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留成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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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留成外汇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留成外汇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3日,卫生部

前言
为了管好、用好留成外汇,根据国务院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建立外汇帐户
1.凡有留成外汇收入的单位:应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留成外汇额度帐户。有经常性外事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留存小额外汇的,可申请建立现汇或外汇兑换券户。
2.外汇额度帐户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不得透支。
3.外汇额度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购买现汇。

二、外汇收入的管理
1.对各单位创收留成外汇收入,实行由二级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统一办理外汇额度收支的结算业务及下属单位使用留成额度的管理工作。对创收较多外汇收支业务频繁的基层单位,经卫生部批准,也可自行办理外汇额度的收支结算业务。
2.创收留成外汇收入包括业务收入,接待外宾收入,出国人员结汇以及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等。
3.各单位凡有收到以外币为单位的支票、汇票、现钞和外汇兑换券要一律开具专用收据并写清外币名称、金额。
4.各单位对收入的外币现钞必须及时解交中国银行,外汇支票、汇票、旅行支票也要及时到中国银行办理托收手续。财务部门将中国银行的回单和收款单据附在一起,做为一个完整的原始凭证,记入有关帐户。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券帐户的单位,所收的外汇兑换券存入该帐户。如无外汇兑换券帐户,可直接解交当地工商银行。
5.收入的外汇,凭据解交后办理留成额度的证明回单,京内单位每半年填报一次“留成额度申请表”上报卫生部审核,经财政部批准后,存入单位留成额度帐户。京外单位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和规定,办理留成额度入帐等事宜。
6.根据国务院有关国家外汇管理的统一规定,对必须存在国外的资助,捐赠外汇和其他外汇应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的需调回境内,调回后按存款性质和规定分别办理结汇、留成或境内银行存款。

三、外汇支出管理
1.各单位留成外汇额度的使用,每年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办理外汇使用手续。京内单位向卫生部报送年度外汇收支计划和申请用汇控制指标,经批准后,在下达用汇控制指标范围内使用。京外单位每年在规定限期内向当地财政、外汇管理局报送年度外汇收支计划和申请用汇控制指标,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下达用汇控制指标内使用。
2.各单位使用外汇额度时,应按不同用汇的用途办理有关支出手续。如:
(1)出国人员用汇,填写“使用用汇控制指标通知书”“中国银行支取凭证”出国人员领取外汇时还需要携带出国人员任务批件、护照及用汇单位支票。
(2)进口用汇是指购置仪器及零配件、化学试剂、药品、图书资料等,使用留成额度时,应填具“外汇额度支用单”及“使用用汇控制指标通知书”连同订货卡片、合同及有关进口批件等办理对外开证付汇手续。
(3)其他用汇支出:一般是指国际组织会费及不属于上述二项费用的特别开支,使用留成外汇额度手续同上。
3.留成外汇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科研、医疗、教学等方面的设备、仪器、试剂、药品、科技资料、书刊及必要的出国人员用汇等,不得用于购买非业务性商品及个人用品。留成外汇的支出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国内能够买到的物品,就不要向国外购买,以尽量节省国家外汇。
4.对私设“外汇小金库”,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和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外汇和外汇帐户,私自买卖外汇,不按规定使用外汇等要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留成外汇的核算
1.基本要求
(1)要建立外汇帐目核算制度,同时与下属单位建立收支结算手续。在各单位领导下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统一办理所属单位的外汇管理工作。
(2)外汇的收支均以美元为计算单位,美元以外的货币按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的折算折成美元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外汇帐应按复式记帐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内容真实,及时记帐,按时结帐。
(4)外汇户要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同时要设置外币现金日记帐(各种货币要分别记录),如果在中国银行已开立外汇兑换券帐户单位还要设置“外汇兑换券现金日记帐”和“外汇兑换券银行存款账”。记帐时要根据符合国家会议制度的合法原始凭证(并应附有关资料、文件)和按有关的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单,做到帐证相符、财务报表数据必须从帐面产生,做到帐表相符。
(5)每月底收到中国银行外汇帐户对帐单后,应及时对帐,如发现不符应与银行核查。
(6)会计凭证、帐簿等均应按照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妥善保管。
2.会计科目设置由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制定。
3.核算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留成外汇额度的收、支都必须取得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的凭证方可入帐。
(2)留成额度收、支中如发生人民币的损益,须按当日兑换率将损益部分在预算外经费其他暂存的损益帐户中做调整。如有美元以外的外币,需将币种及折算率金额同时注明。
六、会计报表
除按外汇管理局规定编报的年度收、支计划外,要求编报:
1.季度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计算表(京内单位报部,京外单位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或财政厅(局)审批)。
2.季度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执行情况汇总表各单位应按时报送各表(表式附后)。
七、各单位要加强外汇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干部、职工增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准参与倒买倒卖外汇和外汇兑换券的活动;不准利用涉外的工作条件套换、强兑外币和外汇兑换券;不准将留成外汇收入截留自用;不准将外汇留存国外或港澳地区;不准将外汇借给国外机构或个人;如有违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管理办法自1988年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留成外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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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公局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公信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大规模培训、认真选树公务员职业道德楷模、持久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文化养成、不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监督评议等有效载体和抓手,增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将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监督约束的重要手段,不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夯实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基础。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有关经验做法报送我局培训与监督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大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全面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二、培训对象

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重点加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基层一线、窗口部门等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的教育培训。

三、培训要求

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列入公务员初任、任职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作为每个培训班次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时期,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作为长期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有效方式,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更具吸引力、感染力,更具针对性、实效性。

四、培训内容

【基础知识】

1.道德、职业道德的含义和作用

2.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涵和作用

3.公务员的责任、义务和纪律

4.公务员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5.中国古代如何加强“官德”修养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内容

7.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务员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要求

8.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做法

9.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10.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原则和实现途径

【专题一】 忠于国家

忠于国家是公务员的天职。

1.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忠于国家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3.忠于国家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公务,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

【专题二】 服务人民

服务人民是公务员的根本宗旨。

1.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永做人民公仆;

2.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深入调查研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要求;

4.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善于做群众工作,努力提供均等、高效、廉价、优质公共服务,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专题三】 恪尽职守

恪尽职守是公务员的立身之本。

1.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把个人价值的实现融入到为党和人民事业的不懈奋斗之中;

2.弘扬职业精神,勇于创造、敢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等考验面前冲锋在前;

3.发扬职业作风,求真务实、勤于任事,艰苦奋斗、淡泊名利,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4.严守职业纪律,严于律己、谨言慎行,不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专题四】 公正廉洁

公正廉洁是公务员的基本品质。

1.崇尚公平,履职为公,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正气在身,坚持真理、崇尚科学,诚实守信、为人正派,不以私情废公事,不拿原则作交易;

3.为政以廉,坚守信念防线、道德防线、法纪防线,不以权谋私,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弘扬传统美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典型案例】

1.模范践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

2.公务员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职业道德的案例

3.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





抚顺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抚政发〔1988〕37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管理,逐步把发行债券等

社会集资活动纳入社会信用计划轨道,保证金融市场健康发

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

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

法。

第二条 企业的所有有偿社会集资,均应采取债券形

式。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抚顺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

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本市和向外省、市企业及公民个人发行

的债券。

经济效益较好的集体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内部债券。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

的原则,禁止以摊派方式发行。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不得发行债

券,也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理发行。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及其所属三县支行是

抚顺地区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事先向

市、县人民银行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发行。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七条 企业债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

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持有人

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

理,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

第八条 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九条 企业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

券。

第十条 债券的票面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地址;

二、债券的票面额;

三、债券的票面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银行在省人民银行下达的企业债

券年控制发行额度内,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

审批制度。

企业一次发行债券,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的,由市人民银行审查,报省人民银行批准;金额在500万

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银行批准,

报省人民银行备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县辖企业由所在

地的县人民银行批准,市区、郊区辖内企业由市人民银行批

准。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向发行对象公布章程或办

法。

章程或办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债券总面额及每张债券面额;

二、债券期限、利率;

三、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方式;

四、发行债券的风险责任、最后责任人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向市、县人民银行

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书;

二、发行企业债券的章程或办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经济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批复文件;

五、计划部门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投资的批准

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六、同意做经济担保和最后责任人的企业的书面担保承

诺书;

七、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

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

八、市、县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自己发售债券,也可委托银行或其

它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债券。代理发售企业债券的银行或其它

金融机构,可以按代理发售债券的总面额收取2--5‰的

手续费,对委托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本企业的自

有资产净值;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限居民储蓄

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第十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格式必须经市、县人民银行

认可,并提供样张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债券必须到人民银行指定的具备严格保

密防范措施的印刷厂印制,并指派专人监印。

第十八条 企业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的现金必须如数及

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擅自留存,坐支挪用。

第十九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按期从有关收入科目中

提留偿还债券本息的保证金,按时付息还本。

第二十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到期无力偿还债券本息时,

由出具经济担保书、担任最后责任人的企业承担偿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偿还债券本息必须提前向开户银行提

报现金支取计划,并按银行批准计划提取现金。严禁用坐

支、套取现金等非法手段支付债券本息。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购买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

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事业单位购买债券只能使用

国家规定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

国家规定缴纳税款,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款可由发行部门在支

付债券利息时代征税机关扣收。

第二十四条 经市人民银行审查,省人民银行批准,非

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

第二十五条 非金融机构或者公民个人不得经办企业债

券的代理发售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

购买债券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开

户企业发行债券情况的调查,按规定收存和支付债券本息所

需要的现金。

第二十八条 凡经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都要向人民银行

交纳发行注册费:面向社会发行,按发行额1‰交纳;企业

内部发行,按发行额0.5‰交纳;企业内部发行额在五万元

以下的,按发行额0.2‰交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银行有权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

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资金;

二、冻结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三、通知其开户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贷款;

四、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银行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

或公民个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一条 对受到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规定处罚单位的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市、县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定,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乡镇企业发行债券,适用本暂行办法的原

则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负

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