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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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文公共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已经文化部部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1月14日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制定本纲要。


序 言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现阶段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产品、服务及制度体系的总称。构建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

“十一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文化事业费投入大幅度增加,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基本建立,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政策法规建设取得重要突破,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深入实施,服务方式和手段不断创新,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十二五”时期,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带来了历史性机遇,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日益旺盛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内在动力,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经济保障,科技创新和现代传播手段的发展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成为保障全体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必然要求。

但同时必须看到,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总体水平不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底蕴深厚的文化资源大国地位还不相适应,与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任务还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文化事业费投入总量不足,公共文化设施不完善,队伍不够健全,资源缺乏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基础薄弱,公共文化服务和科技的融合度不高,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还不够深入,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等。“十二五”时期,必须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任务,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依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实效”的基本思路,着力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着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广覆盖、高效能”,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坚持公益。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加强立法、规划、监督和政策支持。

2.保障基本、促进公平。从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出发,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使全体人民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

3.统筹城乡、突出基层。适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加快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建设,建立以城带乡联动机制,合理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加强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帮扶力度,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心下移、资源下移、服务下移,加大公共文化资源向城乡基层倾斜的力度。

4.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创新发展思路和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继续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手段应用,更加注重产品供给、服务能力、队伍建设、资源共享、制度标准建设,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服务效能明显提高,“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基本标准有效落实,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表1:“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城乡居民
公共空间设施和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文化场馆全部向社会开放

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城乡居民


免费享有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图书借阅等为一体的流动文化服务;每个乡镇每年送4场地方戏曲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基本建立灵活机动、方便群众的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网络,保障公益性演出场次

——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60%以上文化馆、公共图书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评估标准。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地市级城市都建有设施达标、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县乡两级公共文化设施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和城市社区建有文化活动场所。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达到0.7册。各级文化馆(站、室)、公共图书馆和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基本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共享工程资源量争取达到530百万兆字节以上,入户率达到50%左右。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争取达到1000百万兆字节以上。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3500个,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总数达到800个。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的民办博物馆建设率达到10%。

——到“十二五”期末,逐步实现全国地市级城市建有设施达标、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的国有美术馆。

——到“十二五”期末,中西部地区争取每县配备2台流动文化车。

——到“十二五”期末,文化馆(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等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向社会免费开放。

表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主要指标

指标
单位
2010
2015

文化馆(群艺馆)达标率(部颁三级以上)
%
50
60

博物馆达标率(部颁三级以上)
%
16
23

图书馆达标率(部颁三级以上)
%
55.8
60

每××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
万人/座
40
35

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量

0.46
0.7

文化馆(站)举办活动次数
万次
57
100

县级以上博物馆展览次数
万次
1
1.5

公共图书馆总流通人次
亿人次
3.28
4.5

公共电子阅览室设置率
%

90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量
TB
108
530

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
TB
480
1000

文化馆(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率
%
  -
90

行政村文化活动场所设置率
%
34
90

(城市)社区文化活动场所设置率
%
46
90





二、重点任务

(一)继续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水平,实现有效覆盖

适应推进城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城乡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为重点,以流动文化设施和数字文化阵地建设为补充,继续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1.市、县、乡公共文化设施。实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对地市级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等进行新建和改扩建。落实县、乡文化场馆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继续实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修缮项目,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2.行政村文化活动场所。与城乡统筹、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政策相衔接,与村级组织办公场所、村小学、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设相结合,统筹村级文化活动场所规划、修建、管理、运营和维护,体现多功能、综合性。

3.城市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继续实施“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设备购置项目”,落实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和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设备购置进行补助。

4.流动文化设施。推动流动文化设施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因地制宜开展流动服务,提高流动服务设施的利用效率,建立起灵活机动、方便群众的流动文化服务网络。

5.数字文化阵地。统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努力形成内容丰富、技术先进、覆盖城乡、传播快捷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


专栏1.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完成532个地市级文化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其中,地市级文化馆221个,地市级博物馆122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189个。规划实施完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地市都建有设施达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文化馆和公共图书馆,文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地市文物馆藏及展示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第一阶段于2009年至2013年实施,通过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和引导,向截止到2008年底已建有文化设施的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购置设备,总计投入10.59亿。项目第一阶段实施完成后,将争取实施第二阶段,实施时间为2014年至2018年,为2008年以后新建的社区文化中心(活动室)购置设备。




(二)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丰富服务内容
加强对公共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的引导,充分发挥广大文化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精神,推动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大量涌现,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精神食粮。

1.探索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充分尊重群众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探索建立群众文化需求的动态反馈机制,重点加强对基层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文化需求的了解,有针对性地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2.不断推出更多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加强群众文艺创作规划和统筹,推动群众文艺作品体裁、题材、形式、手段发展创新。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生产创作一批文化精品剧(节)目,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文艺创作的积极性,支持文化企业生产质优价廉、安全适用的公共文化产品。各级文化馆要成为当地群众文艺创作中心,生产更多短小精悍、喜闻乐见的群众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艺节目和数字文化资源的译制。

3.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群星奖”、“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为龙头,推出一批优秀的、具有可持续发展价值的文化品牌,发挥导向、示范和带动作用,实现群众文化活动的整体推进、全面提高。以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积极搭建公益性文化活动平台。依托重大节庆活动,大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其内容和形式。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开展“文化下乡”、“文化进社区”、群众文艺精品巡演展演、老年合唱节、少儿合唱节等公益性文化活动。挖掘和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打造特色文化精品。

(三)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共建共享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强化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文化资源,形成共建共享、良性竞争、多元互补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多元化、社会化。

  1.强化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建立年度公益性文化服务目录公布制度。进一步明确文化馆(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继续推进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免费开放工作,扩大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免费范围。开展世界文化遗产、国际考古遗址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定期免费开放试点工作。鼓励各级公益性文化单位开展立法决策咨询、讲座、培训、展览、组织活动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文化单位开展流动服务、联网服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更好地向城乡基层延伸。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

  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特点的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文化大院、群众文艺团队、社区文化服务组织、民间文艺协会等,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逐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采购制度,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采购目录。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3.促进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制定政策措施,调动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加大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跨系统文化项目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整合,促进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鼓励展览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等国有文化单位以及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专栏2.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项目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计划:进一步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深入推进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设施免费向群众开放,与其职能相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

全国美术馆事业促进计划:开展全国美术馆专业人才培训项目,实施全国美术馆优秀展览资助计划,推动重要学术研究及公共教育计划以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和标准化建设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全国美术馆调研、普查、登记工作,研究制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国内美术馆建设、管理水平的整体进步。

国家美术收藏工程:开展国家美术藏品的普查和档案及数据库建设,研究制定国家美术收藏规划和指导目录,加强对藏品的科学保护、修复、研究、展示和推广,制定国家美术收藏政策和法规等。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开展古籍普查、《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编纂、《中华医藏》的编纂、古籍数字化、古籍修复、西藏古籍保护、新疆古籍保护等工作。到2015年,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推动古籍的合理利用。



  (四)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按照存量优化、增量优选的原则,落实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机构编制、从业人员准入、学习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公共文化人才队伍。

1.重视公共文化人才的选拔、引进。完善公共文化人才政策和措施,吸引各类优秀人才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重点培养引进公共文化策划、组织、管理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健全基层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向社会选拔、公开招聘公益性文化单位负责人。设立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重视发现和培养扎根基层的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文化活动积极分子,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2.落实编制,解决待遇,稳定基层文化队伍。适应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要求,制定各级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编制标准,落实每个乡镇(街道)文化站编制不少于2人的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提升基层文化工作人员待遇,稳定乡镇和社区文化队伍。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文化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逐步实施基层公益性文化单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3.加强公共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重点实施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项目、文物博物馆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全国美术馆专业人才培训项目,强化公共文化人才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管理能力、文化素质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4.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三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实施方案,提高“三区”文化工作者素质,为“三区”文化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专栏3.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建设项目

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项目:“十二五”期间,对现有24.27万县乡专职文化队伍和366.85万左右的业余文化队伍(包括业余文艺骨干、基层文化指导员、大学生村官等)进行系统培训,积极发展省、市、县各级文化队伍培训网络,逐步建立基层文化队伍培训长效机制。编写、出版一批教材,培养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推进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规范化建设。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项目:从2013年到2020年,每年选派1.9万名优秀文化工作者到“三区”工作和提供服务,每年为“三区”培训1500名急需紧缺的文化工作者。

文物博物馆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文物保护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文物博物馆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统筹推进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批行业急需高级专门人才和青年骨干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全国美术馆专业人才培训项目:通过举办专业人员培训班、开展国际交流学习、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方式,分专题对美术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五)促进公共文化领域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的技术支撑

大力推进数字文化建设,将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等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创新文化表现形式,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

1.深入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在各级文化馆、城市社区新建基层服务点,加强管理,发展完善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丰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云计算”和“三网融合”技术,提升整个网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工程资源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惠民服务,实施以“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为重点的网络培训。

2.继续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互联互通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平台和海量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形成完整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借助“三网融合”工程,实现全国图书馆资源的无障碍共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形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打造基于新媒体的图书馆服务新业态。

3.加快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工作网络,依托公益性文化单位,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服务规范、环境良好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

4.加强公益性文化单位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公益性文化单位基础数据库建设,发展网络服务平台,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水平。将文化馆的数字化建设纳入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体系,促进群众文化活动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开展网上展览、网上辅导、远程指导等数字文化服务。推动全国数字美术馆建设。实施国家文物博物馆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工程。

5. 加强移动通讯技术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和引导基于主流移动通讯平台的资源服务系统开发,探索通过手机、便携式计算机等移动终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探索基于地理位置信息(GIS)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新模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便捷性和时效性。

       专栏4.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大力推进服务网络建设,在中西部地区积极推进“进村入户”。建立“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和“红色历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译制等。到2015年,争取资源量达到530百万兆字节,入户率达到50%,建成资源优质丰富、技术先进实用、传播高效互动、服务便捷贴近、管理科学规范、体系完整可控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构建以国家数字图书馆为中心、以各级数字图书馆为节点、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力争通过五年的建设,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量将得到较大、均衡的增长,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0百万兆字节,其中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百万兆字节,每个省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100百万兆字节,每个市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30百万兆字节,每个县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4百万兆字节。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健康、服务规范、环境良好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实现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点基本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

国家文物博物馆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工程:建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重大遗址、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等国家文物博物馆资源基础数据库,建立基础数据管理、使用、共享和服务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在数据管理、科学研究、公共服务、决策支持等方面的信息化。


  (六)深入推进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

1.探索完善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机制。根据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示范区(项目)申报方案、创建标准和验收办法,优化创建工作流程,明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创建示范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形成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整体合力。

2.加强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创建示范区(项目)督查指导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创建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示范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通过定期督查和指导,推动各创建示范区(项目)落实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与时俱进修订的创建和验收标准,定期对已通过验收命名的示范区(项目)进行复查,建立保障示范区(项目)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3.总结推广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的先进典型经验。组织召开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加强各创建示范区(项目)之间的工作交流。通过网络平台、信息简报、工作通报、工作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充分吸纳各创建示范区的制度设计经验,及时形成对全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推动各省(区、市)因地制宜开展本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专栏5. 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示范项目,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到2016年,计划建成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90个左右,示范项目180个左右,涵盖全国1/3的市县。




(七)加强制度设计,探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际,在继续推进实践探索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理论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1.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组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库,完善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设立国家公共文化研究基地,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家队伍。完善制度设计研究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合作共建、项目委托等形式,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理论和政策研究,充分发挥决策参考、指导实践、推动立法作用。

2.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公益性文化单位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作为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规范、面向公众的服务承诺和监管公共文化服务过程的依据,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专栏6.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建设项目


公共文化单位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十二五”期间投入2250万元,主要用于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基层公益性文化单位制度创新、丰富服务内容、强化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等方面。具体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评估定级工作,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与推广,图书馆和文化馆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




(八)加强对特定地域、特定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加强面向特定地域、特殊群体的文化关怀,促进公共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丰富农村、偏远山区、边疆民族地区群众和弱势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1.加强面向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完善面向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实施中国少儿歌曲创作推广计划,举办中国老年合唱节。以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低收入人群、残障人群为重点服务对象,采取政府采购、补贴、发放文化消费券等措施,开辟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弱势群体文化权益保障的制度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对弱势群体的文化服务。

2.加快推进农民工文化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原则,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把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列为各级公益性文化单位工作重点,运用流动文化设施和数字文化阵地,广泛开展送图书、送电影、送演出、送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工文化服务。鼓励用工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采用政企共建、购买服务、委托承办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文化服务。加大对农民工文化团体的扶持力度,培育农民工的文化主体意识。


电流》3.深入实施文化援助帮扶计划。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鼓励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文化队伍培养、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活动开展等领域对农村进行帮扶。把支持农村文化建设作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重要指标。完善中央、省、市级公益性文化单位经常性下乡服务制度,鼓励面向农村开展数字文化服务、流动文化服务和网点服务。采取“城乡共建、对口帮扶”的办法,推动城市与农村“结对子”,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专栏7. 特殊群体文化权益保障项目


中国少儿歌曲创作推广计划:“十二五”期间,加大对优秀少儿歌曲创作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优秀少儿歌曲的推广普及活动,扩大少儿歌曲创作推广的社会参与面和参与度,提高优秀少儿歌曲的社会影响力。

群众歌咏和老年文化项目:“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大投入,推广推推广群众歌咏活动、举办全国老年合唱节,充分发挥示范、导向和带动作用,推动群众歌咏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九)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1.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以自然条件、服务人口、覆盖面积等为依据,突出民族和地域特点,推进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国家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对民族地区地市级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技术、资金和人员培训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重点推进沿边地区、偏远山区和广大农牧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改建和扩建未达标的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推进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2.创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和手段。根据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推动各级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加强流动文化服务,消除公共文化服务“盲区”。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依托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程在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少数民族语言资源译制中心,整合译制少数民族语言数字文化资源,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网、无线通信网等新型传播载体,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水平。针对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多元多样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建立起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

3.深入开展“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工作。深入推进“文化援疆”、“文化援藏”工作。以“大舞台”、“大讲堂”、“大展台”为主要载体,坚持需求导向、项目带动,组织文化志愿者为边疆民族地区群众提供文化辅导、文艺演出和展览展示等文化服务,培育文化志愿服务品牌。采取双向互动交流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交流,逐步提高边疆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专栏8.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障项目


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十二五”期间,着眼于满足边疆民族地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通过开展各省、区、市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一支热心公益、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积极奉献的文化志愿者队伍,推出一批惠及边疆民族地区群众的文化志愿服务品牌活动,形成一套设计科学、行之有效的文化志愿服务机制,不断深化各省、区、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交流,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十)探索完善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完善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发展文化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构建参与广泛、形式多样、活动经常、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

1.完善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文化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广泛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精神,把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制定文化志愿者招募办法,依托相关单位或行业协会组建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建立文化志愿者注册系统、电子档案和文化志愿服务数据库,实现文化志愿者、服务对象、活动项目有效对接。加强文化志愿服务理论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2.发展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担任文化指导员、辅导员或文化管理员。招募大学生志愿者到西部地区乡镇文化站协助做好日常管理、政策宣传教育和开展基层文化活动等工作。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招募文化志愿者做好技术指导、资源搜集整理、活动开展、政策宣传等志愿服务。开展常规培训与岗前培训,提升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3.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依托各类公益性文化单位,招募文化志愿者做好图书借阅管理、读者咨询、展览布展、讲解讲座、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等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志愿者深入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和乡镇街道服务点,辅导群众学习网络知识,检修电子设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文化志愿者在重要节日纪念日深入基层开展民俗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各具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以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边疆民族地区群众为重点,培育和打造一批文化志愿服务品牌。
三、保障机制
(一)理顺权责关系,建立健全组织保障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改革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强化基层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统一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保障体系。

1.强化地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党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沟通协商机制,共同承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科学界定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全面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增强活力。积极推动文化馆(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创新公共文化设施运行机制,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基层群众参与管理。

3.加强公共文化行业管理。探索建立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行业协会组织,搭建行业交流和服务平台。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理顺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共文化行业组织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文化行政部门宏观调控和行业组织微观管理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行业管理体制,推动政府公共文化职能转变,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行业组织在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制订、理论研究、信息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定、行业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行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二)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

积极推动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

1.建立稳定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以农村和基层、边疆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为重点,优先安排设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项目,重点保障基层公益性文化单位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扶持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投入。中央、省、市三级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

2.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转变公共财政投入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以及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及民间对文化的投入明显增加。落实《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三)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

发挥绩效评价对政府行为的导向作用,研究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督机制,树立正确的绩效导向。

1.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益性文化单位、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开展文化馆(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国家重点美术馆评估定级工作,提高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将公共文化服务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体系。

2.建立和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指数”。探索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单位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重视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良好氛围。

(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策法律法规建设,促进对外公共文化交流

1.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政策法规保障。加快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立法工作,修订《文化馆管理办法》,制定《城市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美术馆管理办法》、《美术馆工作规范》,制定和完善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2.积极推动对外公共文化交流。继续组织公共文化领域的对外交流,落实好公共图书馆、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儿文化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准确把握国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借鉴和吸收有益经验,为科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积极组织举办公共文化发展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国际公共文化交流活动。

文化部负责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总体跟踪分析,适时开展《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当宏观环境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实际发展严重偏离《纲要》目标时,可提出调整方案,由文化部党组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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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森林条例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保护、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的方针, 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发展平原林业,建立森林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用于林业发展的资金,并将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林业科学研究与推广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工作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六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
  鼓励采取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林业,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森林资源统计、公告制度,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第八条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关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九条 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不得超过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并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
  新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对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提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森林生态效益直接受益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的原则。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为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提供服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垄断和封锁木材市场,禁止对木竹及林产品实行地方保护和限价经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木竹检量、采伐作业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林业社会中介组织,帮助林农发展林业。
  依法建立林业担保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发展林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管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实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措施稳定林地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三)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
  (四)拟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占用、征用林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要和产业基础,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对森林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群众营造薪炭林,改灶节柴,使用沼气等其他能源,改善农村燃料结构。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共同负责森林防火、扑火和护林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检查森林火灾隐患和林业有害生物、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林区县应当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火警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防火区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重点期,并予以公告。
  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应急预案,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严格森林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蔓延。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省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二十一条 有森林景观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区、旅游景点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依法建立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森林火灾等相关保险业务,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下列区域可以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
  (四)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五大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源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认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采伐、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活立木采挖、移植、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非法采挖、移植、运输活立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定采伐公益林区域内的天然阔叶林;
  (二)违反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
  (三)违反技术规程采割松脂;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由造林者所有,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鼓励营造人工阔叶林和针叶阔叶混交林,逐步增加阔叶林的比例,不断改善森林质量,提高森林效益。
  第二十九条 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完成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植树任务。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绿化费,用于植树绿化。
  第三十条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水库湖泊周围由各有关单位因地制宜营造防护林。
  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母树或者有足量目的树种等具备天然更新成林条件的林地、新造幼林地和飞机播种的林地,应当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可以采取全封、轮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区域应当设立标志。封育期间内,禁止在封育区域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
  封山育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设计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林地权利人对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
  第三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单位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个人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50公顷以上需要采伐的,可以单独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单列。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十四条 植树造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提高林木成活率。
  植树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并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植。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五条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批准森林采伐限额,并严格控制本地区的森林采伐量。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下达本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到县(市、区)和限额编制单位。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下达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木材生产计划分配给林木所有者。木材生产计划的分配应当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森林年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在一个采伐限额执行期内,上年度采伐限额有节余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预留采伐限额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的10%。
  人工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不足的,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或者向国家申请解决。
  第三十七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九条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受理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采伐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批准采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年采伐限额内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成过熟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林权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林权所有者需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因埋设、架设输水、输电、通信、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经林木所有者同意后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商品毛竹林,由生产经营者自主采伐,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年采伐限额,不得采伐四年生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数不得少于1500株。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下同)木材,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经营木材的规模证明以及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的,还应当提供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证明。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加工消耗毛竹10万根以下的,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年加工消耗毛竹10万根以上30万根以下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年加工消耗非毛竹类木材、毛竹30万根以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凭证运输。
  申请木材运输证件,应当提交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木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
  第四十七条 木材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处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木材检查站站址。
  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森林、林地依法属国家、集体所有;林木依法属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经营的森林、林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上述单位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单位。
  第五十条 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山上的林木归其所有,自留山可以依法继承。
  (二)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可以依法继承,山上林木归家庭承包户所有。
  (三)自留山、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抛荒3年以上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造林,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权的归属,所造林木的收益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地权利人协商分成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成比例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交还林地权利人经营管理。
  (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应当进行评估,依法转让。折股收益的70%和转让费的70%以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其他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其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当时约定。
  确定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依法发放林权证。
  第五十一条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的转让,依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依法流转。
  第五十二条 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并依法重新确定山林权属: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徇私舞弊的;
  (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该审批无效,对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封育期间在封育区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在林区擅自经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没收木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对承运人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

意见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90年代乃至下世纪初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实施《纲要》,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中心任务。

一、到2000年我国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一)《纲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部署,确定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教
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再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教育的现代化。
(二)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即占全国总人口8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入学率达到85%左右,全国小学入学率达到99%以上。
积极创造条件,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的教育。
——根据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目标和速度可有差异。
约占总人口40%左右的城市及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农村,目前初中普及率较高。这类地区1997年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约占总人口40%左右的中等发展程度的农村,目前小学已普及。这类地区2000年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约占总人口15%左右的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农村,其中占总人口5%左右的地区,小学教育基础较好,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其余占总人口10%的地区重点普及五——六年小学教育。
约占总人口5%左右的特别贫困地区,要普及三——四年小学教育。
——从各地实际出发,初中办学模式要多样化。农村尤其是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初中应适时注入适合本地需要的职业教育内容;也可以在初中教育的一定阶段,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分流;有的地区可试办职业初中。贫困地区还可采取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普
及初中阶段教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落实到县、乡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分阶段规划,组织落实,并且按国家教委发布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负责检查验收。要建立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的制度,
国家教委每年公布各地验收情况。要强化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能,负责对义务教育实施和验收的监督、检查。本世纪末,国家教委要会同国家统计局进行全国义务教育普查。
(三)大城市市区和有条件的沿海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地区要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可根据各地的需要和可能适量发展。到2000年普通高中在校生要达到850万人左右。每个县要面向全县重点办好
一两所中学。全国重点建设1000所左右实验性、示范性的高中。
(四)有计划地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三级分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形成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共同发展、相互衔接、比例合理的教育系列。
——在九年义务教育尚未和一时难以普及的地区,进行小学后的分流,发展初等职业教育。
——大部分地区以初中后分流为主,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做到50—70%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中心。到2000年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学生数的比例,全国平均保持在60%左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城市可达到70%。


——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高中后职业教育和培训。通过改革现有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和成人高校以及举办灵活多样的高等职业班等途径,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以培养社会大量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各种实用人才为主。当前要特别注意培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财会、税务、金融等各类人才。对所有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应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可能,给予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

——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全国中心城市和每个县首先重点建设一两所适合本地区发展特点的、综合性的中等骨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同大量形式多样的短期培训相结合,形成职业教育的网络。全国逐步建成约2000所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农村应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级职业教育。要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对残疾人进行以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中、短期培训。全国逐步建成30所省级残疾人职业教育中心。
(五)高等教育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使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
——到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达到630万人左右,其中本科生180万人,专科生450万人。18—21岁学龄人口入学率将上升到8%左右。
——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应有不同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办出各自的特色。各类大专层次的高等教育应适当扩大规模,注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函授等办学形式,为广大农村、乡镇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培养人才。本科教育要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硕士生、博士生
的培养基本上要立足于国内。在培养基础学科人才的同时,要重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急需的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实施“211工程”。面向21世纪,分期分批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使其到2000年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及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在教育改革方面有明显进展。争取有若干所高等学校在21世纪初接近或达到国际一流大学的学
术水平。
——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在我国科学技术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高校科学技术工作,应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培养人才相结合。大力组织科技攻关,开展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科技产业,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努力加强基础性研究和高
技术研究。到本世纪末建成100个左右国家级的基础研究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应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研究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作出贡献,成立并努力办好教育系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六)大力发展以扫盲和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为重点的成人教育。
——到2000年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的非文盲率达到95%左右。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机构,统筹指导扫盲工作。
——各行业都要建立从业人员在岗和转岗的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城市和农村每年都应有一定比例的从业人员接受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到2000年全国多数乡和村都应办起能常年开展培训活动的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把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
——成人学历教育应向多样性、职业性方向发展。各类成人学校要加强同普通学校、职业学校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办学效益,努力办出成人教育特色。要充分利用各种远距离教学形式为中小城市、乡镇企业、农村以及边远和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地区服务。要完善自学考试制度,鼓励自学
成才。
——大力加强在职干部的培养提高和继续教育工作。要以高等学校为依托,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继续教育制度,努力为各行各业培养造就大批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骨干人才。
(七)重视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经费和师资培训以及世界银行贷款等方面要对少数民族教育采取特殊的倾斜政策。继续认真组织和落实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认真办好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和本专科民族班教育。加强对少数民族干
部的培训。各民族地区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教育的路子。
(八)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和学校电化教育,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到2000年基本建成全国电教网络,全国70%左右的县要建立起教育电视台(收转台),70%左右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和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要能够直接收看教育电视节目。
(九)进一步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吸收与借鉴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成功经验和人类科学文化成果。积极开拓对外交流渠道,争取对我国发展教育的资助与合作项目,支持和发展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继续扩大派遣自费留学生,对公费派遣留
学人员要优先考虑国家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人才培养的需要,切实改进选拔和管理工作。对留学人员继续实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鼓励他们学成回国或采取多种形式为祖国服务。改革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和管理办法。建立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使来华与出国留
学生的招生、选拔和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还要着眼于大力提高质量和效益。
——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和教育方针,研究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质量标准,建立和完善教育监测评估和督导制度,使受教育者的素质有明显提高,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强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高等学校之间、中等职业学校之间的联合和协作,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精简机构、减少冗员、提高生师比,充分发挥现有学校教师和校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潜力,提高学校的规模效益和办学效益。

到2000年学校平均规模,本科院校达到3500人以上,专科学校达到2000人以上,中专学校达到1000人以上,技工学校达到500人以上,职业高中达到600人以上,力争到本世纪末在实现我国教育的高效益方面有更大进展。

二、深化教育改革的任务和政策措施
(十一)《纲要》提出,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通过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多出
人才,出好人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十二)加快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状况,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
——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有条件的地方在政府统筹下也可以逐步交给社会来办。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应面向社会需要,在政府统筹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举办。政府通过专项补助和长期贷款等形式给予必要的扶持。职业学校要走产教结合的路子,更多地利用贷款发展校办产业,增强学校自身发展
的能力。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教育制度。通过立法,明确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以及对在职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某些科类的高等学校可以试行以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主,国家财政补助为辅的办学模式。社会各界办学应以职业学校为主。
——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机构和人士按照我国法律和教育法规,来华捐资办学或合作办学。
(十三)深化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
——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国家负责制订有关基础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及总体发展规划、基本学制、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设立用于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师范教育的专项补助基金;对省级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等。省级政府负责本地
区基础教育的实施工作,包括制订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组织对本地区基础教育的评估、验收;建立用于补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基金,对县级财政教育事业费有困难的地区给予补助等。地、市政府根据中央和省级政府制定的法规

、方针、政策,对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进行统筹和指导。县级政府在组织义务教育的实施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包括统筹管理教育经费,调配和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等。乡级政府负责落实义务教育的具体工作,包括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有条件的经济发
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义务教育经费可仍由县、乡共管,充分发挥乡财政的作用。
——中等和中等以下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负有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的责任。要规范各类职业学校的学制,相同水平的各类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和待遇上应大体一致。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和成人学
校,原则上由各级教育部门进行管理。职业培训和在职的岗位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
——继续大力推进农村、城市和企业的教育综合改革。积极实施燎原计划,认真做好推广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和燎原计划示范乡工作,促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国家教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都要重点抓好一批综合改革的试验典型。
(十四)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单位。学校在政府宏观管理下,自主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工作及相应的人、财、物配置,包括制定年度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调整或扩大专业范围、确定学校内
部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聘任与奖惩、经费筹集和使用、津贴发放以及国际交流等。同时要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学校内部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后勤管理改革,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和自我约束的机制。
——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改善对学校的宏观管理。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订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学位标准;制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审批年度招生计划;提出教育经费预算并统筹安排和管理以及通过建立基金制等方式,发挥拨款机制的宏观调控作
用;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组织对各类学校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等,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属于学校的权限,坚决下放给学校。为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重大决策经过科学的研究和论证,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设置和学位
评议与咨询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
——高等教育逐步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体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中有关中央和地方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逐步扩大省级政府的教育决策权和统筹权:(1)随着中央业务部门管理的部分高等学校转由省级
政府管理或实行联合办学,省级政府应对这些学校连同省属高校,进行统筹,合理布局,对学校和专业设置在自愿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2)有条件的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地区的中心城市办学,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统筹。(3)现阶段仍由国家教委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置,同
时,积极做好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审批权下放的试点工作。
从长远看,中央业务部门除继续办好少量行业特点明显、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外,应逐步把主要精力放到预测行业人力需求、制订行业岗位规范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设立奖学金和贷学金、引导培养本行业紧缺人才、组织和参与评估监督、协助国家教委对本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进
行指导等方面上。
(十五)逐步改变高等学校条块分割、“小而全”的状况,优化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提高办学效益。
——中央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要扩大服务面和经费来源渠道,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与联系,改变单一的办学模式和单一的经费来源状况,增强学校适应社会多方面需求的能力。部门所属学校的管理体制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中央部门办、中央和地方政府联合办、地
方政府办、企业集团参与管理、学校之间的联合或合并等不同办法,进行改革。这项改革牵动面比较大,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而又审慎的态度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展开。要防止一哄而起,搞形式主义,更要注意不能使学校的投入和教学工作受到削弱。
为推进部门所属院校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探索部门所属院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或实行中央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拟成立部门院校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中央各有关部委要
继续加强对所属高校的支持和领导。从1994年起,选择若干类型学校进行部属院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1997年条件成熟的学校进入新体制运行,争取到2000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基本形成以省级政府为主办学与管理的条块结合的新体制的框架。
——实行全国和地方(大区、省、中心城市)分层统筹规划,通过必要的政策导向和社会需求的调节机制,促进国家教委所属院校、中央业务部门所属院校、地方所属院校之间以及地方院校之间的联合,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之间的联合与协作,合理调整高等教育布局。
——改变目前高等学校封闭办学的状况,提倡校与校之间有条件地教师相互兼课,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校舍的利用率。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逐步实行研究生兼助教的制度并通过实行学分制等各项改革,逐步减少住读生,增加走读生,推进生活服务的社会
化,提高办学效益。
(十六)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
——改革招生计划体制。在现阶段实行国家任务计划与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体制。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比较完善,全面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后,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行调整招生规模。国家通过制订学校设置及学位和学历证书的基本标准、审核办学条件、教学评估、拨款
以及有关部门发布毕业生就业状况和人才供求信息等手段,调控招生总规模和专业结构。
——学生实行缴费上学制度。缴费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和社会及学生家长承受能力因地、因校(或专业)确定。原则上同一学校(或专业)实行同一种收费标准。不应以收取高额学费而降低录取标准。国家建立各种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奖励品学兼
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某些学科、师范院校及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和志愿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学生。急需毕业生的部门、地区或企事业单位也可设立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贷学金。学生缴费上学制度改革尚在试行阶段,只适用于新入学的学生
,原来已在校的学生仍实行老办法。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近期内除委托、定向培养生和自费生外,实行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制度。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比较完善,全面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之后,除享受国家和单位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
按合同就业外,其余学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为保证艰苦地区和行业、国家重点单位的人才需求,除实行上述专项或定向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外,国家还要通过工资政策、规定服务期限等政策措施进行宏观调控。各地区和学校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周密制定实施这
项改革的方案,要加强宣传和思想工作。
(十七)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依法治教。加快教育立法步伐,抓紧制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一批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也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有关的地方教育法规,逐步形成分层次的教育法规体系。各级政府要带头执法,要建立和加强执法监督
制度。
(十八)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深入进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要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克服学校教育不同程度存在的脱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现象。基础教育应把重点放在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科学知识、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上来。要通过深化教学改革以及推进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初
中毕业生升学考试、高中会考和高考制度等改革,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为将来进入社会和继续学习打下良好的坚实基础。职业教育要注重职业道德和实际能力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批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能够跻身
于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具有良好素质的新一代熟练劳动者和生产第一线的建设者。高等教育要重点发展应用性学科和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要努力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要特别重视培养农村和乡镇企业需要的各种人才,开拓人才通向农村的途

径。采取与实际工作部门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联合培训、研修等措施,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管理人员和教学、研究人员。要合理调整系科和专业设置,拓宽专业面,优化课程结构,改革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教材建设,注重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对社会需要的
适应性。逐步实行学分制,在确定必修课的同时,设立和增加选修课,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合理的淘汰制和优秀学生奖励制等教育教学制度,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
(十九)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大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要组织师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进一步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中国历史特别是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
国情教育、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培养和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
要遵循青少年和儿童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地规划大、中、小学德育的目标、内容和实施途径,加强整体衔接。对中小学生重点进行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公民义务和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对中学高年级和大学的学生要简明扼要地讲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毛泽东同志的重要哲学著作,特别是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小学的美育(包括音乐、美术和劳作等)对全面提高学生素质、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应该切实加强。要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
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德育实施的管理体制。要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同时,要从政策和制度上保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落实。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发扬敬业奉献精神,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要加强德育的实践环节,大力

推进校园文化建设。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形成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更加紧密结合的新格局。
(二十)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进一步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校教育与社会的紧密结合。要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社会各方面要积极为学校进行劳动教育提供场所。
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各级政府要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状况列为各级教育督导的内容之一。
(二十一)加快劳动、人事、工资制度与教育体制的配套改革,把人才的培养与合理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
逐步建立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组建职业资格委员会,制定各种职业的岗位规范和录用标准。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考核录用的办法,使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公开、公平竞争就业。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打破人才部门和地区所有的状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并对某些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实行必要的人才保护政策,建立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运用工资待遇等杠杆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和人才的流向。

三、增加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二)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各级政府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并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
——《纲要》提出,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达到4%,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认真加以落实。关于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财政部要会同国家教委,根据财税体制改革后财政计算口径的变化,尽快提出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中教育经费应占的比例,切实保证教育拨款实际上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应制定并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投入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和不断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民办教师工资,属政府支付部分,由县级财
政负责;乡筹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支付;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由县级财政(经济富裕地区亦可由乡级财政)负责拨款;城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央和地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设立和增加对边远、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中央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及有关的师范教育等专项扶助经费,从今年开始由现在的2亿多元要逐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尽快在两三年内达到每年不少于10亿元。地方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预算也应作
出相应安排并应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保证专款专用。
——为实施“211工程”,需要设立专项基金。这项经费中央和地方、部门要作统筹安排。1994年中央财政拨出3亿元专款,作为启动资金,以后逐年增加。省级政府和其他有关中央部门也要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为切实保证高等学校和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中央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各类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据此执行和考核。
——为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要进一步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的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政府列入预算,批准后认真实施。
——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从1994年开始,国家教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予以公布,加强社会监控。各级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题报告教育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考核。
(二十三)适应财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改革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征
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教育费附加,具体比例由各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作出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民办教师补贴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能扣减,更不得挪用甚至取消。各地对此都要建立严格而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除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教育费
附加外,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实际需要与可能,决定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必须专用。
(二十四)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国家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对包括各类职业学校在内的校办产业仍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国家对校办产业的政策性低息贷款将逐年增加。
——建立教育银行,运用金融手段扩大教育资金来源。
——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农村集资办学。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应纳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农村集资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教育方面除此之外的乱集资必须严格禁止
。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在县一级。各类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社会也不得向学校乱摊派。
(二十五)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热爱教育事业、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要有计划地对中小学的校长、教师进行培训。到本世纪末,使95%以上的小学教师和80%以上的初中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有条件的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要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各级政府要采取特殊政策大力办好师范教育,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
范院校,鼓励师范院校毕业生乐于从教。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吸引更多的非师范院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校长的领导水平,要制订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实施“百万校长培训计划”,争取1997年左右在全国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
制度。
——高等学校要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平稳实现90年代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为了提高教师的教学和学术水平,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对教学任务较重的副教授以上教师实行学术休假制度。大力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重视从国内外吸引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
,积极实施“跨世纪人才工程”,造就一支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队伍。应用学科应逐步做到新增教师都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的实践经验,大力提倡高校教师与企业、研究院(所)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进行交流。
——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制订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到2000年使中专学校教师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职业中学、技工学校60%以上的教师达到任职资格标准。积极聘任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任兼职教师。职业学校专业技能教师可实行教师职称和专业技术职称
双职称制。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承担培养职业学校师资的任务,有条件的可单独举办师资班,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教师中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二十六)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保证实现《教师法》和《纲要》所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的目标,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要建立有效机制,决不允许拖欠教师工资,人事、财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提高教师工资的规划和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内可根据实际
情况,具体制订教师的津贴标准和范围。要采取特殊措施较大幅度地改善优秀骨干教师的待遇。要采取措施提高民办教师待遇,逐步做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今后不再增加新的民办教师。现有合格的民办教师经考核认定资格后逐步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格的要予以调整。国家计委
、人事部及各地要作出规划,分年度实施,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各级政府应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1992)52号文件精神,重视教职工的住房建设,把城镇教师住宅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康居工程”计划,对教师住房采取优先优惠政策,尽快使城镇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水
平。
——切实解决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看病难、报销难的问题。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教师要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确立依靠广大教职工特别是教师办好学校的思想,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制订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和办法,通过舆论宣传以及搞好每年一度的教师节活动等多种途径,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形成
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四、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贯彻实施《纲要》的关键,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落实。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都应亲自抓教育,要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把教育列入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政府应将教育发展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各类学校建设纳入地区市政建设和乡村建设规划,在部署、检查、总结年度工作时把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就教育发展和改革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把重视教育,保证必要的教育投入,为教育办实事,列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关心和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各级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学校,与师生座谈,了解情况,研究和解决问题,定期向师生作形势报告。
各地应认真总结推广本地区落实教育战略地位,实施《纲要》的经验,相互交流。
(二十八)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纲要》的“施工”。贯彻落实《纲要》,是90年代我国教育事业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认真落实《纲要》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并积极支持教育科学研究特别是教育决策咨询研究,促进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学校实施《纲要》的具体规划和措施,

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进一步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199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