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法律思考/黄保??/title>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46:47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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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法律思考

黄保??br>
关键词:正义 法律 价值判断 合法性

正文: 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 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 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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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六条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规定,结合我局近年来试行的经验,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条件
对违法犯罪被批准劳动教养的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单位同意,报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所外执行。
1.违法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错态度好,平素无劣迹的;
2.本人有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3.原单位工作确实需要,要求自行负责管教的。
属于上述1、2两种情况的无业人员,家属、监护人确有管教条件,并具结担保申请所外执行的,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同意,报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所外执行。
二、管理制度
1.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在车间班组建立三至五人的小组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并与住地派出所、治保会取得联系,互相配合。
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无业人员,由派出所在街道建立管教小组,进行管理教育。
2.管教小组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查手册,记载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现实表现情况,实行月检查,季评议,年终鉴定的考查制度。
3.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回家住宿。户口、粮食供应关系不变。
三、生活待遇
在职职工所外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单位每月发给二十八元生活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生活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原工资。解除劳教后恢复原工资或根据同工同酬原则重新评定工资。奖金和其他劳保福利待遇,由执行单位自行决定。劳教期间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四、奖惩办法
对于在所外执行期间遵守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在生产、工作中完成任务好,或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揭发检举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缩短劳动教养期限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对不服管教、经教育不改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比较重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或收回劳教场所执行。
对于需要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或缩短、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或收回劳教场所执行的,由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经市公安局有关业务处或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
北京市公安局



1984年6月22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水局拟订的《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市  农  业  局
市 林 业 水 利 局
(二OO二年四月十日)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省科技厅《浙江省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为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步伐,发展效益农业,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切实抓好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的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技园区建设管理,是指对园区建设总体规划、项目资金补助、组织实施、考核验收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二、按照“高标准、高起点、效益为先、示范为主”的原则,全市根据区域特点和产业分布,在今后几年内重点建设一批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且具有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科技园区。树立一批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精品农业的现代农业示范典型,逐步将科技园区建设成为推动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农业高新技术转化应用、利用外资及先进技术、推广先进农业装备的示范基地。
  三、科技园区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实行现代企业管理,采用业主投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建设办法;园区内凡具有相对规模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独立核算或二级法人的形式。
  四、由市科技局、市农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协调指导小组,对科技园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协调指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林水局、浙江大学、省农科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农办、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科技园区办,主要负责科技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市科技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和市林水局派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处。
  五、立项要求和申报条件
  (一)科技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书、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区、县(市)科技局审核报所在区、县(市)政府同意后,择优推荐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协调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评审。
  (二)科技园区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前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建设规划要具有地域特色和优势,项目的确定、选址要充分考虑以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作为技术依托。应选择具有农业高新技术实施或成果转化,并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总量的可示范辐射项目,特别是科技创新和应用开发项目。科技园区面积要与开发项目相适应,一般不少于2平方公里。
  (三)申报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纳入各级各地经济发展计划,并具有一定基础的农业科技园区;
  2、科技园区必须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较高的防灾、抗灾能力;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3、科技园区的主导产业在杭州市具有代表性,有比较广阔的市场前景。主要建设单位是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开发服务机构;
  4、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农业技术水平应在杭州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显著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5、建有多渠道、多层次、市场化的园区投融资机制,具有较大的投资规模;
  6、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具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
  7、以技术实力较强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作技术支撑,能满足园区建设对科技人员的需求。
  (四)申报所需材料:
  1、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书;
  2、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总体规划;
  3、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施方案;
  4、有关配套材料。
  六、考核与管理
  (一)市科技园区办公室组织园区专家委员会对待建的科技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待建科技园区由市园区办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列入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计划,并签订计划任务书,作为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科技园区建设一般以3年为期,建设期满后,由市科技园区办组织专家按《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综合评定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园区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授予“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称号,并正式挂牌。
  (三)科技园区建设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负总责,区、县(市)科技局、农办负责对园区进行管理。
  (四)各科技园区要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支撑体系,实行年报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在认真核定和汇总各项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填写《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年报汇总表》和《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企业年报表》,并于每年12月底报市科技园区办。
  (五)科技园区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园区授牌后每两年复评一次,不合格者取消其“杭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资格。
  七、政策措施
  (一)科技园区建设是我市农业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因地制宜地制订优惠政策。根据业主投入开发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市政府安排的科技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扶持农业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等具体项目。科技园区所在区、县(市)政府必须安排比例不少于1:1的配套资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财政支农资金以及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科技园区建设倾斜。
  (三)科技园区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程核算和报表编制。市级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全额拨付。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