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式的工伤赔偿程序令人生畏!/王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9:27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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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后,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不足,其中工伤赔偿程序上的复杂和繁琐,已经成为了工伤职工维权的严重障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这其中涉及到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不要说劳动者不了解,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也未必都了解。
  笔者下面通过一个极端典型的案例,分析一下工伤赔偿案件可能需要经过的程序。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法规在设计工伤赔偿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案例:
某职工被某单位食堂招聘为洗菜洗碗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劳动者发放过任何书面证件,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几个月后,职工在一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单位没有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职工花费了两万多元的医疗费,治疗期间,单位也没有支付任何工资。治疗结束后,职工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遭到单位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就有可能经历以下极其复杂而繁琐的程序,说它是马拉松式的程序一点也不过分(以下各程序中耗时是笔者根据假设按可能发生的最长时间估算的,仅供参考)。

  第一步,工伤认定程序(从工伤发生之日起,可能已耗时7个月)
  1.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假设职工是在受伤6个月后提出工伤申请)。2.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则案件可进入第七步程序(即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程序)。假如劳动劳动部门作出不受理的决定,那么案件就要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步,工伤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出现发回重新审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时6个月)
  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2.我们假设职工在1个月后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即判决由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也可能判决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此时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另外,二审的结果,还有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一审法院重审的判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样就出现了程序上的循环,耗时将有可能增加6个月。我们假设二审的判决结果是责令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案件进入到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三步,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1个月)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于是,案件将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第四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裁决。但是不服该裁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案件又进入到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

  第五步,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可能耗时10个月,如果二审发回重审的,则耗时可能再增加10个月以上)
  1.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是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二审还可能出现发回重审的情形,对重审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这时出现了程序上的小循环,那么耗时就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假如法院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维权程序就结束(除非提起申诉)。我们假设是劳动者胜诉,即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凭该判决要求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案件再次进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六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耗时个2月)
  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后,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核实到的情况,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的结论可能是认定为工伤,也可能是认定不构成工伤。
  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任何一方对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注意: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案件可能进入到行政复议程序。

  第七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案件可能又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

  第八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6个月,如果责令劳动部门重新认定,则出现程序循环,则可能增加10个月以上)
  1.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结论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判决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一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构成工伤或者不构成工伤,而只能维持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或者撤销复议决定及工伤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2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维持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第二、维持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第三、撤销属于工伤或者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假如是上述第一种情形,下一步进入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假如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职工的工伤维权程序结束;假如是第三种情形,案子将再次进入由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当事人对该结论还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等,这时将出现一个程序上的大循环。这样可能再耗时10个月以上。
  我们假设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部门认为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下一步进入到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

  第九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耗时可能在3个月以上)
  1.劳动部门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3.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注意,再次鉴定的期限未作规定)。

  第十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可能耗时3个月)
  虽然最终认定为工伤了,但是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工必须在收到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组成仲裁庭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于是案件又进入到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

  第十一步,工伤赔偿诉讼程序(可能耗时10个月,如果出现程序循环,耗时可能增加10个月)
  1.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2.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法院的结果可能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对重审后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这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又将出现一个程序上的小循环)。
  二审判决的结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如果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那么职工的工伤赔偿程序结束。
  我们假设二审法院的最终结果是判决职工胜诉,支持了职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那么案件则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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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4〕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龙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为进一步控制吸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倡导文明新风,创建省级卫生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爱卫会等十一个部、委、局《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达到“无烟单位”标准。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二)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的展示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借书处等读者活动场所;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幼儿园、儿童公园等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

(四)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营业性网吧、录像厅;

(五)书店、商场(店)、超市及购物场所;

(六)各单位的大中型会议室;

(七)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卫生局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可设置吸烟区(室)。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制订禁烟制度,落实控制吸烟的限制性措施和实施办法。各单位应按本规定对各自管辖的场所划分禁烟区和非禁烟区,在禁烟区张贴统一制作的禁止吸烟的标志。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者要进行劝阻、教育,直至劝其退场。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以及市区道路、广场等其他所有公共场所建筑物上,一律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六、广播、电视、教育、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市民在公共场所遵守禁止吸烟制度的自觉性。

七、各单位应将劝阻吸烟和规定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内容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市创建办和爱卫办应加强督促检查。

八、卫生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规定,经常开展检查督促,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1]6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简便的原则。经认定的项目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
第五条 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计委牵头,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受认定小组委托组织专家评审;
2.受认定小组委托,定期公开发布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同时将名单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3.受理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计算、提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中介机构、孵化基地、风险投资机构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将汇总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
4.办理财政专项资金转拨手续。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为在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建的项目。
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的《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
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下列范畴:
1.网络设备与技术;
2.软件产品;
3.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
4.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
5.生物工程及新医药;
6.现代中药;
7.现代农业技术;
8.大规模集成电路;
9.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
10.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
11.新型电池及清洁燃料车;
12.环保新技术;
13.航空航天技术;
14.先进装备技术。
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万元(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也可通过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区县有关部门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医药类项目应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应出具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项目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一)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尸的,免予评审:
1.已经省、部级以上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北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北京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
3.获得发明专利。
(二)申报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评审:
1.已经国家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将评审意见报项目认定小组审定,认定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对未通过认定的项目,给予书面答复。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出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第四章 附 件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每年对巳认定的项目进行考核,如发现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项目申报表有严重违背或申报材料虚假的,报认定小组审定后,取消其巳被认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随时受理认定申请,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计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和管理机构审核认定的公正性的监督。电话号码为66153389/66410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