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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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


一 总 则
第一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指令性计划,其宗旨是通过攻关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中长期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促进传统产业的现代化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支持发
展高技术并使其产业化;不断提高我国经济素质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增强国家的科学技术实力。
第二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是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主体之一,并与其它科技计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第三条 为保证《“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制定及管理的合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编制,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科委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区共同完成。
第五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编制,主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要求,以及《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计科[1988]570号)和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纲要中提出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综合国
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地区的建议,统筹考虑,提出“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总体方向和设想。
第六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选择的范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技问题;重大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及国产化问题;对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科学技术问题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攻关项目的选择要充分考虑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技术引进等的衔接。
第七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立项程序:
1.由各部门、各地区按照项目选择原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提出项目建议(以下条款中,须报送的有关文件均按此处理);
2.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草案,并请有关专家组、学部委员会对计划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3.国家计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计划草案,待批准后,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根据“八五”计划,分别编制年度计划,由国家计委统一下达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按规定负责项目、课题可行性报告的批复、专题经费的审核、下达及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验收。
第九条 年度计划采取滚动方式实施,根据年度财政拨款情况,项目论证及前期工作准备的程度,逐项开题。
第十条 项目执行两年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课题的执行及完成情况、经费预决算及使用情况,外部配合条件等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审定后,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项目、课题、专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须撤消: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并实用化的;
3.攻关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重复的;
4.与攻关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5.攻关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落实的;
6.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的。
调整撤消的项目、课题,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调整撤消的专题,经组织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撤消的项目、课题、专题,须由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专题组负责人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做出书面报告。项目组织部门指定专门小组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将处理意见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备
案。撤消的项目、课题、专题如国家拨款有结余时,需上交到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持部门,由主管部门或主持部门集中后全额上交中央财政。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须对合同书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部门批准。项目、课题的调整,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四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负责组织与实施。国家攻关项目鼓励面向社会招标,集中优势力量,组织攻关。招标的具本办法,由各部门或地区制定,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由项目、课题、专题三个层次构成。由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或主持部门及承担单位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确定的项目,由项目组织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课题的分解内容、专题研究内容,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凡以成套技术、设备为攻关目标的,均要通过招标或委托实行承担单位总体负责制,对成套技术、设备的设计与研制总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分解课题、专题;提出开题申请报告;组织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审定、批准和签定专题合同;
2.提出年度实施、经费分配计划,进行财务监督;
3.检查项目、课题、专题的进展情况;
4.负责攻关统计报表,并于每年二月底按规定分别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提出书面报告。组织成果鉴定和验收。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主持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可行性报告确定的研究内容,与组织部门协商后,与承担单位签定专题合同,分配经费,进行财务监督,负责统计报表上报组织部门;
2.向组织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保证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科研任务;
2.合同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负责按期偿还应偿还的国家拨款;
3.每年一月底,按合同要求提交上年度攻关进度、经费使用报告和统计报表,攻关任务完成后,要作出技术总结和经费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五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经费采取由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和地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技攻关经费属补助性制质,经费使用严格按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各级财政和财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每年一月底前由组织部门审查主管部门提出的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分别会同财政部分批将经费下达到组织部门、主持部门或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下拨的攻关经费,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实行无偿使用、部分偿还或风险科技贷款等不同办法。
A类:属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由国家拨款,无偿使用。
B类: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生产为目标,成果转化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开发研究项目。其中开发周期三年以上的,有一定风险性,在“九五”期间可对现行生产进行技术改造,并形成一定生产能力,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回收不低于20%的国家拨款。
C类:开发周期三年以下的,具有较强偿还能力的项目,在“八五”期间可形成生产能力,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回收不低于30%的国家拨款。
D类:对属于高风险,但有高收益的研究项目,国家先以无息贷款形式拨付资金,如按合同正常进行,其国家支持的经费按银行贷款方式实行管理;如研究失败则国家先以贷款形式拨付的资金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承担。
攻关专题的类型及偿还额度和期限均要在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由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主持部门负责执行偿还国家拨款制度。偿还的经费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在项目的组织部门、主管部门、主持部门或地区继续用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不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在项目组织部门或地区偿还经费再安排使用时,需将项目安
排情况按年度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参加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科研人员,其奖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其他研究人员的奖金水平。

六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将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项目完成后须经过国家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课题或专题方可告结束。所获的成果,应随时上报,申请鉴定。享有专利权的,必须及时向专利部门申请专利。
第二十八条 对成果的处理应依照[87]国科发字(0781)号文处理。成果按年度汇总后,按规定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任务完成后,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三十条 攻关成果属国家所有。为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国家鼓励研究成果的有偿转让。除国家(包括各部委)有特殊规定外,取得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封锁,有义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或专题的研究成果,可以申请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重大发明奖。

七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地区制定的管理细则,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备案。



199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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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印发《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公示的备案材料,须使用总局政府网站可供下载的统一表格。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总报备剧目,发送电子邮件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同时传真至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规划处(传真电话:010-86091704)。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促进创作繁荣,有效培育电视剧市场,积极推动产业发展。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力度,包括建章立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调配资金等。在严格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特别要为辖区所属制作机构传达和宣讲新的管理办法,为他们释疑解惑,帮他们办理相关事务,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顺应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需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于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生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三)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的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为:
  (一)依据国家法规及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二)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
  (三)查验申报机构资质,对于合作拍摄制作的剧目,只能核准其中一家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四)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各地的报备截止时间,由各省级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条 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所辖机构上月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上述信箱,由广电总局负责核准备案并办理公示。
  第七条 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整或做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发生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按违规处理。
  第十条 凡经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中的公示剧目打印件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各级审查部门需进行认真查验,未经各级管理部门备案和广电总局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剧,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发证。
  第十二条 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所有电视播出机构、各类电视剧发行和制作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和创作者、投资人等,均可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全国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动态情况,可根据需要追踪、选购、合作、核实以及投诉相关剧目,有效处理各类选题竞争、授权争议、题材撞车、重复拍摄制作等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之前,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并已实施拍摄制作的剧目,原题材规划批准件在该剧制作完成后送审时继续有效;虽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但尚未开拍的电视剧,待实施拍摄制作时,仍须按本办法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
附件1: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网上报备须知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网上报备,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和中央电视台的相关管理部门、中直制作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向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备案剧目要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1、各管理部门在接到此通知后,须设置向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所辖机构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的专用邮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将本部门的专用邮箱地址上报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备案。总局只接受各部门从专用邮箱发送的备案材料。各部门如要变更邮箱地址,需及时报告,经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确认方可生效。
  2、各管理部门须统一使用总局的备案表格。此表格可以从总局网站下载,复制有效。申报表格须逐项填写,一剧一表,否则不予受理。
  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
  4、广电总局发布拍摄制作剧目公示的网站是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rft.gov.cn)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
  5、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然后按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固定时间每月将公示剧目通过“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发布。业界通过点击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rft.gov.cn)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下载、打印总局公示剧目。

附件2:

电视剧题材的分类标准

为统一电视剧的题材分类标准,量化各类题材比例,掌握全国电视剧创作的题材态势,结合电视剧投拍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实施,现将电视剧题材的划分做以下统一分类要求。各省级管理部门和制作机构在投拍备案办理中,须严格按下列划分的题材种类填写备案公示表格,自行设立题材名目视为无效。
  一、当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各类电视剧为当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的故事内容分为:
  当代军旅题材
  当代都市题材
  当代农村题材
  当代青少题材
  当代涉案题材
  当代科幻题材
  当代其它题材
  二、现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的各类电视剧为现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现代军旅题材
  现代都市题材
  现代农村题材
  现代青少题材
  现代涉案题材
  现代传记题材
  现代其它题材
  三、近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至1949年以前各类电视剧为近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近代革命题材
  近代都市题材
  近代青少题材
  近代传奇题材
  近代传记题材
  近代其它题材
  四、古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以前的各类电视剧为古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古代传奇题材
  古代宫廷题材
  古代传记题材
  古代武打题材
  古代青少题材
  古代其它题材
  五、重大题材:
  重大题材特指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文件规定的题材,根据故事内容分为:
  重大革命题材
  重大历史题材
  
附件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