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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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便于《支付结算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结算凭证的启用时间。《支付结算办法》对现行的汇兑等结算凭证进行了修订和规范,自1997年12月1日起启用,为避免浪费,现行凭证可使用至1998年6月底。
二、关于印章问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人栏加盖结算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规模、尺寸大小和内容摆布与汇票专用章相同,由各使用行在总行指定的厂家刻制。
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单位和个人不能使用原子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三、关于使用压数机的问题。自1997年12月1日起,各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不再使用压数机,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仍需使用压数机。
以上请速转知各行执行。



19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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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证据固定操作实践

商家泉


  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商标权利人对侵犯自己商标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权利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一、 商标诉讼的取证范围

  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商标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都需要向有关主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明商标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属证据)以及表明商标权被侵害的证据(侵权证据)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1. 权属证据
  该类证据要证明:(1)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诉人;(2)该商标权在中国合法存在、有效并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是否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B、驰名商标认证书或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
2. 侵权证据
  该类证据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工商或公安部门立案材料、处罚材料等等。
提交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损害赔偿证据
  在商标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三种,(1)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2)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含调查费和律师费),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3)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该类证据主要证明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案,确定诉讼或行政打假的方案和确定管辖的机关。

三、商标侵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一般说来,律师(两名)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或对足以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调查手段穷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通常分为三类: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2、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3、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四、 商标权诉讼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②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③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克拉玛依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新疆克拉玛依市


克拉玛依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新克政发[2001]46号
2001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及国有企业领导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

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

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

简称两个《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

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所称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及其他公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三条 任职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的行政区域、部门、单位的财

政、财务收支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

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履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根

据工作需要安排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

,以及因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发生国有资产重组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党委或政府领导召集,成员由纪检、监察、组

织、人事、经计委(或经贸委)、审计、财政部门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其他成员单位派联络员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

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组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审计机关是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党政领导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

计。党政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党政领导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主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党委政府的意见,提出下一年度领

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后,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依法实施审计。经联席会议确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

书。

  第九条 对各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组织部门向市审计局提出审计委托建议

,再由市审计局授权各区审计局或市审计局的派出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

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期时间较长的,审计的时间范围

应当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党政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市审计局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市审计局对下级审计

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任期审计事项,可以直接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直属、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实施工作,并接受本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向被审计的部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社会

审计机构受委托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委托方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进行,严格防止不必要的重复

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

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