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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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勤工俭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促进教育结构、教育制度改革,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效措施.希望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加强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把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人,我们于八月一日至十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会议.会议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了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形势,总结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讨论制订了《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并对今后全国中小学如何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如何加强领导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期间,中央领导同志接见了全体代表,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目前,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发展是好的.据一九八一年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中小学有四十三万一千所,占全国中小学总数的43%.校办工厂有四万零三百六十个,工业产值达十五亿四千多万元.校办农场、林场有土地三百六十多万亩,生产粮食三亿七千七百万斤.勤工俭学的纯收入达五亿七千多万元.
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发挥了多方面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使教育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中学,坚持勤工俭学,四年来,毕业的九百一十二名高中生中,三百五十名考上了大专和中专;其余毕业生参加了农业生产,其中二百余人担任了社队农业技术员,有的学生由于带头进行科学种田试验并取得了优异成绩,被省报誉为种田“状元”;一百三十余人担任了农村基层干部.勤工俭学开展较好的地方,学校风气较好,教学质量逐年提高,毕业生参加工作和劳动以后,普遍得到群众欢迎.
第二,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改善了办学条件,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吉林省三年来用勤工俭学收入补充的教育经费有一亿多元,他们用国家补助一点,群众支持一点,勤工俭学解决一点的“三股劲拧成一股绳”的办法,把全省中小学70%的校舍修建成了砖瓦房;怀德县校舍的砖瓦房已达到96.5%.河北省三河县勤工俭学的收入,为普及教育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全县普及了小学教育;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每年稳定在80%左右,接近普及初中教育.吉林省怀德县不仅基本普及了小学教育,而且办起了二百五十多个校内幼儿班,使全县50%的儿童受到了学前教育.
此外,一些校办工厂开展技术革新和新产品试制,填补了社会生产的一些空白,对活跃市场、为社会服务起了促进作用.
第三,有利于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目前,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较快的地方,一般勤工俭学活动都开展较好,为前者提供了部分资金、实习场地和专业师资.三年来,辽宁省城镇已办起四百八十多所职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其中教育部门利用普通中学改办与联办的一百零五所,绝大部分是以校办工厂为生产基地兴办起来的.青岛市教育部门自办的五十五个职业班中,有二十四个班是与校办工厂生产结合,根据校办工厂生产项目开设的.
实践证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符合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长期坚持.


这次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基本经验,归纳起来是:
一、领导重视.这是搞好勤工俭学的关键.吉林省领导同志经常关心勤工俭学工作,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广西柳州市领导亲自指导,把勤工俭学作为培养人才、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效途径.这样,就使勤工俭学取得了显著成绩,学校也办好了.
二、坚持育人.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正确方向.青岛市从育人的目的出发,选择生产项目,把学生参加劳动纳入教学计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掌握了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能.一些地区和学校,把校办工厂、农场办成劳动的基地,作为育人的课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基本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哲盟科左后旗满斗中学,把植树造林作为勤工俭学的主要项目,现在该校已有林地一千多亩,种树三十多万棵,绿化了校园,基本上控制了风沙对学校和本地区的侵害.四川省达县开展了“十小”活动(小种植、小饲养、小采集、小作坊、小菜园、小茶园、小药园、小林园、小土窑、小鱼塘),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四、有关部门的支持.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重要条件.开展勤工俭学,涉及到产、供、销各条渠道,涉及到工交、财贸、农林、工商、物资等很多部门.凡是勤工俭学开展较好、发展较快的地方和学校,都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分不开.苏州市计委和湖北省财政局把支持勤工俭学、办好校办工厂,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一些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虽然成绩很大,但发展还不平衡.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勤工俭学历来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一度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内乱的破坏,一些同志误认为它是“四人帮”极左路线的产物,对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心有余悸;学校工作重点转移到教学上来之后,有些同志把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与提高教育质量对立起来,认为是“不务正业”;即使是勤工俭学活动开展比较好的单位,也有不少人把它单纯当作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手段,只注重经济收入,忽视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
具体工作方面: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校办农场、林场土地被占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少地方发生学校林场树木被砍、农副产品被抢的情况;有的地方把生产搞得好的校办工厂上收或调并;有的校办工厂产、供、销没有保证;有些校办工厂、农场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管理不善,也出现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使之继续向前发展,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我们对于今后工作的意见是:
一、继续统一和提高认识,力争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在近几年内有一定的发展.
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的中小学,包括一些客观条件较好的学校还没有把勤工俭学活动开展起来,除有一些实际问题外,主要还是由于一些同志对开展勤工俭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要在统一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要求有条件的中小学,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而稳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
二、坚持育人的正确方向,把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勤工俭学,虽然是从事经济活动,必须讲求经济效益,但它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服务,根本目的在于育人.这个指导思想,有些地方和学校还不甚明确,需要在前进中引导解决.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这是目前教育工作和勤工俭学活动中必须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并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在学好系统的文化基础知识的同时,通过勤工俭学、科学实验活动学到一些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要注意同教学的结合,学校应当根据各个学科的具体特点,研究如何使教学同生产实践、科学实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充分发挥校办工厂的特点和优势,使勤工俭学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得到巩固、发展.
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的战略高度,对校办工厂、农场在组织上加强领导,行动上给予支持,政策上加以保护,措施上予以扶植.要认真执行《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校办工厂要根据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趋势,统一规划,合理安排.要注意调整成适宜学生参加劳动的项目,还要注意调整服务方向,使产品适销对路.农村学校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教育基地和实验园地,要大力开展科学试验活动,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校办工厂、农场都要注意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保证勤工俭学活动健康发展.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把勤工俭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关心和推动这方面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一支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遵纪守法,既懂生产、又懂教育的职工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和教育部门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定期检查财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勤工俭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随文送上这次会议讨论制订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2.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3.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学校的可能,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含林、牧、副、渔),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外贸出口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农业做为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五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要加强经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生产劳动
第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或公益劳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劳动与教学结合起来.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和劳动时间,防止学生不参加劳动或参加劳动过多的偏向.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第三章 校办工业
第八条 学校举办工厂,一般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一个学校单独办厂或几个学校联合办厂.校办工厂应利用当地有利条件,生产有原料来源、适销对路的各种产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承接外贸部门同意的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任务.教育战线所需的产品,尽量安排在校办工厂生产.严格禁止生产迷信产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要搞纯商业经营.商业性的职业班和职业学校,可结合专业试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各项修理等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技术后备力量提供生产实习场地.
第九条 校办工业的生产,产品属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其产、供、销计划,由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列入本系统计划,由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对纳入计划的产品,要按计划执行.原有协作关系,不要轻易中断.不属于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小商品,由生产单位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对于需要调整、转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转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第十条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统筹供应.属于有关单位带料加工的,材料仍由有关单位供应.
校办工厂的产品,凡不属国家统一调拨又为市场需要的,商业、外贸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或按有关规定自销,或举办联合展销门市部.对适合学校组织的出口项目和有出口价值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积极扶持、指导.
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由学校隶属部门归口管理,其它部门不得借口“调整”“归口”或其他理由平调、收缴和占用,己经发生上述现象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妥善解决.
学校内部不准私分或变相私分勤工俭学的财物.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工厂开展新产品的研制,并在技术、设备、材料、科研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对研究成果要给予奖励,其他单位采用时要给予适当代价.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业调整、产品归口、规划定点时,对校办工厂要给予扶植和支持.召开有关订货会、展销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传达等,都应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举办工厂或经营其它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 校办农业
第十四条 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应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采、拣、编织、修理等多种类型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近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下同),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并允许学校师生按国家规定开荒、拣种撂荒地.凡已经拨给学校的土地,或由学校师生开垦或垦复的土地,拣种的撂荒地,以及征购的土地均归学校使用,有关部门应发给土地、林权执照,保证学校的使用权.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占用或串换,已经占用的应尽量退还给学校;需要串换的,要经双方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校办农场(含林、牧、副、渔)要结合教学开展科学实验和科学种田,采用先进技术,搞好实验园地,培育优良品种,改进耕作方法,培养学生掌握初步的农业(包括林、牧、副、渔)知识和技能.
校办农场要为发展当地农业生产、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校办农场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需要的物资、设备等生产资料,要详加核算,各地计划、农林、物资、供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解决.
农村商业部门收购学校的农、林、牧、副、渔产品时,应评等计价.
适于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除外贸、商业部门要积极收购外,教育部门还可组织生产加工,并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直接交付出口.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十八条 校办工厂、农场,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懂教学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必需的固定工人,以加强生产的组织领导,保证生产的有效进行和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农场适当的编制.新增人员要首先从现有教职工中调配.
校办工厂、农场根据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少量政治思想好、生产技术水平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职工,以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和产品质量的把关.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
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粮食标准等,根据厂(场)生产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标准执行.所需劳保用品和粮食补助,按当地规定,由有关部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厂(场)的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所属地区校办厂(场)的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利用本地区的学校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部门要尽力帮助与支持.要建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处理日常工作.
(3)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参加同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疏通或解决校办工厂、农场的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4)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品的展销门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5)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产品交流.
(6)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7)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产和行政业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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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应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三条 承办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承办市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和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和闭会期间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五条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六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

  第八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现阶段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九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根据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行政体制和部门工作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交所属部门、单位研究办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交办

  (一)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在大会闭会后,由市政府组织召开交办会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受理后,转由市政府督查室交办。

  (二)省级及以上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职责分工,交由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书面理由,经同意后退回,由市政府督查室重新明确承办单位。未经市政府督查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登记,制定办理方案。

  (二)承办单位要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现场办理等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见面会商与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提案者意见,答复意见原则上须征得人大代表、提案者满意(市政府督查室跟踪核查)后,方能进行回复。

  (三)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涉及主办、协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抄送市政府督查室,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并抄送协办单位,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协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且不能明确主办单位、需市政府协调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批示或召开协调会后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答复

  (一)建议提案的答复必须经过承办单位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等。

  (二)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具体时间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确定)。

  (三)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件均用A4红头公函纸,按规定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经办人员科室、姓名和联系电话。两名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提案,答复时行文称呼选择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姓名;党派、团体、专委会提案,行文称呼为提案单位名称。建议提案办理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标题后注明办复结果类别。(建议提案办复结果分三种类别:“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有具体措施;“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应有具体方案;“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留作参考,应认真诚恳地向人大代表、提案者作详尽解释说明)

  (四)建议提案在网上答复的同时,还要进行书面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书面答复除寄送领衔人外,还应分别寄送联名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政协提案的书面答复寄送领衔人,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协相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议案、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由主办单位将答复意见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后,市政府办公室按行文格式进行回复。所有书面答复都向领衔人寄送《反馈意见表》。

  (五)经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省级及以上建议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应将答复意见按规定格式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统一行文答复。

  (六)承办单位应认真抓好答复的落实工作。建议提案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应及时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应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总结。承办单位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总结报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年底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网上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通过“达州市人大代表建议管理系统”、“达州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完成建议提案的审查、立案、交办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通过网上办理系统进行签收、办理、答复、跟踪等工作。

  第十七条 网上办理过程和内容要主动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办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实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随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做好催办、督办和督促落实工作,并及时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联系会议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召集有关承办单位,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系会议,交流办理工作经验,研讨办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探索办理工作新方法、新途径。

  第二十一条 意见反馈制度。由承办单位将《反馈意见表》寄送领衔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签复意见;领衔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再次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见,直至满意为止。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评比、总结等工作,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工作,组织开展办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办理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20日市政府制定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活动,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均适用本办法。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单位在原来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不影响中关村科技园区统一规划实施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对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统一进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是政府行为,由政府委托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及实施

第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总体规划及其经济、建设发展状况,确定拟进行一级开发的地块,并由市规划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拟开发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拟开发地块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规划方案,分别由市计委、市规划委审批。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规划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承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单位。
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审定标底。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标底应当由测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开发成本加上适当利润构成。
第七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审定的详细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对双方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的主要权利、义务予以规定。
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应当到市计委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手续。
第八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也不得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肢解后转包。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中关村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承包合同》和审定的详细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

第三章 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的建设用地出让

第十条 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向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招标或者拍卖的,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出让方式。
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没有实施出让的建设用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组织进行招投标或者拍卖,并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确定标底或拍卖底价。
第十二条 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担土地一级开发的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完成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纳毛地价。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和生产项目的,按照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的土地开发管理,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