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49:50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属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含专项收费,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属国家所有,收费实行“财政统一票据、执收单位开票、收费局集中收款、资金统一分配、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收费管理局负责资金的集中收缴管理工作。
市收费管理局具体职责是:
(一)核发收款票据;
(二)集中收缴收费资金;
(三)分单位分项目核算收费收入;
(四)解缴和拨付收费资金;
(五)监督检查收费资金的收缴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集中收款的程序为:
(一)执收单位按收费项目性质及金额开出《预算外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开户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市收费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上;缴款人凭《缴款书》回单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零星、分散、不便于集中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由市收费管理局报市财政局批准,委托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并开出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的收票票据。委托代收代缴单位只能开设一个收入过渡帐户,收缴的收费资金每周及时全额解缴到市收费管理局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
帐户上。
第六条 市收费管理局对集中的收费资金按执收单位分户记帐,并及时与执收单位做好收费资金结算工作。
第七条 收费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后,原各执收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户(除委托代收代缴单位以外)一律取消。
第八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和收款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收费管理局在审核入库的收费资金与单位开出的票据金额相符后,方能为单位办理新的票据领购手续。
第九条 市属单位的收费资金按《综合财政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安排,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自负,比例调控,综合平衡。
第十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物价、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工作,保证收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交。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和《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收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7年5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上海市高级法院:
你院(86)沪高民他字第4号函请示的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问题,经研究认为:
1.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
2.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定安个人遗款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
请你院按照我院审判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办理。对你院的请示报告不再作文字批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请示报告 (86)沪高民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钱伯春的叔父钱定安在解放前是上海清凉寺和尚,解放初还俗,以设摊卖香烟为生,与一妇女同居,未生育,其妻于1973年死亡。1981年钱定安到上海玉佛寺当和尚,因脑溢血于1984年9月26日死亡,丧葬由玉佛寺料理。不久其兄(即钱伯春之父)也死亡。其弟表示放弃继承。钱伯春凭本市黄浦区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遗产1500元存款。之后,钱伯春又去玉佛寺要求继承已被该寺收取的钱定安的其它遗产计存款2700元和国库券100元等,该寺不允。
上海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和佛教协会认为,宗教有特殊性,按照佛教的传统,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他们的遗产归寺庙所有,故应尊重佛教传统,和尚的遗产继承人不得继承。
我院民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应遵照国家宗教政策,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与家庭已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和尚的遗产应归寺庙所有。另一种意见:继承法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应有继承权。
我院审委会意见: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都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对和尚遗产的继承无例外规定,因此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因涉及宗教政策,为慎重处理,特报告你院,请批示。
1986年9月4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限届满仍在缓刑期间可否恢复职工身份的请示》(川劳仲〔19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而受到企业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其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虽仍在缓刑期内,但表现好的,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



199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