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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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审核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或入账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提高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国外捐款、赠款等)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额度。将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金额,从《办法》规定的5万美元提高至20万美元。
二、对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其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符合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可由银行先予以办理入账手续,由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真实性进行事后审核。事后真实性审核工作与外汇账户年检工作同步进行。
三、对非贸易“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外汇收入,亦与账户年检工作同步、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事后的真实性审核。
四、对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不符合外汇账户收支范围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以及对未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按下列规定办理:
1.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先予以办理结汇,外汇局事后抽查;
2.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办理结汇;
3.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收汇单位持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手续。
五、《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其它规定不变。
六、本通知自98年10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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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质监[2006]8号 


  现将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质监办字[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 2号),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   
  (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制之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桥基础内容包括:土工试验、材料试验、几何线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机电)。 
  路基路面内容包括: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路基路面现场检测。 
  桥梁隧道内容包括:结构混凝土、桩基、地基基础、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检测。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路桥基础+路基路面考试合格者为道路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路桥基础+桥梁隧道考试合格者为桥梁隧道专业检测工程师。 
  (三)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七条 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试验、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 
  材料试验内容包括:土工试验、建筑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机电)、几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材料试验+工程检测考试合格者为道桥专业检测员。 
  (二)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员。 
  第八条 水运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九条 水运检测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员。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员。 
  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 
  基础知识考试方式原则上实行计算机考试,使用质监总站建立的专用程序,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对确实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地区,可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使用纸质(A、B)试卷,人工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笔试或现场操作的形式,具体考试形式由省站确定,并向质监总站报备。笔试考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监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可保留2年内有效.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的试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考试者同时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所属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对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站根据当地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向质监总站报备,核准后,由省站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 
  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I)(道路)或Q(桥隧)或J(交通工程)+年号(后2位) 
  水运:(水运_)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C(材料)或J(结构)+年号(后2位)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检测员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员+年号(后2位。)+D(道桥)或J(交通工程)+(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水运:(水运)检员+年号(后2位)+C(材料)或J(结构)+(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各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
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201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8次会议、201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已于2010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8次会议、2010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对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撤回上诉。经研究,批复如下:

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以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在第二审开庭以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