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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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8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9月12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9/P020130927528247963554.doc
附件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9/P020130927528247964834.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涉及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公司关于政府补助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披露下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一)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还需说明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
   (二)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二、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按补助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单位名称 政府补助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期末账龄 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



合计
   三、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逐项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资本公积金额以及期末余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负债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新增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 其他
变动 期末
余额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合计
   四、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项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补助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合计
   五、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作为经常性损益,则应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中逐项披露理由。
   六、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一、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各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各项认定标准。其中,对于权益工具投资,还应明确披露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
   二、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项目附注部分充分披露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信息,包括:
   (一)截至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摊余成本)、公允价值、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以及已计提减值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可供出售
权益工具 可供出售
债务工具 合计
权益工具的成本/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
公允价值
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已计提减值金额

   (二)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变动情况。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可供出售
权益工具 可供出售
债务工具 合计
期初已计提减值金额
本年计提
其中: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
本年减少
其中:期后公允价值回升转回
期末已计提减值金额

   (三)对于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或者持续下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12个月,尚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差额计提减值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司应详细披露各项投资的成本和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持续下跌时间、已计提减值金额,以及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的理由。
三、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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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3号公告,现就继续安排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173.6亿元。本期国债的期限为5年,年利率7.86%,发行期从1998年4月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代销,交通银行包销的方式发行,并分别与财政部签定代销、包销合同。
三、本期国债发行后,如持券人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较原规定作如下调整:
1.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67%调整为5.22%;
2.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6.12%调整为5.76%;
3.其它分档期限的提前兑取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期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各代销、包销银行分月向财政部按实际发行数缴款,直到发行任务完成为止,各缴款日期分别为4月23日,5月21日,6月23日,7月23日,8月21日,9月23日,10月23日(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根据各次划款
情况,分别从缴款当月的1日开始计息。
五、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商业银行对已缴款但未售完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总额控制内继续面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再次售出的增发国债,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最长计算到2003年10月31日止。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传〔1998〕2号文件执行。
附件:1998年增发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略)



1998年4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