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要求,经过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等115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一),修订《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8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15件)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
1、已被有关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规章(48件)
┌──┬───────────────┬───────┬──────────┬──────────────────────┐│序号│ 名称 │发布、修订时间│ 发布文号 │ 说 明 │├──┼───────────────┼───────┼──────────┼──────────────────────┤│1 │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 │ 1952 │ │被1994年5月1日新政发[1994]44号发布施行、 ││ │ │ │ │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的《自治区屠宰税征 ││ │ │ │ │收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 │├──┼───────────────┼───────┼──────────┼──────────────────────┤│ 2 │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苗木实施检│ 1975.2.18 │ 新革发[1975]19号 │被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发布施 ││ │疫的若干规定 │ │ │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 │ │ │ │的《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3 │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试行办法 │ 1978.11.10│ 新革发[1978]378号 │被1998年7月3日政府令第80号《自治区酒类 ││ │ │ │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4 │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 1980.11.20│ 新政函[1980]48号 │被1990年9月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 │ │ │ │通过的《自治区实施 <渔业法>办法》代替 │├──┼───────────────┼───────┼──────────┼──────────────────────┤│ 5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 1981.4.4 │ 新政办[1981]23号 │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划生 ││ │规定 │ │ │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6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企│ 1981.10.23│ 新政办[1981]152号 │被1986年11月20日新政办[1986]227号《车辆 ││ │业、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 │ │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明令废止 ││ │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 7 │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暂行条例 │ 1982.5.27 │ 新政发[1982]137号 │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 ││ │ │ │ │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 ││ │ │ │ │《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 ││ │ │ │ │止 │├──┼───────────────┼───────┼──────────┼──────────────────────┤│ 8 │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 1982.4.12 │ 新政发[1982]107号 │被1986年1月23日新政发[1986]1号《自治区县 ││ │办法 │ │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 │ │ │ │法》明令废止 │├──┼───────────────┼───────┼──────────┼──────────────────────┤│ 9 │自治区畜禽防疫暂行条例 │ 1982.5.27 │ 新政发[1982]137号 │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1997 ││ │ │ │ │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 ││ │ │ │ │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10 │自治区个体开业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83 │ │被1996年9月2日政府令第59号《自治区医疗机构 ││ │ │ │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1 │自治区科学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1985.6.10 │新政发[1985]77号 │被2001年3月12日政府令第9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 ││ │ │ │ │进步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12 │自治区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试│ 1985.6.26 │ 新政发[1985]82号 │被1992年2月1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 ││ │行办法 │ │ │设厅新建法字[1992]2号发布施行、新政发[1997] ││ │ │ │ │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 ││ │ │ │ │理暂行办法>细则》明令废止。 │├──┼───────────────┼───────┼──────────┼──────────────────────┤│13 │自治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85.12.10 │新政办函[1985]266号 │被1989年8月31日新工商企字151号《自治区企业法││ │ │ │ │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14 │自治区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1985.12.12 │新政发[1985]156号 │被1990年12月18日政府令第16号《自治区实施军 ││ │、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试行) │ │ │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15 │自治区《婚姻登记办法》的补充规│1986.7.5 │新政办函[1986]81号 │被1996年10月31日政府令第62号《自治区婚姻登 ││ │定 │ │ │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1986.9.23 │新政发[1986]105号 │被1993年11月11日政府令第40号《自治区职工待 ││ │规定实施细则 │ │ │业保险办法》代替 │├──┼───────────────┼───────┼──────────┼──────────────────────┤│17 │自治区牧业税暂行办法 │1988.3.24 │新政发[1988]40号 │被1990年3月22日新政发[1990]31号《自治区牧 ││ │ │ │ │业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18 │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1988.4.6 │新政发[1988]49号 │被1994年3月7日政府令第41号《自治区实施〈 ││ │规定实施细则 │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19 │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8.4.23 │新政发[1988]56号 │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划 ││ │ │ │ │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0 │自治区石油勘探临时用地和损害补│1988.7.2 │新政发[1988]93号 │被1996年3月5日新政函[1996]35号批准、1996 ││ │偿暂行办法 │ │ │年3月19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新土政法字[1996 ││ │ │ │ │]3号发布施行的《自治区石油建设用地管理办 ││ │ │ │ │法》代替 │├──┼───────────────┼───────┼──────────┼──────────────────────┤│21 │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1988.8.1 │新政发[1988]101号 │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3号《自治区农业 ││ │暂行规定 │ │ │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自治区农业 ││ │ │ │ │特产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22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1988.11.14 │新政发[1988]151号 │被1992年5月23日政府令第29号《自治区行政 ││ │定 │ │ │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5年8月4日自治 ││ │ │ │ │区人大常委会8-37号公告公布的《自治区行 ││ │ │ │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代替 │├──┼───────────────┼───────┼──────────┼──────────────────────┤│23 │自治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 │1989.7.17 │新政发[1989]61号 │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3号《自治区农业 ││ │ │ │ │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自治区农业 ││ │ │ │ │特产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24 │自治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1989.9.16 │政府令8号 │主要内容已包容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5 │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990.1.10 │政府令13号 │被1995年6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 ││ │ │ │ │8-33号公告公布的《自治区消防条例》代替 │├──┼───────────────┼───────┼──────────┼──────────────────────┤│26 │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1990.3.31 │新政发[1990]31号 │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5号《自治区 ││ │ │ │ │牧业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27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制│1990.8.6 │新水政资字[1990]24号│被1994年4月7日政府令第42号《自治区 ││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代替 │├──┼───────────────┼───────┼──────────┼──────────────────────┤│28 │自治区消费者纠纷仲裁办法 │1991.4.25 │政府令18号 │已包容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9 │自治区林业厅、工商局关于进一步│1991.5.2 │新林资字[1991]130号 │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 │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 │ │ ││ │顿加强非统配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 │ │ ││ │知 │ │ │ │├──┼───────────────┼───────┼──────────┼──────────────────────┤│30 │自治区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办法│1991.11.12 │新政函[1991]158号 │已被原劳动部劳培字[1996]58号 ││ │ │政府批准 │新劳培字[1991]407号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代替 ││ │ │1991.11.15 │ │ ││ │ │劳动厅发布 │ │ │├──┼───────────────┼───────┼──────────┼──────────────────────┤│31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做好劳动工作为│1991.12.4 │新劳法字[1991]451号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 ││ │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的意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相 ││ │ │ │ │适应。有的条款已被自治区政府 ││ │ │ │ │其他相关规章取代。 │├──┼───────────────┼───────┼──────────┼──────────────────────┤│32 │自治区提存公证暂行规定 │1992.2.14 │政府令26号 │已包容于1995年司法部令第38号 ││ │ │ │ │《提存公证规则》 │├──┼───────────────┼───────┼──────────┼──────────────────────┤│33 │自治区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若干 │1992.12.21 │政府令31号 │被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规定 │ │ │通过、2000年6月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2号公告││ │ │ │ │公布的《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代替 │├──┼───────────────┼───────┼──────────┼──────────────────────┤│34 │自治区饲料工业管理办法 │1992.12.23 │新政函[1992]286号 │被2001年3月21日政府令第100号《自治区实施 ││ │ │政府批准 │新牧饲字[1992]23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办法》代替 ││ │ │1992.12.31 │ │ ││ │ │畜牧厅发布 │ │ │├──┼───────────────┼───────┼──────────┼──────────────────────┤│35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 │1992.12.30 │政府令33号 │不适应现实需要 ││ │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实施 │ │ │ ││ │办法 │ │ │ │├──┼───────────────┼───────┼──────────┼──────────────────────┤│36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 │1993.1.27 │政府令34号 │已包容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 ││ │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7 │自治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规定 │1992.12.30 │新政函[1992]292号 │不适应现实需要,正在制定新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 │政府批准 │新人法字[1993]18号 │ ││ │ │1993.2.4 │ │ ││ │ │人事厅发布 │ │ │├──┼───────────────┼───────┼──────────┼──────────────────────┤│38 │自治区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 │1993.4.12 │新政函[1993]89号 │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相悖 ││ │办法 │政府批准 │新建住字[1993]94号 │ ││ │ │1993.4.26 │ │ ││ │ │建设厅发布 │ │ │├──┼───────────────┼───────┼──────────┼──────────────────────┤│39 │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 │1993.8.21 │政府令38号 │被1991年1月23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9号公告公布││ │法 │ │ │的《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 │ │ │。 │├──┼───────────────┼───────┼──────────┼──────────────────────┤│40 │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 │1993.11.3 │ 政府令39号 │不适应现实需要 ││ │安置规定》办法 │ │ │ │├──┼───────────────┼───────┼──────────┼──────────────────────┤│41 │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1993.11.11 │ 政府令40号 │已包容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 ││ │ │ │ │《失业保险条例》 │├──┼───────────────┼───────┼──────────┼──────────────────────┤│42 │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实施细则 │1994.10.12 │ 新政函[1994]152号 │被2000年7月28日新政办[2000]80号 ││ │ │政府批准 │ 新震发防[1994]86号│《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规定》明令废止 ││ │ │1994.11.7 │ │ ││ │ │地震局发布 │ │ │├──┼───────────────┼───────┼──────────┼──────────────────────┤│43 │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1995.12.1 │ 政府令55号 │被2000年8月7日政府令第93号 ││ │ │发布 │ 新政发[1997]97号 │《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明令废止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4 │自治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1996.7.29 │ 政府令58号 │其制定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 │ │ │已被国务院明令废止 │├──┼───────────────┼───────┼──────────┼──────────────────────┤│45 │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1989.10.11 │ 政府令9号 │与199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发布 │ 新政发[1997]97号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6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1992.6.28 │ 政府令30号 │管理主体巳改变 ││ │ │发布 │ 新政发[1997]97号 │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7 │自治区违反渔业法实施办法行政 │1994.7.2 │ 新政函[1994]107号 │与2000年11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处罚规定 │政府批准 │新水政资字[1994]16号│渔业法》不相适应 ││ │ │1994.7.16 │ 新政发[1997]97号 │ ││ │ │水利厅发布 │ │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48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995.12.12 │ 新政函[1995]176号 │与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 ││ │ │政府批准 │ 新建质字[1996]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 │1995.12.26 │ 新政发[1997]97号 │ ││ │ │建设厅发布 │ │ ││ │ │1997.11.20 │ │ ││ │ │修订 │ │ │└──┴───────────────┴───────┴──────────┴──────────────────────┘
2、被1993年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3]1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通知》明令废止的规章(23件):
┌──┬─────────────────────────────────┬─────────┬─┐│序号│ 名称 │ 发布文号 │备││ │ │ │注│├──┼─────────────────────────────────┼─────────┼─┤│ 1 │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电实行专营管理通知》的通知 │新政发[1989]22号 │ │├──┼─────────────────────────────────┼─────────┼─┤│ 2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整顿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1989]42号 │ │├──┼─────────────────────────────────┼─────────┼─┤│ 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出疆物资管理工作的规定 │新政发[1989]44号 │ │├──┼─────────────────────────────────┼─────────┼─┤│ 4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钢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89]46号 │ │├──┼─────────────────────────────────┼─────────┼─┤│ 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粮油政策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决定 │新政发[1989]54号 │ │├──┼─────────────────────────────────┼─────────┼─┤│ 6 │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我区当前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商品积压情况及解决│新政发[1989]68号 │ ││ │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 │├──┼─────────────────────────────────┼─────────┼─┤│ 7 │印发《关于治理经贸环境、整顿经贸秩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1989]73号 │ │├──┼─────────────────────────────────┼─────────┼─┤│ 8 │批转自治区计委、经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新政发[1989]75号 │ ││ │项目请示》的通知 │ │ │├──┼─────────────────────────────────┼─────────┼─┤│ 9 │批转自治区商业厅、经贸厅、物资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 │新政发[1990]20号 │ ││ │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 │ │├──┼─────────────────────────────────┼─────────┼─┤│1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计划管理搞好流通工作的通知 │新政发[1990]34号 │ │├──┼─────────────────────────────────┼─────────┼─┤│11 │关于批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营集体商场(店)出租柜台 │新政发[1990]100号 │ ││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12 │批转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肉食市场进一步放开后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 │新政发[1991]41号 │ │├──┼─────────────────────────────────┼─────────┼─┤│13 │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1989]11号 │ │├──┼─────────────────────────────────┼─────────┼─┤│14 │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国营牧场及牧工商肉食产销会议纪要的通知 │新政办[1989]21号 │ │├──┼─────────────────────────────────┼─────────┼─┤│15 │转发自治区计委、经委、协作办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资协作 │新政办[1989]38号 │ ││ │串换暂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 │ │├──┼─────────────────────────────────┼─────────┼─┤│16 │转发自治区计委、经委、经贸厅、机械电子工业厅《关于加强机电产 │新政办[1989]80号 │ ││ │品出口组织领导的报告》的通知 │ │ │├──┼─────────────────────────────────┼─────────┼─┤│17 │关于补收棉花生产扶持费的通知 │新政办[1989]83号 │ │├──┼─────────────────────────────────┼─────────┼─┤│18 │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加强我区苹果、梨产运销协调管理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1989]97号 │ │├──┼─────────────────────────────────┼─────────┼─┤│19 │印发《关于加强区外调入猪肉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1989]103号 │ │├──┼─────────────────────────────────┼─────────┼─┤│20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和经济协作 │新政办[1990]3号 │ ││ │办公室所办公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21 │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问题的意见 │新政办[1990]32号 │ │├──┼─────────────────────────────────┼─────────┼─┤│22 │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旅行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政办[1990]47号 │ │├──┼─────────────────────────────────┼─────────┼─┤│23 │转发《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属公司撤并留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新政办[1990]92号 │ │└──┴─────────────────────────────────┴─────────┴─┘
3、被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明令废止的规章(44件):
┌──┬────────────────────────┬──────┬─────────┬─┐│序号│ 名 称 │ 发布时间 │ 发布文号 │备││ │ │ │ │注│├──┼────────────────────────┼──────┼─────────┼─┤│ 1 │自治区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与简易公路暂行办法 │1957.10.31│会交字第1067号 │ │├──┼────────────────────────┼──────┼─────────┼─┤│ 2 │自治区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1978.12.13│新革发[1978]421号 │ │├──┼────────────────────────┼──────┼─────────┼─┤│ 3 │自治区公路管理办法 │1980.11.15│新政发[1980]343号 │ │├──┼────────────────────────┼──────┼─────────┼─┤│ 4 │自治区《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1.9.28 │新政发[1981]260号 │ │├──┼────────────────────────┼──────┼─────────┼─┤│ 5 │自治区供销系统贸易货栈管理试行办法 │1981.9.7 │新财贸字[1981]47号│ │├──┼────────────────────────┼──────┼─────────┼─┤│ 6 │自治区关于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的规定 │1981 │新政发[1981]121号 │ │├──┼────────────────────────┼──────┼─────────┼─┤│ 7 │自治区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 │1983.3.14 │新政发[1983]40号 │ │├──┼────────────────────────┼──────┼─────────┼─┤│ 8 │关于农牧民个人、联户及城镇非农业个体工商业户购置│1983.10.5 │新政发[1983]151号 │ ││ │载货汽车暂行办法 │ │ │ │├──┼────────────────────────┼──────┼─────────┼─┤│ 9 │自治区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暂行│1984.7.28 │新政发[1984]101号 │ ││ │管理办法 │ │ │ │├──┼────────────────────────┼──────┼─────────┼─┤│10 │自治区关于社会力量举办补习学校(班)暂行管理办法 │1984.7.28 │新政发[1984]101号 │ │├──┼────────────────────────┼──────┼─────────┼─┤│11 │自治区关于保护国界标志和边境设施的规定 │1984.12.27│新政发[1984]167号 │ │├──┼────────────────────────┼──────┼─────────┼─┤│12 │批转自治区标准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 │1985.4.4 │新政发[1985]48号 │ ││ │暂行规定 │ │ │ │├──┼────────────────────────┼──────┼─────────┼─┤│13 │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1985.6.21 │新政发[1985]79号 │ ││ │规定》的通知 │ │ │ │├──┼────────────────────────┼──────┼─────────┼─┤│14 │批转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增强企业活力 │1985.7.12 │新政发[1985]90号 │ ││ │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 │ │ │├──┼────────────────────────┼──────┼─────────┼─┤│15 │自治区录像放映点管理暂行规定 │1985.9.2 │新政办[1985]163号 │ │├──┼────────────────────────┼──────┼─────────┼─┤│16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1986.8.5 │新政发[1986]84号 │ ││ │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 │ │ │├──┼────────────────────────┼──────┼─────────┼─┤│17 │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1986.12.30│新政发[1986]147号 │ │├──┼────────────────────────┼──────┼─────────┼─┤│18 │自治区边境贸易税收暂行办法 │1986 │新政发[1986]65号 │ │├──┼────────────────────────┼──────┼─────────┼─┤│19 │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 │1987.9.10 │新政发[1987]99号 │ ││ │规定》的补充规定 │ │ │ │├──┼────────────────────────┼──────┼─────────┼─┤│20 │自治区节约用油管理办法(试行) │1987.9.12 │新政发[1987]114号 │ │├──┼────────────────────────┼──────┼─────────┼─┤│21 │自治区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1987.11.18│新政发[1987]149号 │ │├──┼────────────────────────┼──────┼─────────┼─┤│22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1987.11.16│新政发[1987]143号 │ │├──┼────────────────────────┼──────┼─────────┼─┤│23 │自治区国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规 │1988.5.4 │新政发[1988]59号 │ ││ │定(试行) │ │ │ │├──┼────────────────────────┼──────┼─────────┼─┤│24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 │1988.5.18 │新政发[1988]69号 │ ││ │审计试行办法 │ │ │ │├──┼────────────────────────┼──────┼─────────┼─┤│25 │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1988.6.1 │新政发[1988]75号 │ │├──┼────────────────────────┼──────┼─────────┼─┤│26 │自治区石油勘探临时用地和损害补偿暂行办法 │1988.7.2 │新政发[1988]93号 │ │├──┼────────────────────────┼──────┼─────────┼─┤│27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8.14 │政府令1号 │ ││ │办法 │ │ │ │├──┼────────────────────────┼──────┼─────────┼─┤│28 │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1988.11.23│新政办[1988] │ ││ │ │ │171号 │ │├──┼────────────────────────┼──────┼─────────┼─┤│29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物价局关于加 │1989.7.3 │新工商字[1989] │ ││ │强粮油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 │119号 │ │├──┼────────────────────────┼──────┼─────────┼─┤│30 │自治区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规定 │1991.1.24 │政府令17号 │ │├──┼────────────────────────┼──────┼─────────┼─┤│31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关于打击倒买倒卖 │1991.3.20 │新工商市字 │ ││ │粮票的非法活动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 │[1991]43号 │ │├──┼────────────────────────┼──────┼─────────┼─┤│32 │自治区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1.3.25 │新政发[1991]34号 │ │├──┼────────────────────────┼──────┼─────────┼─┤│33 │自治区惩治卖淫嫖娼暂行规定 │1991.5.1 │政府令19号 │ │├──┼────────────────────────┼──────┼─────────┼─┤│34 │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 │1991.11.10│新政函[1991] │ ││ │管理办法 │政府批准 │156号 │ ││ │ │1991.11.20│新地矿字[1991] │ ││ │ │地矿局发布 │434号 │ │├──┼────────────────────────┼──────┼─────────┼─┤│35 │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法 │1992.3.26 │新政函[1992]61号 │ ││ │ │政府批准 │新标法字[1992] │ ││ │ │1992.4.6 │49号 │ ││ │ │标准局发布 │ │ │├──┼────────────────────────┼──────┼─────────┼─┤│36 │自治区推进民办科技机构发展若干规定 │1992.12.30│政府令32号 │ │├──┼────────────────────────┼──────┼─────────┼─┤│37 │自治区禁止赌博规定 │1992.12.31│政府令35号 │ │├──┼────────────────────────┼──────┼─────────┼─┤│38 │自治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1993.1.31 │政府令36号 │ │├──┼────────────────────────┼──────┼─────────┼─┤│39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3.6.7 │新政发[1993]55号 │ ││ │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联企业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 │ │ │ │├──┼────────────────────────┼──────┼─────────┼─┤│40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1993.7.20 │新政发[1993]64号 │ ││ │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举办经济实体发展第三 │ │ │ ││ │产业的税收优惠办法 │ │ │ ││ │ │ │ │ │├──┼────────────────────────┼──────┼─────────┼─┤│41 │自治区经贸委、新疆商检局、自治区供销社 │1993.10.8 │新政发[1993]85号 │ ││ │关于新疆出口棉花管理暂行办法 │ │ │ │├──┼────────────────────────┼──────┼─────────┼─┤│42 │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2.14 │新政发[1994]13号 │ │├──┼────────────────────────┼──────┼─────────┼─┤│43 │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4.4.12 │新政发[1994]41号 │ │├──┼────────────────────────┼──────┼─────────┼─┤│44 │自治区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1994.5.25 │新政函[1994]73号 │ ││ │ │政府批准 │新禁毒发[1994]46号│ ││ │ │1994.6.30 │ │ ││ │ │公安厅发布 │ │ │└──┴────────────────────────┴──────┴─────────┴─┘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一、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4.6.10政府令第45号)
删去第九条,即:“为鼓励国有种畜场推广良种畜,对其给予应征税额30%的减税照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118号)
1、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审核和发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办法》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经贸商字[1996]214号)
1、删去第五条中的:“同时还应具备经营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能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经济效益好,有良好的国际信誉。”
2、删去第十二条,即“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外省、市设在我区的经营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其经营的成品油不得进入我区市场。”
3、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十一、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三条改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杭州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市政府令第25号
正文:
(1991年1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严肃财经法纪,调控经济运行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本市审计工作,除了《审计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有明确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审计业务。对审计结果的处理意见与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和指示不一致时,应按上级审计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审计机关为政清廉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支持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对本市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有国家资产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供销社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财务隶属关系在本市的跨地区联营企业及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外地的办事机构;
(四)有国家资产的,或者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集体企业;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机关、社会团体所扶持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审计机关审计的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七)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局授权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的世界银行、外国政府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助项目的执行单位,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 审计机关除执行《审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计监督事项外,可对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定期审计和经常性审计;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对经济生活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审计机关正在进行审计的事项,有关财经管理部门需要同时进行检查的,应商得审计机关同意后配合进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经常了解和及时掌握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提请国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协助调查或提供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经法规有关的存款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对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凭证、帐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销毁帐册隐匿资产的,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在审计过程中继续进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单位,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凭证、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经济工作的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定期审计和经常性审计在第一次审计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注明当年审计的间隔期限。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写明资料来源。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可以运用复印、复制、拍照及录音、录像等方法取得。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人员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经过当事人核阅、签章和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签证;对提供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拒绝签章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在证明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章。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其所属的审计机关,或者委托其开展本审计项目的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提出,重大审计事项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授权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审计机关对在审计调查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需要处理的,应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时,应当把国务院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内制定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符合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的或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处理,应当事前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重大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审计依据界限不清的;
(二)需要追究地方、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的;
(三)需要有关部门采取重大改进措施的;
(四)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征求意见后,依法独立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关财经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不得随意停止执行或变更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应当把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结果的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上级审计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审判认定确属不该收缴的资金和罚款,由审计机关按照复议结论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定,通知财政部门予以退款。
第二十九条 本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和社会审计工作,应依照《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月三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