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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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5〕13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一日
马鞍山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马鞍山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对促进我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重大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直接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为我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发展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推荐单位推荐荣誉市民应征得本人同意并组织事迹材料。推荐对象属港澳同胞、华侨、外籍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交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授称仪式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牵头承办。
特殊情况下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程序另行议定。
第四条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礼遇:
(一)遇有我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应视情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礼遇;
(二)在我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参加市组织的荣誉市民座谈会,听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通报,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六条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会审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按分工做好与荣誉市民的联络及服务工作。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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