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进人严格录用考试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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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进人严格录用考试纪律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进人严格录用考试纪律的通知

人发[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公务员工作正在平稳、顺利地进行。最近,有关媒体陆续报道了个别地方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划之机,无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违规进人;个别地方工商所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场出现舞弊行为等问题。虽然这些问题是个别的,但性质严重,人民群众极为不满,社会反响强烈。为确保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切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现就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处理违规进人,严格录用考试纪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提高执行人事工作纪律的自觉性。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以及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71号)的规定要求,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和条件标准,严把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进口关”。
  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划中暴露出来的滥用权力、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规进人以及工商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出现的舞弊等问题,严重违反了人事工作纪律,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于这些问题,要高度重视,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必须认真核查,件件要有着落,确有问题的,必须立即纠正;对于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重申要严格执行国发[1998]41号文件规定的冻结进人时限要求,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凡属于弄虚作假或不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降低标准条件,利用职权为亲属、熟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来的人,无论是在时限前进入的,还是在时限后突击进入的,一经查实,都要坚决予以清退处理。有的人民群众的子女毕业就待业,而有的干部的子女却在上学时就安排了工作,更有甚者还领取工资。对这种不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只顾少数人私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让人民群众顺气、服气。
  三、强调要严格执行人发[1999]71号文件的规定,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密组织好录用考试。从报名资格审查到录用,每个环节都要公示,加强群众监督,确保拟录用人员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考场的管理,加强对考生的考场纪律教育。不得在地(市)级以下城市设置考点,对考风、考纪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录用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录用资格等处罚,对违纪的考试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公务员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积极投身改革,自觉依法守法。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化解矛盾,积极疏导,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以达到稳定大局的要求。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总结教训。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划和工商所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人  事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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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1990年2月12日,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明确规定,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都必须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购买。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不少地区反映,有些租赁公司和商业企业以租赁名义变相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有的还在报纸上刊登广告,以租赁抵押形式收取商品原值数倍的押金,以押金利息抵顶商品价款。有的规定,租赁期满商品所有权归承租方。这是违反国家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政策的。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租赁名义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
(一)任何租赁公司、商业、外贸等企业不准以租赁方式变相向社会集团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任何单位也不得以租赁名义变相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企业为采用先进技术,促进技术发展,以融资方式租赁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专项控制商品,应视同购买对待。租方必须事先报经控购管理机关批准,凭“准购证”办理租赁手续,不得以租代买。租赁企业也不得以租代卖。
(三)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的专项控制商品,不得以融资方式办理租赁。
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按逃避控购管理、违反控购纪律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经营性出租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
(一)为解决单位对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的临时需要,对经营性出租专控商品是允许的,但要加强管理,不得变相买卖。
(二)要防止单位不惜花费高额租金,通过租用途径长期占用,以租代买,形成逃控。
(三)单位租用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租期不得超过半年。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继续租用的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连续租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四)出租单位购买用于出租的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通知
[91]国管财字第2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的规定,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91)市计生委第51号]文件,现将有关计划生育奖励问题通知如下:
   一、晚育女职工的奖励
  凡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多胞胎),因工作需要没有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发给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奖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的奖励费。此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在北京市单位的,分别按本单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三、对主动放弃第二个生育指标的奖励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而主动放弃生育指标,并已经按规定办理不再生育手续的职工,给予一千元的奖励。
  此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在北京市单位的,分别按本单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四、施行节育手术的奖励
  对施行节育手术的职工,各部门可自行制定办法,酌情给予奖励。
  五、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对计划生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部门可自行制定办法,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以上各项奖励资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实行。

附件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91)]市计生委第51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委字第51号

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各局(处)总公司:
  为了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的规定,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问题通知如下;
  一、 晚育女职工的奖励
  凡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因工作需要没有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发给发职工一个月工资奖励,奖励标准由女方单位核定,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
  二、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颁证之海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百分之五十。
  三、 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奖励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二孩的规定,而不生育的,给予夫妻500--1000元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规定,夫妻双方单住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四、 以上奖励的具体标准,区县级单位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市属单位由各主管局(总公司)制定。
  五、 施行节育手术的奖励
  各单位可酌情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六、 区、县、局(总公司)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单位自行制定办法。
  七、上述所需的奖励费,行政事业单住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福利费不足的,可由行政费或事业中解决;企业单位从福利基金或自有资金中解决;临时工、合同工的奖励费由各单位福利基金中列支。
  八、 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人调节税。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