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12:10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03]237号

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发改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关 (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进一步推进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夏热冬暖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3年7月颁布。为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努力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发展建筑节能技术,不仅可以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而且通过贯彻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可以成为建筑体系创新的突破口。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实施有利于推进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法规,把建筑节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应当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节能标准》,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节能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与管理规定,并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紧密结合。节能建筑应积极采用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各地自实施新标准之日起,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应责令改正。对于达不到《节能标准》第4.0.4、4.0.5、4.0.6、4.0.7、4.0.10、4.0.11、6.0.2、6.0.6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进行处罚。

  三、国家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建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按照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推广节能建筑中,要通过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节能标准》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的经验,制订相应政策,宣传节能建筑和新型墙材的优越性,逐步扩大建设试点示范建筑,推广成功经验。

  五、夏热冬暖地区应按照《节能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筛选出若干种符合《节能标准》的结构体系及其配套的墙体、屋面等保温构造做法,以及节能型采暖空调设备和产品。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当地节能住宅通用设计图集,以利于《节能标准》的实施。

  建筑节能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有关部门及行业密切配合。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请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司法部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笔迹鉴定规范
全文请复制打开链接(下同):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笔迹鉴定规范.pdf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pdf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文件材料鉴定规范.pdf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文书鉴定通用规范.pdf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印章印文鉴定规范.pdf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法医临床检验规范.pdf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pdf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pdf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pdf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pdf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pdf


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pdf


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pdf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pdf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录像资料鉴定规范.pdf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录音资料鉴定规范.pdf


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pdf


尿液中D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尿液中D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pdf


亲权鉴定技术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亲权鉴定技术规范.pdf


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pdf


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的测定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的测定.pdf


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的测定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的测定.pdf


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LCMSMS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LCMSMS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pdf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pdf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特种文件鉴定规范.pdf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pdf


血液、尿液中154种毒(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血液、尿液中154种毒(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pdf


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pdf


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pdf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pdf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印刷文件鉴定规范.pdf


油漆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油漆鉴定规范.pdf


朱墨时序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朱墨时序鉴定规范.pdf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委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轻工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



多年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一直是个大问题,爆炸事故屡发不断,一次死伤百人左右的恶性事故多次发生。一九八六年,全国烟花爆竹在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共发生爆炸事故一千零五起,与一九八五年相比,上升25.9%;死亡六百六十四人,上升14.8%;伤
一千八百六十八人,上升13.9%。今年,爆炸事故仍不断发生。例如六月十一日,浙江省衡州市江山县新塘鞭炮厂发生火药爆炸事故,死亡六人;七月十四日,湖北省浠水县望成区阎河乡三好村农民办的个体鞭炮厂,发生火药爆炸事故,死亡六人;七月二十九日,河北省晋县马于镇礼
花总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十二人,伤六人;八月七日,云南省路良县环城区真理乡爆竹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亡四人,重伤七人,炸毁房屋七间。这些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由于少数企业领导人对于爆炸事故和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在具
体工作中又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致有不少烟花爆竹企业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弛,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有些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非法开业生产,国家的有关法规得不到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吸取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迅速扭转烟花爆竹企业爆炸事故多、职工伤亡严重的局面,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行政第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要在指导思想上和具体工作中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
必须服从安全,宁可停产也要保证安全,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时,要有安全内容,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方案不得实施。要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保证职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防事故的发生。要坚决反对存在于一些领导同志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和官僚
主义的恶劣作风。
二、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整顿。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整顿班子,对各自所属的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整顿,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事故隐患严重的,一律立即停产整顿;在限期内
整改不合格,安全没有保证,整改不了的要吊销生产许可证。对那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无论什么原因,都要坚决取缔,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安排。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经县、市企业
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劳动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监察。发生事故,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所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产的烟花剂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其配比一般控制在2
0%,最高不得超过28.6%。特殊需要的品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凡违反此规定者,产品一律没收予以销毁,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四、目前,从烟花爆竹产品的内销、外销任务来看,现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完全可以承担。因此,从发文之日起,主管部门暂不得批准新建烟花爆竹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向申请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发营业执照。
五、所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一律照章纳税,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减免税额。
六、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对产品的规格、质量和安全负责。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厂名、厂址和出厂日期。并在包装内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燃放说明书,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无上述标记、合格证和说明书的,一律不准出厂。
七、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外聘烟花爆竹技术人员,应聘人应持有常住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的,不能受聘为技术人员。
八、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劳动、公安、轻工、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及其它有烟花爆竹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十一月底以前开展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大检查,查领导安全意识强不强,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查安全责任制度是否落实,查事故隐患,查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发现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的即责令停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到一些重点产区进行抽查。
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立即认真贯彻执行,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
本通知请转发到烟花爆竹企业。



198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