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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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8日 财会〔2002〕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同意,现予公布,请根据办法的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附件: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审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确定考试方式,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办理有关事宜。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及时间:
1.会计与审计,240分钟;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180分钟。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每年度报名开始前,全国考委会将发布该年度《考试大纲》,界定考试范围及参考用书。
三、报名条件及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在近3年中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过刑事、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到当地的地方考试办公室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提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考办应对本地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汇总表(格式见附)报送至全国考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办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终审,并下发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至各地地方考办。地方考办在收到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后,应在准考证上粘贴相应考生照片,并加盖地方考委会的钢印后,发放给考生。
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用于命题、设置考场、试卷印制及发送、有效答卷评阅及成绩发放等项工作。
全国考办不直接受理个人报考事宜。
四、考试实施
考试组织方式: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实施时间:由全国考委会在每年度发布的报名简章中确定。
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并自觉遵守《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守则》;考务工作执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进行处罚。
五、阅卷及成绩认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办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
(二)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委会确定。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为考试合格,不保留单科合格成绩。
(三)全国考办监制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如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取消其合格成绩。
注册会计师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能凭此证书签署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有关报告。考试合格者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应按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办通知地方考办。
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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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5〕6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事故及水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 按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
(一)由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2.发生人员中毒的;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的;
4.对环境造成危害的。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
2.发生人群中毒的;
3.因环境污染影响社会安定的;
4.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5.对县级以上城镇主要水源地造成污染的。
(四)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发生人群明显中毒的,或有人员中毒死亡的;
3.因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的;
4.造成县级以上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联防、应急机制,根据“预防为主、快速应对”的原则,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边界水污染突发事故。在接到水质恶化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水源安全保障应急措施,迅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第五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各地环保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尽力保护可能受到危害的居(村)民、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目标。同时督促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以发生地为主的污染事故处理组织协调体系,凡河流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上下游各地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污染纠纷调查、协调处理机制,对水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进行联合调查处理。
第七条 设立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会议召集人,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发生污染事故时,则视情召开联席会议。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处理的统一协调,具体负责污染性质、污染程度、污染范围、污染责任的认定,以及依照相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责成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污染区域地表水的流向、流量等水文状况的确认。
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对渔业、农业等损失的原因进行技术鉴定,并对由污染造成的渔业、农业等损失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因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因污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技术鉴定。
市监察局负责环境违法行为、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九条 建立边界污染纠纷调查处理机制。成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组,具体负责对污染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分析调查,找出污染源,评估因受污染而遭受的损失或人体伤害程度,为对受害方及时进行赔偿或补偿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 建立边界水环境预警机制和通报制度。上下游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日常监测和环境管理中掌握的有关数据及情况每月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报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如一方认为有必要查阅对方有关企业相关资料的,另一方应给予支持配合。上下游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信息联系,及时沟通企业污染源排放、重点污染源变化及污染物削减计划落实等情况,经常交流各自在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第十一条 建立边界水质联合监测机制。在敏感区域上下游开展两地联合监测工作,为污染预警、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基础资料;有条件的交界断面应安装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并与两地环保及市环保局联网。边界水域水质监测项目、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由市环境监测站会同上下游两地环保部门协商确定,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当水质发生异常时,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或较大水环境污染事故时,上下游两地环保部门应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市环保局,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两地环境监测站应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综合各方面因素,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产生的危害影响,并分析事态可能的发展趋势。
一般或较大的水环境污染事故,原则上由两地政府负责协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或特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由市环保局予以确认,同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汇总后交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作出赔偿或补偿处理决定。
重大或特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由市政府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十四条 参与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如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污染事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3日

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在总结去年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基础上,结合今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突出源头治理,以严把食品质量为核心,以推进食品专项整治为主线,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为确保全省人民饮食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工作任务:加强食品污染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犯罪活动,狠抓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品种的质量,强化对种植、养殖环节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力度。以整顿和规范熟肉食品生产经营为突破口,集中开展熟肉制品的专项整治行动;以核查劣质婴幼儿奶粉为突破口,集中开展奶粉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实现目标:全面完成国家八部委确定的各项目标,力争使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得到充分保障。全省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70%;各地市有2个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质量安全准入上市,60%的商场、食品超市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农贸市场经营熟肉食品实现配备“两罩一套”(熟肉食品柜台要配备玻璃罩,营业员要佩戴口罩和卫生塑料手套);基本消除面粉、儿童食品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基本消除病死畜禽肉加工熟肉食品以及用过保质期、变质、腐烂熟肉制品重新加工、销售的行为;坚决消除劣质奶粉的生产和在市场上的销售;哈尔滨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至5个百分点,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
  三、实施步骤
  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阶段,时间为5月中旬。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具体实施计划。
  第二阶段:集中实施和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6月初至11月末。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并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报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政府将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为12月份。各地、各部门对照工作任务及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于12月15日前将总结情况报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全省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协作,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任务和目标的落实。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和综合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认真组织好5月下旬食品安全宣传周和6月25日假劣食品药品集中销毁等活动。
  (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综合、组织和协调作用,对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年底前要将各类催办、督办事件的查处结果综合上报省政府。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地市县的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附件

黑龙江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 杰 省长助理
  副组长:李云龙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成 员:张守文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小溪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文华 省农委副主任
      徐敬琛 省商务厅助理巡视员
      王大威 省卫生厅副厅长
      刘玉华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小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助理巡视员
      罗公平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姚艳茹 哈尔滨海关副关长
      迟秀峰 省发改委副主任
      孟凡杰 省教育厅副厅长
      关立卓 省民委副主任
      李海林 省畜牧局副局长
      刘凤凯 省环保局副局长
      宁士敏 省旅游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负责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日常组织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守文(兼)
  副 主 任:王忠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助理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