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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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的决定

(2001年8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第十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办理的陈正元等45名代表提出的《加强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确保我市的生存和发展》的议案,并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大同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针对市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污染严重、水资源浪费严重,水环境正在恶化的问题,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要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的水源井要进行详细的清查和整顿,对违规凿井取水和私自出卖水权、转供水的井,在地下水漏斗区又在自来水管网控制范围内的自备井以及取水单位私自启用的备用井,要做出规划,分期分批予以封闭。今后严禁在超采区范围内凿井和超限额取水。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要充分利用地表水。当前要重点搞好册田乌龙峡清泉水、万泉河等地表水的利用工作。对能用地表水而不用的用水户,要相应核减其地下水供给量。
要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评估制度,对开采深层煤和市区新建的取水项目(工程)都要进行水资源可行性论证,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二、要下最大决心治理水污染。东西郊污水处理厂要尽快投入运营,达产达效。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现有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对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市煤气化总公司等高污染企业的污水处理要限期达标;超限期仍不达标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予以关停。今后要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高污染、高耗水项目。
三、要大力开展节约用水。严格执行《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采取强制性措施,在工业企业推行节水工艺,鼓励农民运用管灌、喷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鼓励居民生活使用节水器具。当前,特别要对现有的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进行清理整顿,重复建设和不采取节水措施浪费水严重的,要坚决取缔。要加强中水利用的研究和推广,能用中水的企业和项目,要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促使其使用中水;开发新区要同步建设中水管道,城市旧区要逐步增设中水管道;新上的工业企业一律使用中水或地表水。对市区企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用水制。
四、要尽快理顺水价。合理调整地下水、地表水和中水比价及不同行业取用水价格,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实行优质优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价格政策。要加大水资源费征收的力度,严格按照《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对长期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水户,要采取强硬手段予以清理,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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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十三大精神,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乡镇企业,进一步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的稳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进程,特制定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税收问题
(一)新办的乡镇企业,从投产后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两年,所得税两年。免税期间虽已投产但仍未形成生产能力的,免税到期后纳税仍有困难的还可以适当延长减免照顾期限。
(二)乡镇企业的产品,获国优、部优、市优的所创的利润,从获得优质产品称号起,两年内分别减征所得税20%、10、5%。
(三)乡镇企业的职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后,增加的技术职务津贴允许列入成本。
(四)乡镇企业的业务洽谈费,按销售收入总额提取0.3%至0.5%,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五)根据财政部(86)财税335号文件精神,我市免征乡镇企业奖金税。
(六)乡镇企业用于培养本企业职工上大、中专的经费,先使用提取的教育基金(企业留用部分),不足部分税前列支。
(七)有条件的区、县用税前列支的办法,建立以工建农基金。乡村两级从所属企业利润中提取5%至10%;户联办企业、个体办企业根据其收入的不同情况每个职工每年提取五十元至二百元,具体数额由各区、县掌握。提取的以工建农基金,原则上乡提乡有,村提村有。
(八)乡镇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标准根据区、县财政承受能力,经测算由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办法,同时各区、县要制定明确规定,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

二、关于资金问题
(九)在人民银行市分行的统一指导下,农业银行市分行、工商银行市分行、建设银行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等,都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支持乡镇企业。经批准,乡镇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债券吸引农村闲散资金;债券的利息率可以适当提高。乡镇企业可以举办各种形式的基金会,
发展民间借贷,调剂资金余缺;乡镇企业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余额可以作为周转金用于发展生产。
(十)由市财政发放低息贷款三千万元,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用于支持重点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
(十一)农业银行市分行要适当降低信用社上交存款准备金的比例,信用社实行多存多贷,自求平衡,互相拆借。
(十二)乡镇企业利用群众集资筹集的资金,搞技措项目的,由区、县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视同银行贷款。
(十三)正确处理乡镇企业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企业的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最低不少于60%。
乡镇企业除按规定提取的各项费用外,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和实物。

三、关于横向经济联合问题
(十四)放宽联办企业的审批权限。凡资金、能源、原材料不需要市里平衡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以下的联办项目,经联办双方协商同意后,由区、县审查批准,报市主管局备案,两周内不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同意。投资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联办企业,由区、县和行
业主管局共同审批,双方在审批中发生不同意见的,由市乡镇企业指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仲裁。
(十五)市内工业的名、特、优和短线产品,需要扩大生产能力和其他需要扩散的产品项目,在与外地同等条件下,应首先安排在郊县乡镇企业生产或联合办企业。
(十六)市内企事业单位与乡镇企业新办的联营工业企业,从投产后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两年,所得税两年。市内企事业单位免税到期后五年内从分得的利润中先提取50%免征所得税留给企业用于“三金”。
(十七)市内企事业单位与原有乡镇企业搞联办工业企业的,在原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基数不变的基础上,其新增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减免税办法,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八)市内企事业单位与乡镇企业已经联办的工业企业减免税到期后,从第一年起,五年内从分得的利润中先提取50%免征所得税,留给企业,用于“三金”。市内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技术入股、管理入股与郊县乡镇企业联办工业企业的,除享受津经调〔87〕10号文件规
定的政策外,减免照顾到期后可再享受上述规定。
(十九)乡镇企业与城市全民企业、集体企业联营的,原则上执行国营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的财会制度。但是根据联营企业的情况,经工农双方协商同意后,区、县税务部门批准,也可以执行乡镇企业财会制度。
(二十)城乡联办企业执行国营企业财会制度的,可采取所得税前利润留成或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留给联办企业一定的利润,用于发展生产。执行城市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财会制度的,一律采取提取企业基金办法,即按工资总额提取5%作为企业基金,在利润中提取10%作为企业
后备基金,均在税前列支。
(二十一)乡镇企业要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城市企、事业单位搞联办。在分红比例、对工方派出人员的报酬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在职应聘到乡镇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应聘期间为发展乡镇企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重奖,并给派出单位一定比例的利润。

四、关于出口创汇问题
(二十二)外贸出口产品的加工任务,在同等条件下首先安排在郊县乡镇企业。在外省市收购的出口产品,有条件的要逐步转到郊县生产。
(二十三)郊县乡镇企业使用计划外外资(十亿美元贷款)发展出口创汇,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二十四)乡镇企业和城乡联办企业,凡生产出口创汇产品增长的利润部分,减免所得税30%。属于来料加工装配所得收入,从同类产品的第一笔业务收入月份起三年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五、关于物价问题
(二十五)乡镇企业依靠市场调节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严格规定的以外,其产品的价格可随行就市。

六、关于人才问题
(二十六)大专院校应积极为乡镇企业代培学生。要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去工作。分配到乡镇企业的学生,户口属非农业,工资人事关系属全民性质,挂在区县乡镇企业经委(局),工作在乡镇企业,工资由乡镇企业发给。
(二十七)对乡镇企业急需从外地引进的科技、管理人才,每年由市人事局给一定的进市和农转非指标。其中凡从外省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由区、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事部门审批,报市人事局审核办理落户手续。乡镇企业需要的助理工程师和大专毕业生可以调入郊县,
其配偶及在学子女可以随迁落户;本市市区支援郊县乡镇企业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爱人在外省市的可以照顾解决两地分居都到郊县落户,配偶是农村户口的连同随迁的在学子女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上述从外省市调入的人员和需要办理农转非的,在市人事局办理调入手续后,公安
、粮食、商业等部门要给予办理户口、粮食关系及副食品供应等手续;市区的“五大”(电大、函大、职大、业大、夜大)毕业生支援郊县乡镇企业的,可以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户口可留在市内,五年内不得流动。
(二十八)支援乡镇企业的在职技术工人,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调动、借用、招聘。属于调动的,户、粮关系可以在城市不动,回城后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重新就业。
(二十九)退休技术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退休费原单位照发。应聘报酬,由本人和聘用单位商定。
(三十)乡镇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我市不能解决的短门短线工种的技术工人或具有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由郊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郊县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允许在郊县落户。
以上若干政策补充规定适用于塘沽、汉沽、大港区的乡镇企业,也适用于县办集体企业和市、郊区、县乡镇企业经委(局)座落在郊区、县的所属集体企业。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2月9日

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测成发〔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司局: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2011年,按照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保密局部署开展了全国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大量违法违规保管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失泄密案件,给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测绘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尤其是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其危害重大而深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地理信息安全工作,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失泄密案件发生。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面临严峻形势。部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和使用单位保密意识淡薄,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违规存储涉密信息,甚至在互联网上发送、传递涉密信息;非法获取、提供和买卖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多地发生境外组织和个人窃取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案件等。当前,测绘地理信息载体种类和表现形式更加丰富,数字化成果广泛应用,传播途径更为多样,给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


  二、狠抓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一)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各级各类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干部、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保管人员、涉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签署保密责任书。尤其要重点落实安全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保密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着力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保管、使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保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定密标密制度、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及其载体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安全保密教育、管理和考核制度等。


  (三)大力开展安全保密宣传教育。涉密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主要涉密人员进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形势、测绘与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技术防范防护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纳入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通过专题讲座、专门培训、观看警示教育片、发放有关知识读本等多种形式,尽快在本单位内部普及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知识,切实增强单位职工安全保密意识和防护技能。


  (四)切实加强安全保密检查。涉密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检查,形成机制,定期对本单位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使用情况、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设备管理情况以及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建章立制、教育职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整改提高,保障本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明确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重点环节管理要求


  当前,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保管和使用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存储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混乱,构成突出的失泄密隐患。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涉密单位要重点加强以下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必须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和处理,涉密计算机应当登记备案并进行标识,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分级保护要求。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严禁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介质使用和保管要求。存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或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手机、音视频播放器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不得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非法复制、记录、存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持有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载体。涉密单位承担横向合作项目所持有的涉密载体必须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范围,不留死角。


  (三)涉密计算机外接设备管理要求。存储、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必须拆除机内无线网卡等无线互联设备,切断无线联网渠道,不得连接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外围设备。


  (四)涉密信息系统配置管理要求。涉密单位应当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建立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系统设施、设备安全配置和审计制度,严格账户、口令管理,安装病毒防护软件并定期升级。


  (五)涉密载体销毁管理要求。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淘汰、销毁,需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销毁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四、强化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监管措施


  (一)严格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制度,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目的、申请范围及其保密制度建设、保密责任落实、涉密测绘成果保管使用环境设施条件、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二)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跟踪监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批准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清单及时抄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督促使用单位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的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对在涉密测绘成果跟踪检查中发现有违法使用和违规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情况的使用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系统通报,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暂停向其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还要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管理范围。


  (三)落实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教育力度。要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和使用单位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要求纳入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审批管理及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中。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承担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联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尤其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切实加强与保密、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组织查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窃取、刺探、买卖和非法提供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行为。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针对信息化条件下的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要求,加大专业检查队伍建设力度。在管理人员配备、技术人员调配上要认真选择,加强法规、技能培训,培养一支人员精干、业务精通、技术过硬、检查有力的专业检查队伍。积极创新监管手段,研发安全监管技术,切实提升科学监管能力。


  (六)营造监管良好环境。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加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与使用单位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安全保密观念。加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宣传,通过“以案说法”,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全社会自觉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的共识,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和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要求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传达,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