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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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88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7〕22号“关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案件受理费,按起诉的请求数额计算,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核定。”这里所指的“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主要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请求的争议数额同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争议数额不符。从请示报告看,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为有效合同,并已履行了一部分。上诉人提出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被上诉人也提出了不能继续履行的答辩,可见,上诉人提出的请求数额,即是双方实际争议的数额,不存在“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因此,此案的受理费,应按上诉人的请求数额即该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加工费十七万元)进行计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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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年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70条至第73条之规定:
配偶双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内的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0条)

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1条)

配偶任何一方在其领土上均无住所的州与配偶一方有联系,如该州基于此种联系解除双方婚姻是合理的,该州即有权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2条)

  上述三条规定可以作以下的规定:

①夫妻双方均有住所的州;

②夫妻一方住所的州;

③夫妻双方在其领土均无住所的州,但与该州"有联系"且依此联系的解除双方婚姻是合理的。

  据温特劳布在《冲突法评论》一书中指出,自1942年Williams诉North Carolina一案以后,美国即确立了离婚诉讼的原告人于诉讼提出时没有住所的州享有管辖权的原则,而且只要该原告人一方的住所在该州即可,即使结婚未在该州举行,且双方从未以夫妻身份生活在该州,作为离婚原因的事实也未发生在该州,配偶他方亦未出庭应诉,且无其他对未出庭一方有行使对人管辖权(personam jurlsdiction)的根据,都不妨碍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只要给未出庭一方合法送达了传票且向他提供了出庭应诉的机会)。

  美国各州司法权独立,从19世纪起,各州相互承认女方可以单独设立住所,这是与英国的"住所从夫"规定有迥然不同的区别。

  各州对"住所"的发生时间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内华达州与阿拉斯加州规定,只要夫妻在该州境内居住满6个星期,视为在该州有"居所",该州法院对离婚案件即享有管辖权。

  美国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判例是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较著名的Williamsv.north Carolina等案件中,可以说是对美国离婚管辖权作了如下的补充。

  第一、非当事人住所地法院所作出的离婚判决,对未出庭也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权下之缺席配偶无拘束力。此原则可防止配偶之一方,于非住所地法院获得有效的片面离婚判决。

第二、请求离婚配偶的住所地法院所为离婚判决有效,且此判决应受他州法院之承认。

第三、倘若缺席配偶因出庭(诉讼代理人代理亦可)、提出答辩状等参加离婚诉讼程序时,则离婚判决有拘束力亦有效,必须为他州法院所承认。

第四、离婚管辖权与基于婚姻而生扶养义务管辖权不同。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之住所地法院有离婚管辖权,其他州基于充分信任的条款,即不得再认为被为夫妻。

卫生部关于制止健康相关产品违法宣传性功能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制止健康相关产品违法宣传性功能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当前,各地在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等生产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产品名称、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其产品为性用品,宣传改善性功能。有的擅自更改产品名称、标签和说明书,宣传内容低级庸俗,败坏社会风气;有的伪造地方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误导并欺骗消费者;有的甚至添加违禁物品,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宣传,现通知如下:

一、对伪造卫生部门批文或文号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 凡发现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宣传为性产品的,以及

明示或暗示有改善性功能作用的,一律取缔。

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要求,进

一步加大清理力度,对不适当的许可必须坚决纠正。

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市场

整治,对零售药店、性用品专卖店、成人用品商店等开展重点检查。有关查处情况按照附表的要求汇总,并与检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于4月30日前报送我部法监司。

二00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