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2:26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6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缔结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按照本议定书和本议定书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向保加利亚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开展贸易。
  上述意向性指导货单为本议定书组成部分。
  货单所列商品,经双方同意,可以调整。双方还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也可就本议定书货单未列入商品开展贸易。

  第二条 两国政府支持、鼓励和监督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现汇贸易、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等多种方式签订外贸合同。

  第三条 两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为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执行本议定书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 合同款项将根据各自国家现行外汇法规,以美元或合同双方同意的其他自由外汇支付。
  在进行易货贸易时,双方公司和企业经协商将在所服务的银行单独开立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记价的专门帐户,开立和办理帐户的条件由其和银行直接商定。
  关于办理支付结算的技术问题由两国有关银行商定。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签订外贸合同的商品价格,应参照主要国际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商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执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广州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保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谷永江                鲍伦达科夫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保监发〔2007〕2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对实现保险中介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保险中介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滞后于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保险中介机构应以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的建设为契机,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能,加强内控建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促进中介业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建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是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目的是实现保险中介机构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安全,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情况,统筹规划本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的途径包括:自主创新、联合开发或购买商业专用软件等。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应当具备单证管理、客户管理、收付费结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管理等基本功能。

  (二)加强保险中介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妥善保存纸质业务档案之外,还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电子档案。良好的数据管理是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条件,保险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业务数据的电子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信息化建设打好坚实基础。

  三、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是申请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的单位,应当制订信息化管理制度,具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凡是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2007年10月1日前制订信息化管理制度,配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电子档案,否则将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的工作,各保监局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得到贯彻落实。在执行通知的过程中,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附件:

  1、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共六张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a.xls
 2、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说明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b.doc
  3、保险经纪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共八张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c.xls
 4、保险经纪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说明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d.doc
 5、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共四张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e.xls
  6、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电子档案数据格式说明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xingzhengxuke/2007/bjf28f.doc


                二○○七年四月十日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铝制食具容器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以铝为原料制作的各种炊具、食具、容器及修补用的材料。
第三条 凡回收铝,不得用来制作食具,如必须使用时应仅供制作铲、瓢、勺,同时应符合GB1133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第四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建立健全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五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采用新原料、新工艺时,应由生产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并提供生产工艺、配方及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产品经检验符合卫生标准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六条 销售单位在采购时要索取检验合格证或检验证书,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