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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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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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对外籍人员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对外籍人员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证驻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经贸团体以及其他来晋外籍人员使用无线电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籍人员在晋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进口、购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短波收信机,应由负责接待的主管部门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领取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和管理费(缴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四条 使用无线电台应按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定的频率,严禁使用规定外的频率。通信设备的频带宽度、频率稳定度、残波辐射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 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如需变更台址、更换设备、增大功率和加高无线等,均须按第三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六条 在晋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外籍人员或团体,应接受各级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投检查。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由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罚款、吊销执照(违章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一、擅自购买、进口无线电设备的;
二、私设电台或其他发射设备的;
三、擅自增大功率、改变台址、增高天线的;
四、发射设备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
五、擅自使用、超占无线电频率的;
六、因管理不善丢失电台或未经批准转让、租借的;
七、不遵守规定,扰乱空中电波秩序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测量无线电场强的;
九、不服从无线电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工、科、医设备,不加屏蔽,对通信造成有害干扰的。
第八条 凡被罚款的团体和个人,在接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罚款通知后,须在十五天内到指定地点缴费,逾期不交者,按原定罚款标准每天增加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九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6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局关于绿化补偿费财务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等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局关于绿化补偿费财务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等



各区县市管委(建委)、财政局、园林局:
一、为加强绿化补偿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绿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绿化补偿费标准:
绿化补偿费是指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按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缴纳的绿化用地补偿和绿化建设费用。其标准是:
1、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240元;
2、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县城镇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145元。
三、绿化补偿费的收缴与返还:
1、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文件,按绿化补偿费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2、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收取绿化补偿费,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的银钱收据并于季末十日内全数上缴市园林局计财处;市园林局于十二月初将各区县上缴的绿化补偿费汇总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
3、根据园林绿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市园林局编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返还。其中30%返还给区县园林局自行安排使用,70%由市园林局统一掌握。
四、绿化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
1、绿化补偿费作为城市绿化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2、绿化补偿费要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3、各区县收取的绿化补偿,要全数上缴,严禁坐支。
4、绿化补偿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按规定要求编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报市园林局批准。工程竣工后或年度终了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市园林局审批。
5、绿化补偿费作为城市绿化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市园林局专项资金跟踪反馈管理办法。凡专项资金在四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区县在编报预算的同时,要编报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竣工后和年末要编报“专项资金反馈报告”,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效果。
6、绿化补偿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必须接受各级财政、财务部门的监督。
五、绿化补偿费的帐务处理
1、各区县园林管理局根据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时,收记“暂存款”科目,上缴绿化补偿费时,付记“暂存款”科目。
2、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收到市园林局返还的绿化补偿费时,收记“拨入专项资金--绿化补偿费”,支出绿化补偿费时,付记“专项资金支出--绿化补偿费”。
3、各级园林主管部门拨给所属单位绿化补偿费时,付记“拨出专项资金--绿化补偿费”。
六、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商研究解释。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