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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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和领导,促进我省村镇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村镇范围,包括县以下的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区)和不同规模的村庄。
第三条 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村级建设规划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
内的乡镇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为了加快乡镇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在沿海开放区或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集镇市场、工业小区以及农、林、牧、渔场,应纳入乡镇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符合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并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修改或变动,应按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尚未制定规划或有规划未经批准的村镇,必须严格控制批准建设。
第七条 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有效加强各级村镇建设管理力量,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乡镇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具体管理村镇的规划、建设。
第八条 村镇住宅建设要逐步纳入指导性计划管理渠道,各乡、镇一律实行住宅建设用地、户权、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建设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宏观控制水平,综合平衡下达年度住宅建设计划指标,由乡、镇人民政府掌握包干使用。村镇个人建住宅按下列
程序办理:
1.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列入年度建房计划;
2.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建房四至范围后,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3.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第九条 村镇生产建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用房的新、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1.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址和范围,划定规划建筑红线;
2.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向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提供设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和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条 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村镇规划建设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随时采取措施制止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和现象。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要组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统建农房或统一开发宅基地承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材供应,构件生产等。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资金应以自力更生为主,依靠发展经济,扩大积累,自筹解决,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公共设施的建设,可采取谁投资,谁得利,大家投资,大家受益的办法。乡、镇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要用于村镇建设。工商行政机关从集镇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也应适当集
中统筹安排集镇贸易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的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部门的设计室应积极承担本地区乡镇的规划和建设设计任务,有条件的县可以单独成立村镇规划建设设计室,专门承担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测量、规划和建筑设计任务,以提高村镇建设的标准化程度。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的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跨度十二米以上的,以及二层以上的楼房,都必须经过有证单位设计或采用通用设计,否则不发建筑许可证,不准施工。
第十五条 无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和营业执照的村镇建设施工队伍,一律不准承接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跨度十二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和二层以上的楼房。凡上述限额以上的所有建筑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县级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村镇新建、改建、扩建有废气、废水、废渣排放的工业项目,“三废”治理方案必须报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切实实行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不准接纳城市向农村转移的有严重污染的项目。
第十七条 所有在村镇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处修建永久或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经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否则不准设置。凡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建筑和古树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如确有特殊需要而必须拆除和迁移的,
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建设。对违章建设工程,视其对规划、建设管理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立即拆除、限期拆除、没收归公等处理,对违章单位、主管人及直接责任人,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
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设工程,由建设管理部门填发《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责令违章单位和个人无条件自行拆除。违章罚款由建设管理部门填发《罚款通知书》,违章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罚金。罚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罚金由建设管理部门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违章单位或个人接到违章处罚通知书后,如有不服,须在十五日内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由当地政府仲裁解决。逾期不申诉又不执行通知决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当地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镇各部门有义务协同建设管理部门制止违章建设。对违反本规定者,群众有权进行揭发、检举和监督,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严格认真执行《规定》,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相应需要的表格、证书,由省建委统一印发,所须收取必要的费用,可报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行署和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198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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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3号 2008年1月21日


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报送的《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
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2008年1月8日)

为确保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供气、集中供热企业及其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精神,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随配套费一并征收,其中代收供气公网建设资金每平方米15元,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每平方米18元。
二、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具体负责我市城六区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受市建委行政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三、凡按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规定缴纳配套费的用户,可以享用供气和集中供热服务,供气、集中供热企业可以分别申请使用配套费中每平方米15元和18元的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补助资金。
四、供气、集中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气、集中供热协议,以及用户缴纳配套费的缴费凭据等有效文件,是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结算的必备条件。供气、集中供热企业持上述文件每季度到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和受行政委托相应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进行结算,结算结果作为安排返还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
五、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部分,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根据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实际需要及结算数据,市本级配套费返还部分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结余转入下年度或在当年继续调整安排使用,超支部分抵扣下年度支出。
六、配套费中代收的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系代收资金,不属于配套费减免范围,不予减免。
七、符合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以及《西安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具备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资质,单机容量超过29兆瓦(或锅炉单台容量超过40吨/小时)的供热企业属于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具备申请使用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资格。
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管委会各自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结算资金的返还工作,如与供气、集中供热企业另有供气或集中供热合作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市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返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配套费返还时间从2005年配套费调整之日(住宅建设项目2005年10月1日,其它建设项目2005年7月15日)起计算。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2]1202号



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36号),现将《“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我国政务信息化深入发展的重要阶段。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务院批复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治国理政能力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经济社会安全为目标,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坚持需求主导,强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突出建设效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大力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期末,要形成统一完整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满足政务应用需要;初步建成共享开放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支撑面向国计民生的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显著提高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基本建成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建成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治国理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我委将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科学组织工程建设,推进管理创新,强化信息安全保密,确保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要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完工投用后的共用共享机制,增强部门间的业务协同能力,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0515_479320.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