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农市发[2003]6号
2003-0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农业系统各国家级和部级质检中心:
为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规范和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在中编办和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部日前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中心下设四个职能处室和三个分中心。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指导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产品消费、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要求,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技术专家委员会,明确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严格认证程序,规范资质管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分为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产品认证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下,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农业部、认监委264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详细的产地认定办法和细则,加强对产地环境现场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任用管理;同时要严格产地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考核,只有通过计量认证并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确认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担产地认定的环境检测工作。产品认证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认监委264号公告)要求,细化分品种的认证细则和规范,加强对产品认证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组的管理,同时要严格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筛选、推荐和业务委托工作。凡承担产品认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是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获得农业部或国务院有关执法部门授权认可的技术事业单位,同时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推选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下同)审核确认后,方可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工作。
三、突出重点,做好首批产品认证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商国家认监委,决定将韭菜、猪肉、鳗鲡等62种重要的食用农产品纳入第一批实施认证的产品目录(见附件1)。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计划,拟在2003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首批获得全国统一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为确保“五一”期间广大消费者能吃到贴有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的放心农产品,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抓好产地认定的同时,按照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及要求(见附件2),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组织申报工作。凡已正式开展产地认定的地区和部门,应当推荐一定比例的农产品纳入首批认证范围,并指导有关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备齐有关申请材料,于2003年4月25日前报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具体的申报联络方式见附件3)。
四、建立监督机制,完善交流制度。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产地认定结果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并定期对认定的产地进行检查;同时请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时将获得认证的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并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为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将适时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认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备案事宜请直接与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有关的分中心联系。
附件:1、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2、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及要求
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各分中心联系方式
附件1:
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 种植业产品
1 韭菜
2 白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菜心、菜薹、乌塌菜、薹菜、日本水菜等)
3 茄果类(番茄、茄子、青椒)
4 甘蓝类(普通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
5 苹果
6 柑桔
7 茶叶
8 芒果
9 香蕉
10 黄瓜
11 苦瓜
12 豇豆
13 菜豆
14 萝卜
15 胡萝卜
16 鲜食葡萄
17 菠菜
18 芹菜
19 蕹菜
20 香菇
21 平菇
22 双孢蘑菇
23 黑木耳
24 梨
25 草莓
26 猕猴桃
27 西瓜
28 桃
29 大米
30 菜籽油
31 饮用菊花
32 窨茶用茉莉花
二 畜牧产品
33 猪肉
34 鸡肉
35 牛肉
36 羊肉
37 兔肉
38 鸡蛋
39 生鲜牛奶
40 猪肝
41 蜂蜜
42 蜂花粉
三 水产品
43 鳗鲡
44 草、青、鲢、鳙、尼罗罗非鱼
45 海带
46 对虾
47 大黄鱼
48 海湾扇贝
49 中华绒螯蟹
50 中华鳖
51 大菱鲆
52 近江牡蛎
53 牛蛙
54 罗氏沼虾
55 虹鳟
56 三疣梭子蟹
57 乌鳢
58 鳜
59 黄鳝
60 克氏螯虾
61 海蛰
62 水发水产品
附件2:
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是产自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二、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在“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见附件1)。
三、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要求的书面材料(申请书样本请直接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 下载)。
四、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验要求:
1.凡2002年3月1日之后经农业部有关部级检测机构(或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检验报告视同有效,可作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免检;
2.未经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的产品,可委托第一批指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名单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 查阅)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与申请书一同上报。
3.已获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原申报材料与全国统一标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要求内容基本相符的,可只填写申请书,原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即可。
附件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各分中心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15号重庆饭店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228888—7626、7625
传真:010-64270309
电邮:aqsc@sina.net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520107
传真:010-65520119
电邮:Younong@agri.gov.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11室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4646, 64194645
传真:010-64194646
电邮:zbc@cav.net.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永定路南青塔150号
邮编:100039
电话:010-68673907,68673912,68673913
传真:010-68671130
电邮:cffpq@sina.com
老字号系列之为什么不能忽视使用商号的企业对商标的贡献
“炉灶曹”是北京的一个老字号,和众多老字号企业一样在建国初期被改造成国有企业。“炉灶曹”的后人比其他老字号的后人多了商标意识,将“炉灶曹”注册了商标,但是原来的国有企业仍然在使用“炉灶曹”,“炉灶曹”后人要起诉国有企业商标侵权在所难免。这个案例发生在1998年,时间比较早一些,一审法院依据93年的老商标法认定被告是合理使用,驳回了“炉灶曹”后人的起诉。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炉灶曹”商标,同时没有支持原告赔偿的请求。
老字号是个特殊的东西,大概相当于现在的驰名商标,因为以前并没有商标概念,字号实际包含了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功能。当我国推行商标制度后,在原来字号的基础上多出了另一个权利——商标权,而且商标的价值与作用显然要比字号大。当老字号被国有化后,保留的只是商号,商标法颁布后,商标权成为一个无主的权利,现实的情况基本是谁先申请就归谁。于是商标和商号就被分离在不同人手中,但是商标与商号是天生的一对兄弟,合则亲如一体,分则成为仇敌。老字号被国有企业一直延续使用,使老字号历经几代人仍然没有被消费者遗忘,才使得该老字号被注册成商标具有很大的价值,这个价值实际是使用字号的企业带来的,当然不能因为抢先注册了商标,就可以将其他人的工作成果独享。所以解决老字号商标与商号的纠纷显然不能以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来判决赔偿的数额。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炉灶曹后人依法注册取得“炉灶曹”商标,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个类别上使用该商标,因此判决国有企业停止使用该商标。但是该国有企业一直在使用该“商标”,才没有使该“商标”被消费者遗忘,并且发扬了该老字号,为该老字号的建立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只判决其停止使用,而没有支持原告赔偿的要求。北京市高级法院对“炉灶曹”案件的判决充分考虑了历史渊源及各种因素,这个判决充分肯定了使用字号的企业对商标建立的贡献,并没有落入陈规,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赔偿若干,这个案例对解决老字号商标与伤号的冲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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