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局党组已对全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做了统一部署,为维护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防控工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全国部分省市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防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5〕3号)精神,要立足于应对人员感染禽流感的发生,立足于从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维护药品、医疗器械正常的流通秩序。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用机制和制度抓防控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工作组,具体负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监管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设立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内外联络工作。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沟通信息,分析形势,采取措施,指导、督促基层加强对相关商品的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并及时向国家局报告。市场出现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或有倾向性问题要果断处置,做到情况报告不过夜,特别严重问题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加大监管力度,要确保执法工作到位
一是要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适时组织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是加大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护口罩、一次性防护服、注射器等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借预防“禽流感”之名,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伪劣产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销售假劣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严惩制假制劣企业。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强化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监管。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中药饮片的监督抽验工作,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的药监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坚持每日市场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三定”责任制。12月上中旬,各地要对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是组织开展对疫苗品种的专项检查工作。对部分计划免疫疫苗品种的生产、销售、储运、使用等环节,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防性疫苗的用药安全。
五是做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在审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时,对经批准的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产品适用范围中含有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内容的要严格把关,不能出现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内容;在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增强免疫功能的,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不得擅自增加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的内容。严厉打击发布非法和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发动各广告审查监督部门以及相关监督检测机构,对各种媒体进行重点监测检查,对发现的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
(1994年6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合理组织财政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凡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 农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粮食、豆类、薯类、饲草;
(二)棉花、油料、甜菜、麻、烟叶;
(三)蔬菜。
第四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定额税率。各县(市)征收的农业税中包括地方附加,农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用于乡、村公益事业。
税目、税额及地方附加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税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执行。
第五条 农业税税额的计算按当年实际播种作物种类和面积计征,以中等(三等)春小麦折算税额,正复播面积只计征一次。
征实物或征代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六条 农牧区以农牧民户为单位,国有农牧场(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农牧场)、人民解放军系统(含武警)所属农牧场、生产建设兵团以农牧团场为单位向当地县(市)农业税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农业税的减税、免税:
(一)边境乡、镇、场(含兵团农牧团场)按应征农业税额(扣除有关减免后)减征30%;
(二)耕种新开垦的荒地免税5年;
(三)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院校专门用于科学试验的免征;
(四)农业系统事业性质的良种繁育场,按照农业部门的安排对繁殖粮、棉、甜菜、油料、麻类、蔬菜的种植面积达到总面积的70%,免征其全部农业税,达不到70%的,按实播良种面积减征;
(五)计税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冻、虫、病等自然灾害造成减产,经纳税人如实申报,征收机关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减、免;
(六)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及贫困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征农业税;
(七)学校勤工俭学耕种的土地免征。
第八条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计税土地或者无故弃耕者不予减免。
第九条 农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8月1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和1989年7月17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 农业税的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
单位:公斤/亩
<font size=+1>┏━━━━━┯━━━━━━━━━━━━━━━━━━━━━━━┓┃ 税 目 │ 应征税额 ┃┠─────┼──────┬──────┬─────────┨┃ │ 合计 │ 正税 │ 地方附加 ┃┠─────┼──────┼──────┼─────────┨┃ 粮食 │ 5 │ 4.5 │ 0.5 ┃┠─────┼──────┼──────┼─────────┨┃ 棉花 │ 11 │ 10 │ 1 ┃┠─────┼──────┼──────┼─────────┨┃ 豆类 │ 5 │ 4.5 │ 0.5 ┃┠─────┼──────┼──────┼─────────┨┃ 油料 │ 11 │ 10 │ 1 ┃┠─────┼──────┼──────┼─────────┨┃ 薯类 │ 5 │ 4.5 │ 0.5 ┃┠─────┼──────┼──────┼─────────┨┃ 甜菜 │ 11 │ 10 │ 1 ┃┠─────┼──────┼──────┼─────────┨┃ 饲草 │ 5 │ 4.5 │ 0.5 ┃┠─────┼──────┼──────┼─────────┨┃ 麻类 │ 11 │ 10 │ 1 ┃┠─────┼──────┼──────┼─────────┨┃ 蔬菜 │ 15 │ 13.5 │ 1.5 ┃┠─────┼──────┼──────┼─────────┨┃ 烟叶 │ 11 │ 10 │ 1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