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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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53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证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维修基金包括“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电梯专项更新维修基金”。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等制度。

第四条 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7层以下,含7层,下同)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8层以上,含8层,下同)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该维修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价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价的3%缴交。

(三)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多层房屋,房屋产权人按拆迁安置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安置房价的3%缴交。
(四)非单一产权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其租金的20%用于缴交维修基金。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所开发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缴交,开发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次性缴交到市维修基金专户。

电梯专项更新维修基金,高层商品房或带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物三层以上(不含3层)的住宅数量缴纳,缴纳标准14000元/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交到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五条 已售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或房改管理部门归集后及时划至维修基金专户。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标准,逐月划至维修基金专户。

第六条 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将缴纳维修基金列入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买房人应缴金额由售房人代为收取并缴入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缴至维修基金专户。
第八条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其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维修基金。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基金的或维修基金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筹集维修基金或提高维修基金原有标准。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帐目,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开设收、支银行专户。收入户用于归集维修基金,不办理支出业务,市财政局负责对收入户的监管;支出户用于维修基金的专项支出,不办理收入业务。

第十三条 筹集维修基金,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结算票据。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在收到维修基金后,应开具维修基金专用票据,交由业主保存、核对。
第十四条 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按维修基金增值额的2%核定,在维修基金增值收益中每年提取一次。

第十五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务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幢住宅楼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务,可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小区现状及管理需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报送经业主委员会审议的下年度小区维修计划、实施方案。维修计划、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方案说明、实施时间、所需金额、施工单位、项目实施监理单位,以及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不够列支时的分摊筹措办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维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房屋,维修申请人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物业管理企业对需要维修的项目作出预算,并将预算书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后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竣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维修项目作出决算,由报修业主签字、业主委员会审定,报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支付维修费用。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维修申请人向物业管理基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修。维修单位接单后,对需要维修的项目作出预算,并将预算书报相关业主签字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竣工后,维修单位应对维修项目作出决算,由相关业主签字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定,报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划拨维修费用。
(三)突发性事件抢修,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先行维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维修单位先行维修,然后填写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划拨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结束后,管理单位应将分摊的维修金额记账到户。

第十九条 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使用申请;
(二)该项目有关图纸、预算材料;
(三)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四)维修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料;
(五)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的筹措方式;
(六)维修项目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涉及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用维修基金本金使用申请后的10日内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使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申请。市物业管理基金中心在接到申请的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款项分期划拨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申请的,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业主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充足理由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意的,业主应当执行。业主拒不执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应当分摊的维修基金直接划出,并通知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部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维修项目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或其它维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决算,在住宅小区明显位置向业主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维修基金帐户内金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拟定续筹方案,按不低于首次归集标准续缴维修基金并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业主支付费用确有困难的,业主及其配偶可凭工程预(决)算书及维修单位开具的付款通知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核准后由开户行直接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将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房以及独立别墅、联体别墅的维修基金的缴交、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高层商品房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市区住宅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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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行长城国航卡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行长城国航卡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1997年10月14日,总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签署了合作发行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协议(详见附一)。为做好此次发行工作,现将发行国航卡的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作发行国航卡内容简介
(一)国航卡持卡人在国航售票处购买国航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98折、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95折的优惠。销售价低于对外公布价,国内航线一般低5%~30%,国际航线最低可达50%。
(二)国内航线机票折扣以明扣形式操作;国际航线及国际联程航线机票以暗扣形式操作,即机票上按原价标价,而在EDC上输入的交易金额按实际打折后的金额输入。
(三)国航卡持卡人乘坐国航班机,无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20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四)国航联名卡的有效期为一年。
(五)国航售票处受理国航卡交易的商户手续费为0.5%。
(六)收单行要为国航售票处配置EDC,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售票处的票款划出。
(七)向国际航空公司提供长城国航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点购买国航机票交易的统计数字。
(八)国航卡持卡人可以购买多张机票。如要退票,应在原购票点退票。
二、卡面设计与商户受理
经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协商,国航卡的卡面右上方印有国航标记,背面有“国航与您同行!"字样。由于长城国航卡具有长城信用卡的全部功能,可以在中国银行的全部商户和网点受理,因此各行应做好商户的培训工作。
三、首批发卡行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分行为国航卡首批发卡分行,将在12月底发卡。以后逐步在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成都市、南京市、呼和浩特、西安市、福州、哈尔滨市分行推出。
四、年费
国航卡的年费定为普通卡160元,金卡200元(该年费不含制作照片卡的费用)。其中50元是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年费收取及代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按账务处理办法(详见附二)办理。
五、发卡
(一)打卡与写磁。国航卡的卡号与普通长城信用卡没有区别(即不使用卡号第6位“卡类标号”来识别国航卡)。国航卡写磁时应在第二磁道第6域“其他数据域”写入:0000000000001,以便在系统上识别国航卡。发卡分行应与打卡机供应商联系,以保证写磁时能符合上述规定。
(二)申请表。国航卡申请表使用原长城信用卡的申请表,但应在右上角加盖“国航卡”(或“国航卡金卡”)字样的名章,以区别于普通长城卡的申请表。
(三)国航卡领用合约。客户申领长城国航卡应填写国航卡领用合约(详见附三)一式两份,一份持卡人留存,一份银行留存。
(四)保险卡。客户缴纳国航卡年费(含保险费)后,发卡行应将保险卡交客户留存。保险卡由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内容包括保险责任、理赔办法及咨询电话等。
(五)国航卡发卡量的统计。发卡分行应指定专人,每月统计国航卡的发卡量,并上报总行信用卡部。
(六)根据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各发卡分行应每月将新发国航卡的持卡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或军人证号码及持卡人联系电话)以特快专递邮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营业总部)代理业务部,王惠玲收,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六号,中仪大厦八层,邮编100044。
各行应保证邮寄保险公司的资料绝对准确,并需加盖业务公章。
六、系统改造
(一)CARDPOOL及EDC端口的改造由嘉利公司按改造方案(详见附四)完成。分行应根据改造方案对国航售票处进行培训。
(二)国航卡到期换卡时,应保证不误打成普通长城卡。
(三)深软负责对AS/400做相应修改,以便能将C/P生成的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交易的统计日报累计汇总为月报表和年报表。
七、业务量统计
收单行应将CARDPOOL系统每日提供的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的交易报表在主机上进行累计,以便提供月报表和年报表。月报表内容包括:每日国航卡买国航票的交易笔数及金额;年报表包括每月国航卡买国航票的交易笔数及金额。上述报表要及时上报总行,以便总行提供给中国国际航空
公司。
八、国航售票处商户手续费分润办法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的商户手续费为0.5%,全部归发卡行。
九、国航卡业务处理按《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业务管理办法》(详见附五)的规定办理。
十、宣传
总行为国航卡设计了宣传折页、夹页(随对账单寄送持卡人)、海报、报纸广告及电视广告(拟在国航班机的闭路电视上播放),发卡行应安排在当地报纸刊登国航卡广告。
十一、与国航售票点签订商户协议并提供必要培训
各发卡行应根据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长城国航卡的协议与相应的国航售票点签订商户协议并提供必要培训。
十二、关于现有长城卡持卡人申领国航卡的处理办法
鉴于国航卡在卡号上与普通长城信用卡没有区别,因此现有长城卡持卡人申领国航卡时,应无需另外存保证金、无需再找担保人,而使用原来的卡号、账号,为持卡人换发国航卡。
十三、咨询电话
各发卡分行应设立国航卡咨询服务热线。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对发行长城国航卡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7]417号文《关于中国银行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批复》(详见附六)批准中国银行发行国航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第四款的要求,发卡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文和总行的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分行对国航卡系统改造(EDC改造及国航卡交易统计的生成)如有疑问,请与信用卡部三处联系;对其他内容如有疑问,请与信用卡部业务发展处联系,电话:65101997。

附:一 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联名卡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注册地址:北京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乙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注册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本着优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发行联名卡,并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
一、联名卡的发行
(一)联名卡的名称为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负责受理联名卡的申领。经对申领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发卡。
(三)联名卡是甲方的财产,甲方有权取消或暂停联名卡的账户。
(四)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推荐联名卡的持卡人。
(五)联名卡的发卡对象为个人和公司或单位两类。
(六)联名卡有效期为一年。
(七)联名卡的卡面设计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设计费用和制卡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开立账户。
二、联名卡的使用
(一)联名卡的使用必须遵循《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章程》和甲方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包括结算有关收支款项、计算利息、追收欠款、寄发对账单等,并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向持卡人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年费等)。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各受理联名卡的售票网点提供有关授权、清算设备和相关的单据,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
(四)乙方同意: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包括西单售票处、呼和浩特售票处、天津售票处和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大连、成都、青岛、西安营业部以及正在筹备中的哈尔滨、南京营业部都应与中国银行当地分行依据本协议签署联名卡的特约商户协议,以便受理联名卡,受理的方法及
程序应遵循甲方的业务规定。
(五)联名卡具有长城卡的所有功能,并享受协议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三、合作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一)联名卡持卡人在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国航国际航线及国际联程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5折优惠,购买国航国内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8折优惠。
(二)甲方的分行将不定期为联名卡持卡人举办优惠消费活动,比如在甲方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可享受折扣优惠。
四、结算和商户手续费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及其售票网点提供联名卡交易的结算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商户手续费,联名卡的商户手续费为实际交易额的0.5%。
(二)对于联名卡的购票交易,甲方同意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票款划出。
五、保密条款
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有义务对其获知的联名卡持卡人有关信息保守秘密,并承诺其所获知的上述信息只能用于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其他人或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及有关国家权利机关执行公务需要获知有关秘密的除外。
六、联名卡的市场营销
(一)甲方在乙方的售票网点、航班或候机室进行联名卡有关的市场调查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二)甲乙双方除各自进行一些有关联名卡的促销活动外,还应共同策划、实施一些联名卡有关的促销活动,费用分摊。
(三)甲乙双方有责任在各自的宣传媒介上对联名卡进行宣传和推广。
(四)乙方同意在其售票网点、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资料。甲方同意在其指定的营业网点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资料。
七、数据交换
(一)甲方同意每月向乙方提供联名卡发卡数量及购票交易总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交易笔数及金额。
(二)乙方同意及时将其各航线的公布票价和销售票价提供给甲方。
八、协议的修改
(一)协议任何一方如希望对协议进行修改,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另一方。
(二)除非由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确认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改变或修改。
(三)一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变为无效、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具有充分效力。
九、非竞争条款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与甲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乙方有权在上海市保留与另一家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发行联名卡的权利。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乙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甲方分行在本协议签约前已与当地航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仍然有效。
十、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一、仲裁
如果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协议有效期和生效条款
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三、协议终止条款
(一)如果协议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可以提出对损失的描述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另一方应以积极的态度解决。如果双方未在60天内解决此事,提出索赔的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请求,自提出书面终止请求之日起,甲方停止发行联名卡,满一年后本协
议自动终止。
(二)如果协议双方并未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协议一方提出要终止本协议,则必须至少提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不予追究并不意味着对再次违约或其他条款的违约不予追究。
(四)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0日内结算完结双方业务往来的一切款项。
十四、杂项
(一)双方联系人
中国银行信用卡部
联系人:业务发展处
通讯地址:北京光华长安大厦2座7层
电话:65101999
传真:65170028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联系人:客运部
通讯地址:北京东三环北路 京信大厦
电话:64663489
传真:64663490
(二)双方来往信息应以书面方式寄送或传真至本协议注明的双方联系人。
中国银行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签章) (签章)
甲方授权人签字 乙方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二 长城国航卡年费处理办法
一、长城国航卡年费定为:普通卡160元,金卡200元,其中50元为中国银行代收的持卡人航空意外险。
二、各行收取国航卡持卡人年费时,如持卡人以现金缴纳,经办人员应填制“现金缴款单”(一式两联,一联注明“含代收保险费50元”字样作“953"贷方传票附件,一联作持卡人回单);如持卡人与发卡行有约定,发卡行可主动扣收持卡人信用卡备用金账户款项的,经办人员应填制“
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三联,一联作“827"科目的转账借方传票,一联注明“含代收保险费XX元”字样作“953"贷方传票附件,一联作持卡人回单)。款项收妥后,根据代理协议,按照代收的保险费金额和应收的信用卡年费,分别补制“转账贷方传票”两联,一联作“953-(04)信用卡手续费
收入”损益账户的贷方传票,并将原“现金缴款单”贷方传票或“特种转账传票”贷方传票作为该传票的附件,一联作“842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的贷方传票,会计分录:
(一)持卡人以现金缴费时:
借:701现金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二)发卡行主动扣收持卡人信用卡备用金账户时:
借:827个人卡备用金存款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三、辖内分行将收取的国航联名卡年费中属保险收入部分,于每月最后的三个工作日上划管辖行时,应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两联,一联作“842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的借方传票,一联凭以填制“联行收付款通知”并发出电子联行信息,并将持卡人缴费清单寄管辖行,会计分录? ? 借: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贷:914辖内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管辖行收到辖内行电子信息后,办理转账:
借:914辖内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贷: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四、管辖行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辖内代收的保险费汇总后,及时转入保险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时,应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两联,一联作“842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的借方传票,一联凭以填制“联行收付款通知”并发出电子联行信息,并将持卡人? 煞亚宓ゼ谋O展荆峒品致迹? 借: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贷:9021全国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五、北京分行收到各行发出的电子联行信息后,立即编制“联行收付款通知”(一式三联,一联作“9021"科目的贷方传票,一联作卡片账,一联作单位收妥款项通知) ,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9021全国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64保险公司往来 人民币
六、北京分行将本身及辖内行收取的国航联名卡年费中保险费收入部分转入保险公司账户时,应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三联(一联作“842"科目的转账借方传票,一联作单位收妥款项的收账通知)并附持卡人缴费清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或借:914辖内联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64保险公司往来 人民币

附:三 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单位卡)
中国银行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申领人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国航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与附属卡持卡人承认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航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个人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航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航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国航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透
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国航卡时,应立即在国航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持国航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2%、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5%的优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国航卡乘坐国航班机时,不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保额为20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最多两张)或停止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航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航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国航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
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航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国航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国航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国航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航卡,泄露国航卡密码,租借其账户或违反长城卡章程及个人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航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二、甲方在乙方国航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三、国航卡可以具有自动提款的功能。国航卡在自动提款机上的所有交易,不论是否获得乙方的授权,乙方均须对所有后果负责。乙方通过甲方自动提款机存入现金,须以甲方核点后入账金额为准,乙方必须完全认可甲方的核点过程。
十四、乙方使用的国航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换新卡,应在国航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国航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六、甲方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七、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国航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国航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国航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国航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偿使用国航卡的一切债务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
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中国银行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申领单位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国航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航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单位及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单位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航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航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国航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透
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国航卡时,应立即在国航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持国航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2%、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5%的优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国航卡乘坐国航班机时,不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保额为20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持卡人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国航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持卡人使用国航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国航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八、乙方持卡人使用国航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国航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国航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国航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航卡,租借其账户或违反长城卡章程及单位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航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二、甲方在乙方国航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三、乙方使用的国航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换新卡,应在国航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四、乙方持卡人国航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五、甲方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六、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国航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国航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国航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国航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偿使用国航卡的一切债务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
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七、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四 中国银行国航联名卡CARDPOOL系统及POS、EDC修改项目方案功能
一、嘉利公司配合中国银行首期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个城市发行国航联名卡。
二、实现中国银行国航联名卡业务,CARDPOOL系统及EDC POS终端需完成如下功能:
(一)国航售票点的BDC、POS终端在营业日终,将联名卡的交易明细单独的打印出来。
(二)国航售票点的EDC POS使用流程。
-----
|请刷卡|
-----

----------
|刷卡/KEYIN|
----------
| 确认卡号
| ←-----
/\ 否
/ \
/是否为 \
\ 国航卡/---------
\ / |
\/ |
| |
|是 |
| |
--------- |
|国航票2他航票| |
--------- |
| |
---- |
|金额|----------
----

----
|授权|
----
1.国航售票点售“国航—他航联程票”以国航票处理。
2.如果信用卡磁条失效:KEYIN导致的统计错误由中国银行负责解释。
(三)CARDPOOL系统将每日的国航交易统计出来(卡号、交易时间、金额、总计笔数、总计金额)其报表统计请意达在03画面中设计。
(四)CARDPOOL系统及EDC POS判断国航卡交易的长城卡第二磁道是第六域("其他数据域“目前值=0000000000001)为准。
(五)CARDPOOL系统生成国航卡清算文件。其数据同长城卡,给长城卡主机入账其文件产生在/u/ccs/dat/0001/wk下。
(六)CARDPOOL系统对国航各售票点的手续费可通过参数设定。
为国航卡修改处为:
A.01 13中CARD TYPE及手续费率的设定现在设为
[AE ][988 ][ ]
[DINERS ][988 ][ ]
[JCB ][988 ][ ]
[VISA ][988 ][ ]
[MASTER ][988 ][ ]
[GWC ][988 ][ ]
[DEBITGWC ][988 ][ ]
[国航卡 ][ ][ ]
[联名卡 ][ ][ ]
B.03-国航卡交易统计报表。
C.国航卡清算卡别为46。
D.清算文件/u/ccs/dat/0001/wk/CXXXX****.01G.DAT

附:五 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管理,规范业务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航卡是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联合发行的长城信用卡。国航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第三条 国航卡除具有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的存款、取现、转账、消费等功能外,还享受购买国航机票的优惠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 国航卡的申请、发卡、资信审查、担保或保证金、账户管理等均按长城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发卡行必须与国航卡申领人签订领用合约。原长城卡持卡人要求改办国航卡亦须重新签订国航卡领用合约。
第六条 国航卡的存款、取款、转账、消费业务均按长城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航卡的年费金卡为200元,普通卡为160元,其中50元为代收保险费。各发卡行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划转有关账户,并将有关持卡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电话等资料寄送给指定保险公司。其他各项收费标准同长城卡。
第八条 国航卡须执行长城卡的统一技术标准,卡号与普通长城卡没有区别(即不使用卡号第6位“卡类标号”来识别国航卡),但要在电脑软件系统及磁道上设置区别标识(即国航卡写磁时应在第二磁道第6域“其他数据域”写入 0000000000001)。
第九条 发卡行应在国航卡的申请表上标明国航卡字样以便于打卡和其他管理。
第十条 发卡行须为受理国航卡的售票网点安装EDC设备及提供相关业务单据,并对商户人员给予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的商户手续费为实际交易额的0.5%,全部归发卡行。
第十二条 各发卡行每月统计国航卡的发卡量,收单行负责统计用国航卡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票的交易总额和交易笔数,并将统计数字于每月10日以传真形式报信用卡部(传真:(010)65170028、65170029)。

附: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批复(1997年10月27日 银复[1997]417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卡[1997]59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
二、该联名信用卡业务须遵守《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其他涉及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手续费、优惠折扣等),须在有关申请材料中向申请人明示,并应向持卡人提供合作双方对其优惠项目的投诉渠道或投诉电话。
三、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协议书应删掉第9条“非竞争条款”。
四、你行应将授权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分行名单报我行备案。有关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须持本批文和你行的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1998年1月20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市区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四平市市区变更规划

调整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平市市区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土使用权。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上级文件及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如果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规划的需先行调整其他规划。同时,严格依法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修改认定和备案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程序直接或间接调整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或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且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未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以下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容积率指标调整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予调整容积率的理由。符合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及调整方案通过本地的市政府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抄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调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补交费用等手续。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批准调整的容积率,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定费用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移交备查。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公开。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确定的规划条件,经核实,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且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国土资源部门;对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应准予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在建筑物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

(二)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3%;

(三)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

(五)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且允许误差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出具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图,作为进行竣工建筑实测的依据。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定费用后,方可予以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把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监察。

第十四条 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行为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按规定条件、审批程序调整建筑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