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57:23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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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1990年8月22日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售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的行为。
出售建筑物是指建筑物所有者在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行为。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的征税范围。
(二)经济权益转让是指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无形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现暂列举技术权益转让、商标权益转让、版权权益转让等3项。
1.技术权益转让,是指技术拥有者,将该项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商标权益转让,是指商标专用权所有者,将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3.版权权益转让,是指版权所有者,将版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出版权、复制权、播映权、展览权、摄制影(视)片权、翻译权、改编权等项权益。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为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四、纳税地点
(一)适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税范围的,在土地和建筑物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如所转让的土地和出售的建筑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则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营业税。
(二)适用“经济权益转让”税目征税范围的,凡出让方属于个人,在受让方所在地由受让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凡出让方属于单位,在出让方核算地缴纳营业税。
五、减税、免税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在1991年底前由5%的税率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凡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取得的版权权益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从事技术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1990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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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