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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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九日   



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江门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改组为江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正处级,挂靠市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服务、处理地方金融工作的办事机构,由市府办公室授权处理有关业务。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省、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三)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支持和配合中央驻我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央、省金融机构及其驻我市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江门金融安全区建设。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

  (六)研究拟定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的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和购并、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

  (七)组织周转金清理回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市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债务。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办内设3个职能科:

  (一)综合法规科

  协调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制订机关内部综合性规章制度;负责会议、文秘、督办、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编报,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综合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宏观形势、年度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性意见;编制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事业服务的意见和政策;负责组织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地方金融机构执行的情况;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金融资产科(加挂江门市周转金清理回收办公室牌子)

  负责对城市和农村地区除证券期货类的地方金融相关工作。监管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计、稽核地方金融机构负债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推进城乡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协助驻我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国家和省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和防范化解、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协调和组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追收资产和不良贷款;负责清理和回收我市周转金;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企业担保形成的企业债务。

  (三)资本市场科

  研究提出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承办企业上市前的改制、上市协调等有关工作;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监管;协调、组织防范化解和处置上市公司风险;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以及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交易等,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券、项目债券的审核、发行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金融办机关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副科长3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四、人员经费

  市金融办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五、其他事项

  (一)市金融办的后勤、党务、人事管理等委托市府办公室负责。

  (二)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防范化解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处理政府及部门为企业提供担保形成债务专责小组办公室、恩平市城乡信用合作社关闭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其业务由市金融办相关科室承担,人员仍从有关单位抽调。

  (三)撤销江门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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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等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勤(后勤)部:
经中央军委批准,1998年12月1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发文,确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调整军人职业津贴标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和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现就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
排职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
副连职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
正连职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
副营职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
正营职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
副团职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
正团职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300元;
副师职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320元;
正师职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340元;
副军职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360元;
正军职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380元。
二、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6至9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一级的,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0至13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二级的,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4至18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三级的,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9至23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不满5年的,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24至28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满5年不满10年的,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29年以上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满10年以上的,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调整军人职业津贴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1999年1月至12月的从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开支);从2000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2〕1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现将《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109号)予以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划内属于本实施办法所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本省辖区范围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本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第五条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二)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第八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年检、代收代缴车船税等信息,协助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未提供当年或自上次年检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的,各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车辆检验机构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明。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1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子 目
计税 单位
每年 税额
备注

乘用车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5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640元

4.0升以上的
3900元

商用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且20人以下,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72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36元
按货车税额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3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元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5元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