潭师范学校
江西铜业公司技校
江西省
46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建材工业学校
江西省
47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山东省水利学校
山东省
48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教育学院
山东省
合并
49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山东省畜牧兽医学校
山东省
50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中外合作山东联合大学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51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深圳市工业学校
深圳市财经学校
深圳教育学院(资源)
广东省
52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司法警察学校
广东司法学校
广东省
53
广东建华职业学院
新设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54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南华工商学院西院(资源)
广东省教育厅
55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四川国际标榜发型美容专修学院(资源)
四川省教育厅
民办
56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四川省温江农业学校
四川省
57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宜宾农业学校
四川省宜宾工业学校
(四川省宜宾农业机械化学校)
四川省宜宾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
58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
四川开元艺术学院(资源)
四川省教育厅
民办
59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学院(资源)
四川省教育厅
民办
60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川北教育学院
四川省机电工程学校
四川省
61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眉山农业学校
四川省眉山师范学校
四川省
62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泸州教育学院
四川省水利机电学校
四川省泸州师范学校
四川省
63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玉溪农业学校
云南省
64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省湟源畜牧学校
青海省畜牧职工中专学校
青海省畜牧成人中专学校
青海省
65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省交通学校
青海交通技工学校
青海省交通职工中专学校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交通工作站(资源)
青海联合职工大学交通分校
青海省
66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省建筑工程学校
青海省建筑职工中专学校
青海省建筑工程技工学校
青海联合职工大学建筑分校(资源)
青海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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