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水口水电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1:45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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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水口水电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水口水电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件二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福建省电力局(以下称福建电力局)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福建电力局得到本协定所提供的贷款。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与福建电力局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定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含义与《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下列新用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银行与福建电力局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b)“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按照本协定3.01节(b)款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转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在内;
  (c)“福建电力局”,系指按照其章程建立并开展业务的福建省电力局,它是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
  (d)“章程”,系指由水利电力部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颁布的《福建电力局章程》;
  (e)“水电部”,系指借款人的水利电力部及其任何继承者;
  (f)“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款中所指的帐户;
  (g)“华东电管局”,系指隶属于水电部的“华东电业管理局”。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四千万美元($14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支付已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中所述本项目所需的、应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价款。《附件一》经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银行开立并保持美元的专用帐户,该专用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
  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由银行确定的更晚的日期,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第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费用”,系指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提取而未清偿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表示之。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度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三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2.08节 福建电力局被借款人指定为执行本项目的代表,以采取本协定2.02节及《通则》第五条的规定中所需要的或允许的各种行动。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
  除了对履行本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不应受任何限制的约束外,借款人还应使福建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福建电力局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不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涉履行这些责任的活动。
  (b)借款人应依据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之间将签订的转贷协定,把本贷款资金按照银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转贷给福建电力局。
  (i)该笔贷款资金将于二十年内还清,包括五年的宽限期,年利率为8.5%;
  (ii)承诺费和转贷贷款偿还的外汇风险(美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应由福建电力局承担。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行使其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实现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正、取消或放弃本转贷协定,以致影响上述(b)段条款的执行。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的采购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福建电力局按照《项目协定》的2.03节执行。
  3.04节 借款人应当,(1)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水口库区的永久铁路改线工程能以合理的工程惯例进行,并且在时间上满足水口水电站项目建设的要求;(2)应根据银行的合理要求,随时向银行提供铁路改线工程的情况。
  3.05节 为了有助于项目A.6部分的实施,借款人应执行或促使执行项目淹没地区和受影响区域的移民规划,该移民规划应为银行所接受。

  第四条 其他约文
  4.01节 借款人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福建电力局达成并实施《项目协定》第4.05节所涉及的若干协议,特别包括促使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和华东电管局达成并实施与之有关的相应协定。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款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福建电力局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由它承担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贷款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福建电力局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对它规定的义务;
  (c)由于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章程而使福建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的影响;
  (d)借款人或其他权力机构采取解散或撤销福建电力局、或者中断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款,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款中规定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款中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已经签订转贷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款中的含义范围内所规定的下列增加事项,包括在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福建电力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福建电力局产生法律约束力。
  (b)转贷协定已由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双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地址:           电传号码
  FINANMIM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 (ITT)
  Washington,D.C. 248423 (RCA)或
                  64145 (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前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受权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司特伯特斯·M·L·万德米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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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2006年1月5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如下:

一、邀请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委领导列席会议。

二、在闽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三、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四、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会
议听报告。

五、九届省政协委员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

六、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设区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列
席会议。

七、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委办
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八、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会议。



关于印发《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权[2003]4号




国权[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

现将《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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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做好2003年的工作,对于按照十六大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国家版权局总的工作思路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完善立法、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扩大宣传,认真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服务版权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做出积极贡献。版权管理工作的主导方向是:继续加大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著作权配套法规、规章的制订工作;充分发挥版权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加强宣传攻势,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切实做好版权保护工作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版权保护在推动知识创新、科技创新和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教育科研、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转变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切实做好版权保护工作。

二、加强监管,认真执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以“重点地区(经济文化发达的中心城市)、重点产业(图书、音像、计算机软件等)、重点部位(高科技园区,以版权为支撑的工业园区,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软件市场,大型集市贸易市场)”为中心,加强版权监管工作,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执法力度。继续开展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查处危害公共利益的大案要案,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著作权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订工作

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起草以及有关著作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案,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定;与广电总局合作,起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付酬办法》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定;着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修改或制定并颁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办法》、《教材法定许可付酬办法》、《报刊转载作品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做好有关著作权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确保我国著作权法规规章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一致性。

四、进一步加大著作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著作权保护宣传活动,着力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意识。特别是利用“世界知识产权领导人会议”在我国召开的有利时机,做好著作权法律的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我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取得的巨大成就,让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立场,树立中国政府的良好形象。

五、增强服务的意识,促进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把版权保护与推动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相结合,坚持和倡导版权保护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社会环境,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音乐戏剧、美术摄影、教育科研、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制定并落实贯彻《纲要》的实施方案,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全国各省(区市)推广福建、江苏、四川等地支持版权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版权相关产业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服务工作,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六、加强对版权行业协会和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等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发挥其在版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继续推进版权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加强对版权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版权行业协会在反盗维权以及版权法律宣传和培训方面的作用。积极支持和指导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推动集体管理组织在省会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继续开展对版权贸易的指导,为作者和作品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七、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积极开展版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学习和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在建立版权保护制度方面的经验。积极研究和探索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新条约的工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八、开展全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认真做好2003年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以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表彰先进、鼓舞士气,促进健全的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版权队伍的壮大和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