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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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水利部


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1996.05.02



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996年5月2日水利部水建[1996]160号通知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
100号)和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
1994]250号)的精神,为在水利行业深入贯彻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
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精神,“九五”期间水利行业勘测设计改革关键是落实两个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
转变。因此,在勘测设计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部机制,推进
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改革已势在必行。为保证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
步骤地开展,在总结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十几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水利行业勘测设计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按照国家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新型的勘测设计企业,进
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设计技术市场化,设计成果商品化,设计管理行业化
,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提高水利建设的综合效益,使勘测设计单位成为依法自主经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
转变。
二、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工作的实施原则是:统一政策,分类指
导,分步有序,积极稳妥。改企建制工作,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把勘测
设计单位建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考虑水利行
业勘测设计单位的特点和现状,计划用三到五年时间完成改建企业工作。
1.在1996年底前,实现企业化管理。人、财、物相对独立,实行自主经营,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
2.改建企业试点。部拟选择几个有条件的单位,进行改建企业试点,摸索经验
,逐步推广。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改企建制的实施方案
,积极组织实施。
4.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改建企业后,要抓住机遇,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
极向现代企业过渡。
三、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程序:
1.勘测设计单位政建为企业的按隶属关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直属勘
测设计院和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申请改建为企业(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要征得流域
机构同意),报部审批,地方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按地方政府的要求办理,
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经批准改为企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企业管理范围。
3.勘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办理有关手续,享有
企业经营自主权,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的政策。
四、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关键是建立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部机制及
其运行方式。在改企建制工作中,勘测设计单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转换内部经营管
理机制上,要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积极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
”活动,调整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同企业经营相适应的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单位的勘测设计技术水平、技术装备有所增强,企业的经
济效益有所提高,职工的收入有所增加。
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以工效挂钩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把职工的
积极性引导到提高勘测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上来,保持职工整体队伍的相对稳定
,改善职工生活和办公条件。
要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调整或重组生产和辅助生产机构,剥离后勤部门,分流
富余人员,建立全员劳动合同制,积极参加劳保统筹和社会福利保险;实行同企业
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要特别重视人才培养,增加技术投入,推广
CAD技术,把依靠科技进步做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要积极贯彻GB/T19000—ISO
9000质量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甲级勘测设计单位要从市场需要出发,
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五、在领导体制上,要坚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党的
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干部在改革中的带头作用。坚持和完善院长(经理)负责
制,完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增强企业凝聚力,培
育企业文化,树立敬业精神,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六、勘测设计单位作为技术商品的生产者,集科研、生产于一体,既是科技成
果的创造者,也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主体。改为企业后,它的主要任务是:
遵照国家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咨
询、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外建设市场中,为项目业主提供全方位、多功
能的服务,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
转让,走技工贸一体化的发展道路;开展多种经营,利用专有技术或资金参股,兴
办第三产业和各种实业。
七、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可根据现有的规模和生产能力、人财物等资源
条件、技术水平和技术优势以及开拓市场的能力,通过认真分析论证,自主选择企
业模式。有条件的单位,要向国际型公司发展;大型勘测设计企业,要发挥综合优
势和规模效益,向跨产业、跨地区、多元化方向发展。
勘测设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工程咨询公司。为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决策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
为项目业主提供项目咨询和设计服务。
2.工程公司。不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而且以其技术和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
管理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进入大中型工业集团,成为该集团的成员单位,为集团的生产、
科研、长远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服务。
4.专业设计所。作为专业化,小型化的设计企业,主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中小型
建设项目的技术任务,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任务。
八、勘测设计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使国土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保护、加
强环境和生态保护,要坚持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保证承担的
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顺利完成。
勘测设计企业执行国家、部和各地政府制定的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
行财政部制定的勘察设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劳动、人事
、工资和社会统筹等政策;享有经营自主权,资产处置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劳动
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规定的权力。
国家安排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任务,一般应通过招标投标采用经济合同形式,
实行合同管理。政府部门对勘测设计企业实行行业管理,不再干预设计企业的正当
生产经营活动。
九、为了帮助勘测设计单位比较顺利地转变为企业,部决定对部属勘测设计院
和流域机构勘测设计院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
1.继续保留原小型基建投资规模,并在资金安排上向设计院倾斜。
2.积极支持设计单位的技术开发和设备更新改造,推广CAD技术,努力实现
2000年初步达到甩掉图板的目标。
3.在国家新的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出台以前,水利系统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按照水
规计[1995]239号文《关于调整勘测设计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
4.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勘测设计单位,支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
筹,并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有关规定。
5.积极支持设计单位拓宽经营渠道,承担建设监理、工程总承包以及其他行业
的各项任务。
十、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一个探索和创新的过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要切实加强对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企业工作的领导,做好调查研究,帮助制定好实施
方案,及时解决勘测设计单位改企建制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促
进勘测设计单位健康地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
导下,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情况,研究制定所属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
业的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文号:[水利部水建[199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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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业批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商业批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4号


《郑州市商业批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年二月七日第二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胡树俭

一九九Ο年二月二十日


郑州市商业批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商业批发企业依法经营,建立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以下(含市属)所有经营工业品、副食品、农副产品、粮油品等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集体商业、私营商业、个体商业以及非商业部门、外地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商业批发企业。
第三条 我市各类商业批发企业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合理减少商品流转环节,按经济区域和生理流向组织商品流通。
第四条 我市商业批发企业由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商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卫生防疫、标准计量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五条 设立商业批发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我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行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第六条 商业批发企业应拥有相应的从业人员、注册资金、营业面积、仓储设施(见附表)。从事化工、医药、烟草、五金、交电、纺织、糖酒、食品、废旧物资回收批发企业,应配备一名以上能胜任商品质量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高档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企业,应配备两名以上修理技术人员。
第七条 商业批发企业经营的商品,要有稳定的货源渠道。工业消费品,应是从生产厂家和产地批发公司或顺流向的二级批发站进货;副食品和农副产品,应是产地收购或从产地批发公司进货;粮油品,应是在本地议价收购或从产地议价调入;小商品,可以从生产厂家进货,也可在全国各地国营、合作批发公司进货。
第八条 专业批发企业的分支机构,只能在其法人企业经营范围内从事批发业务;独立核算的零售兼批发企业,只能在其零售经营范围内兼营批发业务;批零兼营企业下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店,不得经营批发业务。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不准将零售场地作为批发场地使用,其批发额不得超过总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经营医药、烟草、化学危险品、石油等特殊商品的批发企业,除必须具备本章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商业批发企业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批发业务,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但兼营业务必须是与主营有连带关系的商品,不得超范围、跨行业搞交叉批发。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的计划商品和实行专卖、专营的烟草、石油、彩电、化肥、农药、农膜、棉花、棉短绒等以及某些特殊商品,一律由国、合商业主营公司经营批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从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二条 与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如食盐、食糖、冻猪肉、铅丝、元钉、纯碱、石蜡、纯棉布、棉纱、肥皂、洗衣粉、火柴、机制薄纸、鞭炮等,由负责安排市场的国、合商业主营公司经营批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议价粮油,在合同定购入库期间,同国营粮食部门统一收购经营。以县为单位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后,除大米(含稻谷)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经营外,其它粮油定购品种,实行多渠道经营。
非国家合同定购的粮油品种,可常年放开经营。
议价粮油的批发业务,只准国家粮食、供销、外贸部门的企业经营,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事长途粮油批发经营。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附设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本厂生产的,允许自销部分的产品的批发业务;工业部门下属的批发企业,只能经营本部门所属企业生产的、允许自销的产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经营部、知青商店等经营性单位,只准经营一般商品和小商品的批发业务,不得经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商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六条 外地单位在本市开设的批发企业,只能经营其当地产品的批发业务。经本市核发证照的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本市经营协作串换商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七条 从事果品、粮油、副食品的废旧物资交易、信托业务的,必须是在经批准的国营、供销社企业开办的交易场所内进行;蔬菜交易业务,必须是国营蔬菜交易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内成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成交。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市区的种类商业批发企业,在整顿期间由市、区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经市整顿商品流通秩序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市区整顿后新开业的商业批发企业,根据经营范围的行业分工,由市商业、供销、粮食和蔬菜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查,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签发《批发业务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烟草、医药的,由市烟草、医药局进行经营资格审查,签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医药经营合格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各县和上街区的商业批发企业,由县、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章 批发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国营、合作商业批发企业,是商品流通的主渠道,须承担政府委托的安排市场的任务;工业部门的批发企业,经营本部门或本厂生产的工商计划衔接的商品,在完成合同后自销时,应首先在本市销售或优先批发给本市零售商店。
第二十二条 所有批发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的商业管理制度和商品供应政策,开展合法的购销业务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所有批发企业,必须依法纳税,认真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所有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凡国家定价的商品,必须按规定价格购销;需要申报定价的商品,必须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定价;价格放开的商品,应按出厂价加合理的进销差率和地区差率制定批发价,不准以产地零售价购进加价后在本市批发供应。
第二十五条 所有批发企业,不得经营匿名、假冒、劣质商品,不得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第二十六条 所有批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商品流转报表及其它各种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批发企业,由商业行政、工商、财政、税务、物价、 卫生防疫、标准计量、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金涛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越来越重要,法律、社会、群众对检察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体制及主客观的原因,检察机关人员呈老化趋势,检察官是减多增少,许多基层院检察官青黄不接,出现了“人才饥荒”,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事业的发展,检察官断档问题成为了基层院检察工作与队伍建设协调发展的“瓶颈”问题。如何缓解基层检察官断档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一、基层检察官现状
  检察官断档问题在基层院体现得尤为突出。景县院现有检察专项编制71人,实有干警和职工64人,其中检察员23人,占全院在职干警的36%,占编制人数的32%,从职务分类上看,一线办案力量不足,后继乏人。23名检察员中,正、副检察长和党组成员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2%,检委会委员9人占39%,除去正副检察长和在综合部门工作的检察官外,实际在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只有5、6人,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人员断档严重;从学历层次上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人,本科学历50人,专科学历12人,人员整体专业素质不高,许多人不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法律专家、计算机、司法会计、文秘等专业人才极缺,检察工作的发展受到相应的制约。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门槛设置过高,难进人。一是司法考试难过关。2002年国家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使检察官准入“门槛”加高不少,司法考试成了当检察官无条件的选择,这使得大量的检察人员只能通过司法考试来获得初任检察官资格。但通过几年来司法考试的情况来看,考试难度较大,考题涉及面广,非检察官人员素质一时还难以提高,因此检察机关过关的人数很少,这就使得许多检察人员对司法考试有畏难情绪,想考又怕考,信心不大,有的考了几年不过后就干脆放弃了继续报考。景县院2002年以来先后有40人参加司法考试,只有12人通过考试,在这全市来说已是通过率最高的;二是检察专项编制与实际需要矛盾突出。由于专项编制少,想靠自然减员来解决编制问题很难,这样就导致我们急需的计算机、调研等人才进不来,即使进来了也难以解决正式身份。
  (二)管理机制不活,难用人。一是检察机关没有干部的任免决定权和管理权,干警的职级职务及升迁任免主要还是地方党委说了算,这就造成了用人上的难度。如有的地方不按《检察官法》的规定办事,在用人和进人上存在随意性,不讲进人条件,把检察院当成一个级别较高的行政单位,优先照顾安置一些行政干部和军转干部,难以保证人员的专业素质。有的地方把检察官按照一般干部对待,办理提前退休或退养手续,不注意检察官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在机构改革中,搞年龄“一刀切”,使一大批50岁左右、有一定办案经验和法律娴熟的检察官提前离岗或退休,造成检察人才流失。二是现行检察官管理方式和检察工作模式有问题。检察业务工作长期沿用行政化运作模式,使检察人员混编混岗,检察官与非检察官职责划分不清,检察官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或被安排到非业务部门,造成检察官资源的浪费。三是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容乐观。检察机关职级待遇上虽说有文件明文规定,但下面一般难以执行到位,从而极大地影响了队伍的积极性。四是用人机制不活。各级在对检察官的选拔和使用上没有强有力的激励措施,很难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在对后备人才的管理上,检察系统和地方有些脱节,上级院与地方党委协商沟通的力度不大,在用人上没有很好地达成共识,形成条块分割。有的地方不顾检察机关实际,将行政干部硬性安排到检察院班子里,这样就使得检察机关的一些优秀人才得不到及时提拔使用,错过了成材的黄金期,极大地刺伤了检察干部的积极性和上进心。
  (三)待遇保障不力,难留人。一是检察官的等级与待遇没有挂起钩来。《检察官法》实施以后,检察官等级评定多年,但等级津贴一直未得到落实,没有发挥检察官等级的积极作用,形成了两张皮,使检察官等级有名无实,激励作用不大。二是经费保障不足。地方经济困难,财政供给不足,往往形成吃不饱、饿不死的财政预算格局,检察机关形成了办案难、兑现难、运转难的“三难”局面,检察干警在办案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经济问题,工作压力增大。三是福利待遇过低。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学历、综合能力和纪律等诸方面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享受的相应待遇却很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以及子女就业等与其他行业干部相比,相差甚远,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如主诉、主办检察官津贴、信访津贴、机要密码保密津贴和监所干部生活补助费等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相当一部分干警产生心理失衡,待遇跟不上,势必导致干警不安心本职,有的家属子女下岗,迫于生活压力搞第二职业,有损检察队伍形象,影响公正执法。
  (四)机关出口不畅,难出人。现在进人的渠道慢慢规范了,但出口却一直不畅,导致编制和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现在在职的非检察人员大多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法律理论上先天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墨守成规,缺乏新思路和新方法,工作难以创新,并容易走弯路,导致工作成效不高。这部分人虽然不符合检察官条件,但没有辞退的理由和调出的途径,因此就导致不合适的人员出不去,急需的人才又进不来,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一)疏通出口,确保队伍素质。在继续把好进人关的同时,要积极疏通出口,对那些没有检察官资格或不适应检察院工作的人员,要争取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尽量想法调济到其它部门工作,亦可在政法内部交流使用,做到既不挫伤干部积极性,又给了干部一个出路。
  (二)强化学习,向内挖掘潜力。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挖掘基层院内部潜力,使司法考试有明显效果。一是奖惩促学。对没有检察官资格和没有学历的干警,要积极鼓励他们参加学习和考试,要制订合理的人性化的工作学习计划,统筹安排工作,保证他们有学习和考试时间,同时,要制订奖惩政策,并做到坚决兑现。二是送出去学。对在岗干警,除轮流让他们参加各级业务培训和学习外,也可以采取上挂下派的方式,将部分有发展潜力的干警送到有关省市县院跟班办案和学习,不断培养新人,努力提高业务素质。三是在实战中学。结合实际办案,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类型的业务培训班、专题讲座会、案件讨论会、案情分析会等,真正将学习与实际办案相结合,有的放矢,从而提高学习效果,缩短学习周期。
  (三)从优待警,调动干警积极性。一是要在政治上关心。上下两级院要加强与县委、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和协商,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尽量在用人的问题上达成共识,特别是上级院要积极为下级院撑腰说话,把好干部使用关,努力解决干警职级职务待遇。同时,要认真依法落实检察官退休、辞职等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和停薪留职等手续,珍惜检察人才,真正使检察机关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保证队伍的稳定性、积极性和战斗力。二是要在经济上倾斜。要把检察官等级与干警职级待遇和经济待遇挂起钩来,形成政策激励。同时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在财政供给上,尽量满足检察机关办案和办公经费,切实落实检察干警政策性待遇,解决干警后顾之忧。
  (四)创新机制,增强队伍活力。一是要创新用人机制。要建立动态后备干部和专业干部人才信息库,全省、全市人才资源共享,检察系统内部人才交流使用,上挂下派,大胆破格使用,以激励促人,以事业留人,提高队伍整体专业水平,促进整个检察队伍活力。二是要创新管理机制。积极探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现有管理体制,争取做到人权、财权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管理。三是改革检察机关用人机制。首先,上级检察机关必须拥有干部的使用调配权,这有利于检察干部的成长,有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其次,要实行公开选拔制度。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检察官职位,包括副职以下职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选。第三,应建立检察官遴选制度。上级检察院补充检察官可从下级检察院遴选,高级检察官可更多地从基层检察官、办案一线检察官中遴选,这就为基层检察院的职业发展提供了较为宽阔的道路,也使优秀的检察官在事业发展上有奔头。第四,在后备干部的使用上,可以在全省或全市检察系统范围内统一使用,下级院优秀后备人才可以选拔到上级院工作,上级院的班子和科室负责人缺额,可以在下级院后备干部中进行竞争选拔,使检察机关形成良性的用人机制,从而有效促进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检察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