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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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为了纪念中国共产主义团建团70周年,帮助各级团干部组织广大团员青年系统地学习和掌握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理论和思想,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经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议同意,由团中央青运史工作指导委员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编辑了《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一书。

邓小平同志作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杰出领导人,一贯十分关怀和重视青年的健康成长和共青团事业的发展。在五六十年代邓小平同志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期间,曾多次在有关会议和接见团少市委书记时,就青年特点、青年的思想教育、党对共青团的领导、共青团的性质任务、共青团的工作方法、团干部的品德修养和作风以及共青团的自身建设等,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言论,提出许多极为重要的思想和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面对改革开放的形势和新的国际环境,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高瞻远瞩,对新时期的青年和青年工作作了一系列极为深刻的论述。

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理论、思想和原则,不仅对学习研究中国青年运动历史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们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更加生动、深入、扎实地开展青年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全面提高共青团工作水平,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论述,是各级团委做好新时期团的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了帮助全团更好地学习和掌握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思想和理论,在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团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团学概论》一书也将同时出版。

共青团中央要求,全团同志特别是团的干部,应把《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以及《马克思主义团学概论》两本书作为指导共青团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教材之一。团的专职干部应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联系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并掌握邓小平同志关于青年工作论述的精神实质,用于指导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团的各项工作;基层团委、总支、支部应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团干部和广大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各级团校要把组织系统学习《邓小平论述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纳入培训计划。

《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和《马克思主义团学概论》,由红旗出版社出版,中国青少年读物发行总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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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劳动部


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1日,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办发〔1994〕31号文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增加资本积累,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用公式表示为:
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收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第七条 为了准确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家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应参考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具体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
第九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核定: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考核年度开始之后两个月内报送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机构对企业提出的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值申报方案以及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后,在一个月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终了,企业按照批准的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分析报告连同财务报告及时报送监督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监督机构对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及监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具体客观因素;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五、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情况表(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所称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一、在考核期内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在考核期内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在考核期内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六、在考核期内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在考核期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从总体上对企业或监督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保值增值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十五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
一、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其他有关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可按《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规定,取得基本收入,并视保值增值指标及有关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获取风险收入;没有完成核定的保值增值及有关考核指标考核值的,不得获取风险收入,并适当扣减基本收入。
二、对连续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可适当增加其风险收入。对无特殊原因连续二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企业厂长(经理),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三、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厂长(经理)和责任人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四、企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厂长(经理)和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商品流通业、旅游饮服业、农业、林业等各类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社科司)负责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
2.组织和指导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管理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经费;
4.制定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参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以下简称省区市教委)、国务院其他部委教育司(局)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国家教委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一般五年组织申报一至二次;(2)国家教委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3)国家教委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
一次;(4)国家教委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定期或不定期受理。
第九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每五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关于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社科司在申报通知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岗教研人员,其中,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在博士学科点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社科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专项
任务项目的申报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未完成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5.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级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6.申报专项任务研究项目,必须能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单位的经费资助;《申请评审书》必须填写B表的“其他经费来源”栏,并附有关单位委托研究及提供经费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5份;预期研究成果可为有关部门所采用或参考

第十一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地方院校以省区市教委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五
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并打印的《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5份及软盘;
2.报送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的《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1份及软盘;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大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会议评审分为匿名评审、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再行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步骤,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课题方能立项。专项任务研究项目采取公开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
方式立项。评审专家所申请的项目,不在评审会上评议,会后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国家教委进行复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国家教委资助和自筹经费项目。由国家教委提供经费的项目,包括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研究项目。
第十六条 由国家教委提供经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国家教委财务司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国家教委社科司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1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
各高等学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从每个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七条 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社委托国家教委招标研究的课题,一经评审立项,委托单位应将所需经费拨至我委社科司指定帐号,由我委社科司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批向学校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拨款分三次进行。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额度为除预留保证金外的剩余经费;第三次拨付预留保证金。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奖励。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我委财务司。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国家教委社科司统一布置。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区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和直属院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分别组织。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由国家教委社科司组织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申报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将其录入《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并签署中期检查意见后连同软盘报隶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中转盘录入后,打印《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
览表》,连同《中期检查报告书》和软盘一起报国家教委社科司。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申报单位批准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和直属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对项目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教委社科司提出书面报告备案。撤项的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追回,留作社科研究与发展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延期完成的项目,预留保证金不再拨付。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
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留作社科研究与发展费用,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

第七章 成果验收、出版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人须填写《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3份(正式出版物份数相同),交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并打印《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连同转报
软盘报隶属申报单位。
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必须由申报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可采用评审会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聘请的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成果须获得多数票赞成方为通过。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评价鉴定证明。国
家教委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成果验收鉴定由我委社科司组织。
第二十七条 成果评审鉴定后,申报单位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中转盘后录入鉴定意见,打印《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情况一览表》,连同最终成果两套、《项目终结报告书》1份及软盘,报送国家教委社科司(通讯评审的成果须附5位专家评审意见页复印件)。
国家教委社科司确认后拨付项目预留保证金。
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称)字样。
第二十八条 凡列入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经专家评审合格后如出版困难,项目承担人所在学校出版社应保证出版。没有出版社的学校可参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协商校外出版社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申报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国家教委社科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发(1992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6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