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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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4〕1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2004年“八件实事”省考核奖惩办法

为促进2004年为民办“八件实事”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年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19个省直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农村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14个市州政府。
二、考核办法:考核工作以项目考核为主,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和考核指标体系按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考核办法为:
(一)对省直责任单位采取季度自评、半年检查、年终统一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即每季度由省直责任单位进行自评,半年由省“八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组织检查,年终由省考核办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二)对市州政府采取按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方法进行。即市州每月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相关省直责任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半年由省直责任单位分别对市州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考核办。省考核办根据部门验收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三、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二个等级。考核的工作目标全部达标的,考核结果为达标;考核的工作目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一)考核为达标等级的:
1、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岗,事迹突出的给予记功;
2、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穴班子成员?雪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提高到20%;
3、给予通报表彰;
4、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考核办的评定结果直接拨给考核达标的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具体发放由达标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工作量、责任大小和工作实绩综合确定并发放到人。
(二)考核为不达标等级的;
1、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并不得参与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
2、省直责任单位和市州政府?穴班子成员?雪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不得超过10%;
3、给予通报批评;
4、因违纪问题而导致考核不达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其他
19个省直责任单位、14个市州政府考核结果的公布和兑现工作由省考核办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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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资产经营公司,各市级企业:
《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2〕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太原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级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向主管部门一次申报,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企业或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授权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向有关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资料。
第八条 市级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上交年度净利润,除监狱、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免交外,其余企业均按5%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拥有的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子企业未纳入集团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商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收到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级财政部门同时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市级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级财政管理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其中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市产权交易市场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入直接上交市财政局。
(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市级财政机关名称。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市级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向市财政局及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交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每年依法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责令限期交纳。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国有资本收益,凡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视情节暂缓兑现或扣减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息股利)申报表
3.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http://www.taiyuan.gov.cn/?sj=124906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3〕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精神,今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将2003年确定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为此,科技部已将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作为2003年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研究制定了《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对各地部署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2002年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和科技部《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将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纳入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当地的科技改革与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统筹规划,对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提出长远部署和近期工作目标;特别是对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工作安排,应当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务求实效。

二、今年的工作要把提高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质量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培育一批在能力建设、制度规范和网络化协作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特别是要紧紧围绕解决“三农”问题,把促进农村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下决心在政策环境建设、增加投入和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活动方面取得新突破,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要把培训工作作为重要环节,切实予以加强,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带动科技中介机构质量的提高。

三、要深入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对科技中介机构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依托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科技中介机构资质评价等探索性较强、影响深远的工作,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率先试验,累积经验;科技部将选择若干地区与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推动。

四、加强联合与协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大力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不同地区之间要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充分吸收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将联合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五、大力宣传科技中介机构对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和贡献,促进全社会进一步了解、重视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科技部拟于今年7月在主要媒体上对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贡献进行集中宣传,请各地向科技部推荐成功案例和典型经验,并制定各自的宣传计划,同期组织宣传活动,上下连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宣传工作,为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精心设计、扎实工作的基础上,对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实施效果、经验和不足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今后的工作安排和建议,于明年2月底以前报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精神,今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将2003年确定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为此,科技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落实和推进2002年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和科技部《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工作部署,作为2003年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进一步加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有效整合相关资源,以深化改革促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以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质量为核心,在完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强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科技中介行业自律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推动全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

一、建立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对科技中介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评估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争取年底前发布实施。结合扶持政策的研究指定和实施工作,探索科技中介机构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划分,实行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对于以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为宗旨,业务主要集中在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服务领域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政府对其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对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市场机制发展壮大的营利性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其改制为企业或按企业化管理,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大胆实践多种形式的营利模式,政府主要通过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促进其发展。

围绕科技部《关于大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针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咨询机构、技术市场等不同服务领域的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研究制定促进其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和办法,进一步提出分类指导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于今年内发布实施。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化发展等问题的调研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启动相关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以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制化发展为目标,联合有关部门,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今年启动《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围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扶持和培育一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在能力建设、制度规范和网络化协作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省会城市或规模较大的经济发展区域中选择一批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技术交易机构、科技咨询和评估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等,给予重点扶持,使之进一步上档次、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在当地的科技中介服务中发挥支撑作用,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大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的投入。加快发展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安排专门经费用于高技术产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能力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强度;对西部一批尚未达到认定标准,但在当地发挥较大作用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也要拿出一定的比例经费促进其加速发展。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一批孵化器的共用技术基础设施平台建设,重点扶持孵化器发展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开发平台等。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持国家级孵化器中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企业。在武汉等10个城市启动孵化器体系建设试点,每个试点城市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积极开展依托军工单位、科研机构建设科技创业园的试点。

增加任务委托,以任务促进科技中介机构进一步形成核心业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拓展中介服务市场。科技部组织开展的科技计划实施和验收、科技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等工作,进一步向科技中介机构开放。在2003年开展的西部缩小数字鸿沟行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委托西部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科技计划执行情况追踪、科技期刊评价等工作要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课题制的模式,给予相应经费支持。863成果转化、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等方面将积极支持和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关科技中介机构参与组织实施工作。在推进专利战略工作中,选择一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重大专项专利战略的实施提供咨询与服务,逐步形成一支能够为我部专利战略提供长期稳定服务的队伍等。

紧紧围绕解决“三农”问题,把促进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发展作为“建设年”的重要方面。星火计划将加大对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通过星火计划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的支持,扶持一批农业科技龙头企业,促进其不断开发新产品,实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形成“公司加农户”的专业化服务网络。选择5—8个省开展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星火密集区,结合星火计划“农村信息化科技行动”和863计划农业专家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建立为农村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的农村科技信息平台,利用“科技110”、“星火信息快递”等形式,加快推进农村技术信息“村村通”建设工程。总结推广“农业专家大院”的成功经验,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向农村转移,在依托生产力促进中心解决“三农”问题服务方面进行新的探索和实践。选择几个运行比较成功的农村常设技术市场,总结经验,在其他地区推广。

三、发展行业协会,推进科技中介机构资信认证和评价工作,促进科技中介机构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支持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等组织在情况调研、研究、促进同业交流等方面面向全国科技咨询机构开展业务,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自律机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部相关司和中心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发挥技术市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科技情报等协会的作用;积极筹建“中国创业投资协会”、“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中国科技评估协会”和“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支持这些协会在开展专业服务、完善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有组织地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誉。

选择部分科技咨询机构发展较快、专业协会力量较强、政策环境比较完善的地方,委托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率先开展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价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科技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评审暂行办法》。研究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评价,以提高其整体水平。

依托行业协会开展国际合作。通过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等组织积极争取亚行技援项目“中国咨询业协会能力建设”和“中国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状况调查和政策设计”,通过项目的实施引进国际较为成熟的经验和模式,聘请国际专家来华指导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特别是资信认证和评价工作。在科技部与美国德州农工大、澳大利亚国际农业研究中心的合作协议中,争取列入农村科技中介机构建设的相关合作条款,并组织实施。联合外交部共同办好APEC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论坛,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大力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把培训工作作为提高科技中介机构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经常性开展的科技中介机构骨干人员培训业务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务求实效。今年内要办好“第二期国家级生产力中心主任培训班”、“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培训班”和“第五期科技评估专业知识培训班”;举办两期科技企业孵化器主任培训班;依托已有的星火培训基地举办农村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技术培训班;在西部科技培训工作中安排1—2期西部科技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培训班。

要结合科技部7号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贯彻实施,举办全国科技评估机构负责人培训班,系统学习、全面落实7号令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评估活动的规范化,并修改、完善科技评估教材,编制科技评估手册。配合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价试点工作,举办若干期科技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班,并将成熟经验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

五、启动科技中介机构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为解决科技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的信息渠道不通畅、信息供应量不足、信息相对陈旧等问题,从今年开始启动这一项目,联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和农业科技园、评估中心、科技信息中心等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能够整合各方面信息资源,沟通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供求信息、促进业务协作,相对比较完善的科技中介机构公共信息网络,通过2至3年的建设和完善,基本建成公共信息平台,为科技中介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协作营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六、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的各项工作。科技部在推动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要推动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全面参与,共同设施;同时要指导各地形成各具特色的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部署,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在有条件的地方重点推广一批比较成功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模式,如浙江省的网上技术市场,上海、北京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武汉、大连等地的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陕西、内蒙等地的科研机构、大学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有色、冶金、机械等行业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行业服务等方面的经验,使这些成功作法成为各地开展工作的新切入点。

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各地的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对作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试点的地方,要求制定既符合当地现实需要,又兼顾中长期发展要求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措施,特别要着力推进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网络化协作,构建起社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宣传,将今年7月定为科技中介机构宣传月,在科技日报开辟专栏,系统介绍各地在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中采取的主要措施,集中展示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新成就,传播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全社会对科技中介服务事业的了解和支持;在中央电视台相关频道组织一批典型经验进行报道,以形成较大宣传声势和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