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25:35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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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春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根据各省反馈的信息预测,今春草原火灾的发生率将高于常年。1月9日,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发生一起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6160公顷,烧死羊105只,烧毁房屋25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今年防火形势的严峻性。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呼伦贝尔市,新疆伊犁、塔城、巴州博斯腾湖湖滨草场,黑龙江大庆、吉林白城、河北张家口、甘肃甘南、青海玉树、四川甘孜和阿坝地区,火险等级高于往年,有发生较大草原火灾的危险。为确保草原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努力减少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各地要结合实际,以宣传新修订的《草原法》和《草原防火条例》颁布十周年为契机,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大范围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牧区干部群众对草原防火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把预防草原火灾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防患于未然。
  二、落实责任,专项部署。草原防火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落实好行政领导负责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与气象、公安、森林防火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三、开展草原防火工作大检查,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防火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是否按照温家宝副总理提出的“五项标准”,即“专业扑火队伍是否到岗,防火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野外火源管理是否落到实处,扑火交通工具和扑火机具储备是否充足完好,火灾案件是否查清结案”的要求全面落实。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四、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防扑火能力。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对现有的消防车辆、灭火器具、通信器材,特别是物资储备库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设备状态完好。对开设草原防火隔离带不符合要求的地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草原防火隔离带真正起到防火作用。扑火队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做到发现火情能迅速出动,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五、加强草原防火值班和火情监测预报工作,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在春季草原防火期内,各地要做好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工作,加强戒备,坚持昼夜值班。各省草原防火办公室务必在每月28日前,向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上月26日至当月26日草原火灾情况。一旦发生重、特大草原火灾,必须立即上报,并随时同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直至火灾扑灭。火灾扑灭后,要对火灾发生、救助及损失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并在15日内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慌报。
  为及时掌握各省草原防火情况,你省(区)草原防火值班电话若有变动,请及时传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春季草原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内,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

联系人:张智山、黄明亮
  联系电话:010—64193111、64193161
  传真:010—65005180
  E-mail:fanghb@agri.gov.cn。


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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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莆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档案局(馆)、信息查阅中心、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同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的通知

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中国国家认证人员培训认可委员会,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整顿规范认证市场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消除认证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我国认证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第一,国家认可机构作为国家认监委授权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进行认可和注册的机构,不仅要严格按照国际准则的要求,加强对认证机构、培训机构的技术能力认可,对认证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把关,而且要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强化对它们的日常监控。对目前认证机构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隐蔽性的违规行为,要研究提出有效办法进行调查处理。要将对认证机构的监督延伸到对获证企业,通过对认证企业进行抽查等手段,掌握认证的有效性,促使认证企业持续不断地满足认证的要求。要加强对培训有效性的管理,加强对审核员等认证人员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的核实,严格把好审核人员的培训、申请、经历核实等关口,保证认证人员质量。对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及认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方案和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各认证机构及认证相关机构等要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搞好自查。一是要重点清查本机构咨询认证一体化服务、低价无序竞争、审核/检查走过场,以及审核/检查组在专业能力配备、认证标准掌握、认证标志的管理、对外宣传、审核/检查人日(天)数、认证纪录不实、对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要对本单位使用的认证人员进行检查和加强管理。要对认证人员的思想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进行一次全面的考评,对那些思想水平差、业务水平低、不讲职业道德,违反审核/检查员准则,不按规定和计划进行审核/检查,伪造审核/检查员资格,伪造审核/检查经历、学历和工作经历的审核/检查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三是重点对认证的有效性进行清理。对申请/获证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内审和管理评审是否到位、必须的资源包括检测资源是否具备、产品和服务过程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不合格纠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认证标志使用和认证资格宣传是否正确、以及审核/检查组的专业能力配备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保证认证的有效性。
国家认监委要求,本次的整顿规范活动从现在开始,整个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全面自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检查工作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二阶段是落实整改,针对查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将本单位的自查情况、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和有关建议意见于8月15日前书面报国家认监委。第三阶段,国家认监委将组织对部分单位的自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自查不力、措施不实、仍然存在上述有关问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 张惠才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甲10号
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65993942
E-mail:Zhanghc@cnca.gov.cn
传真:65994070


二OO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