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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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2-02-06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省长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省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省长或者省安委会;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四)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矿山(不含煤矿,下同)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定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胜规定、标准,以及有关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开展全省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六)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

  (八)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九)按照规定组蛘卟渭又卮蟆⑻? 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省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省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或者运输证;

  (四)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审核、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组织实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煤矿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批复结案;

  (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或者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船舶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五)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四)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发生闹卮蟆⑻卮蟀踩鹿实牡鞑? 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三、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十五、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十六、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十七、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十八、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九、省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

  二十二、省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二十三、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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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及分支机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综合计划局反映。

附: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加强与完善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信贷和利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现行金融政策法规制订。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范围是开发银行各项存款、贷款、证券、同业拆借利率以及对分支机构的调拨资金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管理。

第二章 利率管理的分工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利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及规定,组织制订开发银行利率方面的具体方案及规定。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和要求,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
(三)负责开发银行利率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利率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系,反映开发银行利率方面的情况、问题和意见。
(五)结合利率政策,负责提出开发银行有关贷款项目贴息的建议方案。
(六)积极宣传国家的利率政策,负责解释开发银行的利率政策、规定及管理制度。
第五条 政法局配合综合计划局制订开发银行利率管理的制度规定,并依此作为制订开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有关利率规定的依据,负责提出利率执行中的法律依据,并处理全行因利率执行过程中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及诉讼事宜。
第六条 资金局配合综合计划局制订开发银行有关存款、贷款、证券、拆借资金利率等规定,负责各种证券利率的具体管理、执行和调整。协助综合计划局做好贴息资金管理工作。协助财会局办理对各种证券的计息和付息。
第七条 各专业信贷局配合综合计划局制订开发银行各项贷款利率规定,负责按规定的利率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列明贷款种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贷款的加罚息等条款。对需要计收的逾期、挪用贷款的加罚息应及时通知财会局和代理行,并负责做好对借款单位各项贷款利息的计收和监督工作。协助综合计划局、资金局做好对项目贴息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财会局配合综合计划局制订开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具体负责开发银行经办的存款、贷款、证券等业务的计息、收息和付息,并负责制订计息、加罚息等会计核算办法。负责组织指导计息和收息等工作。负责将各项实际收付息和应收应付利息情况向行领导报告,并反馈有关专业信贷局、资金局和综合计划局。
第九条 稽审局对各项利率的执行负有稽核和审查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和开发银行具体规定,对行内有关部门的各项存款、证券及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利率的制订与调整
第十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地区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和基准利率,由综合计划局会同行内有关部门,提出开发银行各种证券、贷款等利率的种类、档次及水平等具体建议,经行领导批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执行。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调拨资金利率,由综合计划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商财会局确定后,报行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银行参加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的同业拆借利率,由资金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及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确定,执行情况抄送财会局和综合计划局。
第十三条 在国家利率调整前,由综合计划局牵头,各有关局综合本部门业务情况提出调整存款、证券和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由综合计划局汇总整理,经行领导同意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四条 国家利率调整规定正式下达后,由综合计划局结合开发银行实际情况,并商行内有关局,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行领导批准后执行。行内各有关局应根据新的利率规定,办理有关借款合同利率的变更手续,同时通知财会局和经办行;财会局根据存贷款利率调整文件和行内有关部门的利率变更通知,及时进行有关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开发银行对外发送综合性利率文件,统一由综合计划局草拟,并经行内有关局会签后,报行领导签发。开发银行的利率文件,行外发送有关代理行总行及借款单位,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行内其他厅、局不得对外发布有关利率的文件和规定,在处理有关具体事务时,凡涉及利率方面的问题,须事先征求综合计划局的意见。
第十六条 行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对贷款项目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需要对项目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的,应由专业信贷局出具书面建议和报告,会签综合计划局、财会局,经行领导核准,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计息与结息
第十七条 各项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一年以上的金融债券和其他证券利息按季预提,到期支付。预提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5日前,支付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发放的所有固定资产贷款,统一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二十条 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结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行内各厅、局、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利率政策,不认真执行利率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所有币种的利率管理。开发银行总部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有关外币利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际金融局结合实际情况商综合计划局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美国“水污染”诉讼案件新闻二则

北京中济律师所医药法律主任律师:李洪奇选译
010-88083116;86187836

第一则:科赫工业公司为石油泄漏水污染支付创纪录的民事处罚
Koch Industries to pay record fine for oil spills in six states

科赫工业公司(Koch Industries Inc)是美国第二大石油公司,总部设在堪萨斯州,公司拥有庞大的地上和地下输油管线,将原油和石油产品源源不断输往中西部地区。

然而在1990年到1997年期间,由于输油管线生锈腐蚀(corrosion),频频发生石油泄漏(spills)事故,特别是在偏远乡村地区。政府接到大量投诉,指责科赫公司放任300多万加仑的原油和石油产品非法泄漏到临近水塘、湖泊、溪流或海岸。

大多数泄漏发生在俄克拉荷马、得克萨斯和堪萨斯三个州。其中最严重一次发生在德州,10万加仑的原油在纽埃西斯河及科珀斯克里斯蒂湾上形成了一条长12英里的油带。

联邦和各州政府同声谴责科赫公司未尽管理义务,认为如果公司操作适当、保养合理(prope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输油管线腐蚀损坏的问题完全可以预防和避免。

1999年联邦政府在俄克拉荷马州塔尔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科赫公司非法泄漏原油和石油产品,造成德克萨斯、俄克拉荷马、堪萨斯、密苏里、路易斯安那和阿拉巴马州的水土污染。德克萨斯州政府也在休斯顿地方法院起诉科赫公司。

针对上述两个诉讼案件,2000年2月原告德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一起与被告在休斯顿地方法院达成调解协议(settlement),主要内容是科赫公司愿意支付3000万美元的民事处罚(civil fine);保证进一步完善防漏项目(leak-prevention programs);投入500万美元用于环境保护工程。调解协议签署候,美国司法部和环保署联合在声明中指出,这是美国历史上对环境污染案件最高额的民事处罚(civil penalty)。

《调解协议》规定,科赫公司应当检查评估正在使用的2500英里输油管线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应当贯彻执行改进后的防漏检测、保养核查以及防漏培训等制度;还应当聘请一名独立审计员每年对公司进行审计,至少三年,并向联邦政府和德州政府汇报科赫公司是否达到了《和解协议》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除了改善业务运营制度,科赫公司还须投入500万美元用于受害各州的环境保护工程,包括投入150万美元在堪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购置湿地或者是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地并加以保护;投入100万美元开展输油管线安全性研究,目的是为石油天然气工业同行们提供培训,教育他们如何预防油气泄漏;因为科珀斯克里斯蒂湾地区受灾最重,所以德州政府将获得250万美元由于改善本地区水源质量以及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能力。

鉴于1990年埃克森(Exxon)石油公司在阿拉斯加瓦尔迪兹发生泄漏事件后,联邦政府设立了“石油泄漏责任信托基金”,旨在帮助支付损害赔偿金、污染物清除费以及某些相关费用。《调解协议》还规定科赫公司要把3000万美元民事处罚中的1500万付入“信托基金”,剩余1500万由联邦政府和德州政府平分。

第二则:法官裁定“水污染”案件不适于共同诉讼
Court bars Redlands water contamination class-action suit

2003年3月,一起代表800名居民共同起诉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水污染”的诉讼被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裁定驳回。

这800多名原告生活在洛杉矶以东70英里出的Redlands市,靠近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火箭发动机试验场,他们诉称火箭燃料中的高氯酸盐(Perchlorate)已经渗入他们的生活用水,造成居民罹患癌症和其他疾病,因此要求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费用监测居民的健康状况。被告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否认一切指控。

法官表示本案不能合并成共同诉讼(class actions),因为各居民接触污染物的量不同,遭受的身体损害程度有差异,诉讼请求也不一样,所以应该单独起诉,证明各自的实际损失或要求被告监测将来可能发生的疾病。

法官没有谈及诉讼的事实问题。现在还不清楚高等法院的意见会不会对类似案件产生影响。


参考:
http://www.uswaternews.com/archives/arcrights/arcrigh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