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国土、建设、城建、交通、电力、通信、工商、环保及公安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建设管理资金及用地,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
第五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无公害防治有害生物技术,发展节约型绿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
各镇(街)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安排以下内容: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各类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制定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绿化种植规划,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九条 本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各类城市绿化项目还必须满足城市生态环境指标:本地植物指数达到70%以上,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达到50%以上。
第十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指标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公园绿地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绿化种植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
(二)城市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2%;
(三)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其中居住区和单位配套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75%;
(四)江河两岸、铁路沿线、高压输电线走廊等的安全防护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坚持适地适树和节约型园林的原则,以自然式多层次的植物群落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第十二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积极引导城市生产绿地科学培育大苗,丰富及促进城市绿化树种的多样性。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包括桥体、坡壁、屋顶及其它建筑立面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各类建设项目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应积极进行立体绿化,建造天台花园。
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绿化管理控制技术规定,指导绿化设计单位进行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方案设计。
城市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的专项绿化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各类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地,由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各类绿地的工程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绿化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城市绿化建设应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配套绿化竣工图、相关电子文档和验收结果报告等资料。
市
改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套绿化的建设面积达不到规划标准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补建,不能补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1%至5%。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主体,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地,由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绿化专业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者负责;
(五)铁路、公路及公路沿线两侧建筑控制区、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防护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绿化管护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和本市绿地养护规范进行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已建成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永久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审核。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补偿费用,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及其它安全需要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审核。申请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应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手续。
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城市树木,影响城市树木正常生长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修剪。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在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它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建成面积达不到规划标准的;
(二)在城市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或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
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由财政部门按计划用于全市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科研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
(二)因公益性市政建设及其它安全需要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树木。
恢复绿化补偿费由该绿地的管护部门收取,用于城市绿地的绿化恢复及养护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绿化补偿费及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纳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该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该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该条第(四)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千元以下罚款;
(四)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公共设施、工业、仓储、企事业单位以及道路红线内的配套绿地;
(五)其它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风景林地、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 4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 3月31日。本市2002年7月1日发布的《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了新世纪前十年我国妇女发展的目标、任
务以及有关政策措施,是指导和推动新时期我国妇女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纲要中
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障领域的各项目标如期完成,我部制定了《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中国
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以下简称《纲要》)有关劳动保
障方面的要求,保障广大妇女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
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促进妇女就业。
1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2调整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逐步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就业的比例
;提高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例;
3落实男女平等的就业原则,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
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加强妇女教育与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
争能力。
(二)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1.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2. 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解决女职工
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1.建立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2. 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生
育保险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拓宽妇女就业领域。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就业的稳定增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
服务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为妇女就业创造
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特殊需要,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
。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自主就业。
加强妇女就业服务,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
进妇女实现充分就业。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指导企业结合本单位生
产经营特点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加大执法监察力
度,对于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
用标准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企业违反规定,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
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三)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女职工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女职工自身的
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将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纳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中,制定生育保险覆盖面年度计划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化管
理服务,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五)加强职业培训。
根据职业变化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就业前培训
、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积极探索建
立妇女终身培训体系。
(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
面向广大农村妇女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帮助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发展乡镇企业,加
快小城镇建设,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三、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纲要》是未来十年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将妇女劳动保障工
作纳入劳动保障事业总体规划,加强对妇女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分级领导组织机构,
层层落实责任制。我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继续承担指导各地贯彻落实《纲要
》的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工作协调小组,推动妇女劳动和社会
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或计划。
将《 纲要》的实施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省、 自
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
实施方案或计划,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未来十年促进劳动保障领域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
提出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
(三)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各地结合常规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每年度本地落实《纲要》实施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做好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保障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贯彻落实《纲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