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
为了激励先进,抢抓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二大目标,实施"三大战略",全面落实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加快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努力提高全市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国土资源管理、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参加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市西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
二、考核内容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共设置下列八项考核:
(一)城市发展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业工作;
(四)贸易粮食和民营经济工作;
(五)外向型经济工作;
(六)环保和交通工作;
(七)推进工业化工作;
(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
上述八项考核的考核指标、目标和评分标准附后。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考核办),市综合考核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任副主任,统一负责考核的组织、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目标。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以及省里下达的各项指标,研究确定考核目标,下达各被考核单位。需要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考核目标的,必须以本文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准。
(二)检查考评。
1、自查总结。次年1月15日前,各被考核单位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进行自评打分,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2、部门初评。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评,提出评分意见,次年1月15日前提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职能部门初评意见原则上不得更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由分管副秘书长复核签字后,送交市综合考核办。
3、汇总分析。市综合考核办对各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和部门初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统一考核数据认定口径及需提供的相关依据。
4、实地核查。次年1月中下旬,市综合考核办从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综合核查组,统一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综合核查组主要采取听汇报、组织抽查和有关部门核对等形式,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核查评分意见。每项考核必须拉开得分档次,不得出现全部同一得分现象,并严格根据得分高低排名。
6、提出考核建议。市综合考核办对各综合核查组的核查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各项考核结果建议,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核。
7、考核结果审定。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奖励
根据考核实绩,各项考核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考核对象为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考核对象超过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通报,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考核奖金由市财政统一列支。各项考核一等奖的奖金为1万元,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为1:0.8:0.6。
六、考核期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七、其它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发展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2、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3、社会事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4、贸易粮食和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5、外向型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6、环保和交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7、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8、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人发[2005]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元月十一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的用人机制,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主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同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构,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设区市人事部门的核准方案,具体组织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案与招聘公告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公布成绩;
(六)考核;
(七)体检;
(八)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职位、专业需要和招考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聘方案由各事业单位提出,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县(区)以下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人事部门汇总后报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考试的组织方式。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人事部门同意后,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要通过媒体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第三章 应聘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因涉密、专业特殊等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人事部门同意,可采取特殊考试,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取面试、测评、实际操作等方法招聘。
第十一条 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参照中组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笔试,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人事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三五人才”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二)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招聘报名工作在人事部门指导下,委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发给由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或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或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知识两门。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考试。专业知识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考试。公共科目试题由人事部门组织专门机构或专家命题。专业知识试题由主管部门组织命题。
第十七条 笔试的考务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笔试结束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面向社会公布成绩。同时按2: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额。
第十八条 面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考官一般应由5-7人组成。
面试的具体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的成绩按6∶4加权,确定参考者的总成绩,每个岗位人选按2∶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
第五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的重点是应聘者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一条 体检需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具有二级甲等资格条件的医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体检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由招聘单位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发给拟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通知书》,双方据此签定聘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新招聘人员享受与原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须及时同新招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向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经费由人事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不足部分可参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收取或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解决。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招聘而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事、编制等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