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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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津卫妇〔2005〕1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坚持避孕为主,推广综合节育措施,提高节育效果,减少节育手术并发症,保障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按其计划生育技术科室的规模大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施、装备及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一)一级机构是直接向社区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层单位,一般为乡(镇、街)医院(卫生院),企事业单位所属卫生院,社会办医医院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施未达到二级设置标准的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级机构是向多个社区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承担一定科研任务的医疗保健单位,一般为区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医院,部队医院及未达到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等。

  (三)三级机构是能够承担市节育技术培训工作和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工作,并取得相应科研成果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经专家组评审,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是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二)高、中、初三级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比例;床位、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比例;医、护人员的比例符合《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

  (三)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适应的达到《标准》要求的诊室、检查室、手术室及配套设施。

  (四)有健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五)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及区属社会办医机构申报一、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申报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市属社会办医机构,经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上岗的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复印件;及护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注明所短缺的材料或其所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行政许可受理的决定,并组织评审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给其许可开设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通知。

  (三)申报机构执“通知”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由该卫生行政部门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所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四)评审不合格的,由评审机关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在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原批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原批准机关对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校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应在一个月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报本区县计划生育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在一个月内反馈给申报单位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报市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暂停或终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应经原审批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暂停或撤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续。

  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以简称“指导组”),市妇儿保健中心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其日常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修改有关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标准;

  (二)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组织开展适宜技术的科学研究;

  (三)组织计划生育手术疑难病症和危重病例的会诊;

  (四)组织重大节育手术并发症和死亡病例的讨论;

  (五)参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资格审定和技术考核、参与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验收和评估;

  (六)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开展有关生殖保健的卫生宣传;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本地区卫生系统计划生育技术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当地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协作组”日常管理工作。协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二)参与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评估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操作考核;

  (三)参与辖区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新技术的科研与推广;

  (四)参与辖区内计划生育手术的质量控制和疑难病症的会诊;

  (五)参与辖区内重大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讨论。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门诊登记、住院手术登记、手术记录、并发症登记、转诊、会诊、随访、病历管理、消毒隔离、技术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确保手术质量,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手术人员改变或创新手术方式,超出《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范围者,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实施。开展计划生育药具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应严格执行我国《药品管理法》和《新药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登记表册、病历及手术记录单,做好计划生育手术的数量和质量的统计工作,并按期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第四章技术考核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必须经计划生育技术理论考核和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后,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具备以下资格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报名参加计划生育技术理论和操作考核:

  (一)临床医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半年以上者;

  (二)医学中专毕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非妇产科、计划生育技术专科从业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一年以上者。

  第十九条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后,应在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注册后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考核工作每三年一次。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计划生育技术的培训,并由培训机关在合格证上注明。未参加培训的收回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我国“计划生育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经审批或逾期不校验而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或校验手续;拒不办理的取消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取消服务资格后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在本市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天津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津卫妇〔2002〕291号)同时作废。

  天津市卫生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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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加强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以下简称“暂时进口货物”)。适用于本办法的暂时进口货物包括: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第三条 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另附进口货物清单并交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交验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纳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
第四条 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五条 暂时进口货物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纳税。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者外,不再予以延长。
第六条 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申报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如变更出境口岸,应持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交申报人凭以向原入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 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期满后未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1]4号


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招标方式

  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美国式、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一)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二)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三)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10%;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三、中标原则

  (一)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投标募完为止。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追加投标

  (一)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五、债权托管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通过国债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规定的债权登记日对当期国债进行总债权登记和分账户债权托管。

  (三)国债债权确认时间,按国债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的时间确定。国债发行缴款与债权确立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六、分 销

  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机构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记账式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记账式国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七、投标系统与应急流程

  (一)投标系统。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

  (二)应急流程。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竞争性应急投标和追加应急投标的截止时间分别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投标和追加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国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八、其 他

  (一)除另有规定外,财政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行记账式国债按本规则执行。

  (二)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各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

  附:1.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2.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1: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财政部:

  由于我单位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记账式(附息/贴现)(   期)国债发行(竞争性/追加)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投标标位( %或 元/百元面值)
  投标量(亿元)

  标位1 【要素3】 
  
  投标量【要素4】
  

  标位2
  
  投标量
  

  标位3
  
  投标量
  

  标位4
  
  投标量
  

  标位5
  
  投标量
  

  标位6
  
  投标量
  

  合计
  


  

  (注:标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传真电话:010-66061821、66061822、66061823。

  

  

  附2:

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业务凭单号:A02

  财政部:

    由于我单位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记账式(附息/贴现)(   期)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我单位承诺:本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托管机构
  债权托管面额(亿元)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要素3】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证券登记公司(深圳)
  

  合计【要素4】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传真电话:010-66061821、66061822、66061823。

  

    


附件下载:

附件: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101/P02011011060997204346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