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0:23:54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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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1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意见》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从总体要求、工作措施、制度建设、检查监督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报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建议。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二、深化农民负担重点治理。今年,各地要重点抓好三方面的治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和各种惠农补贴补偿款落实等领域乱收费,以及修建维护通村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向农民集资摊派的专项治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治理重点,强化治理措施,着力解决行业性乱收费和集资摊派问题。在2011年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各种费用整治工作的基础上, 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加重村级组织负担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深入开展整改,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部省联合继续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地)、县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省、市两级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乡或部门实施综合治理,问题排查要深入,整改处理要到位,监管制度要健全,切实解决区域性、行业性的农民负担问题。

三、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进一步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实行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例确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省份,年内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从2013年开始实施新的限额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意见》要求提出规范一事一议项目筹劳和以资代劳的意见,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根据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具体意见,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组织实施。要按照全国的统一安排,深入开展一事一议信息化试点,加强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筹资筹劳项目文件发布、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化网络监管平台。

四、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延伸监管领域关键是建立健全相关领域农民负担的监管制度,完善约束机制,确保制度落实。要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

五、加强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各地要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的年度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确保检查效果。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今年年底前全国将组织开展农民负担(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抽查,推动各地纠正违规问题、健全制度、规范组织实施。全国将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适时通报结果,逐步建立农民负担监管促进机制。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协调作用,主动开展工作,推动当地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责任的落实。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专职人员,强化监管职能,保证工作经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在培训各级农民负担监管人员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与办法,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的扩大蔓延,不断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引向深入。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今年6月底前,要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情况和文件报我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农经发〔2012〕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05/t20120514_26234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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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2003年4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大连市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卫生局会同市交通口岸管理局,负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大连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航班、客轮、列车、长途公共汽车上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乘坐本航班、客轮、列车、长途公共汽车进入大连市人员的填写《健康申报表》工作;各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负责进行必要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要以人民群众健康的大局为重,在到达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前,按照所乘公共交通工具上工作人员的指导,填写大连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健康申报表》,到达时接受必要的检测。

第六条 乘坐飞机人员填写的《健康申报表》,属于入境人员的,由机组工作人员负责统一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保管;属于国内人员的,由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保管。乘坐轮船、火车、长途汽车人员填写的《健康申报表》,由工作人员分别送交大连市港口管理局、大连火车站、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保管。

《健康申报表》的保管期限为一个月。

第七条 对发现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要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的规定立即隔离、送诊,并及时报告。

第八条 市卫生局、交通口岸管理局等部门要对各单位开展填报和检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 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自驾车进入大连市的,由市交通口岸管理局在公路入市收费口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的检测。

第十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金州区、北三市和长海县的人员,由上述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检测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9月2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9)55号《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而不应只将原案中需改判的个别被告人单独制作判决书予以改判。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请示报告 鲁法(研)发〔1989〕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接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请示》,我院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应坚持全案全结的原则,不能将原案中应改判的个别被告人抽出另立一案进行改判;另一种意见认为,将原案中应改判的被告人抽出单独制作判决书予以改判纠正可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有利于改变目前刑事申诉工作被动的局面。
据了解,目前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各地均不统一,法律规定也不够具体,特作请示,请批复。
198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