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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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证监市场字[1999]22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现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上证会字[1999]17号)转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营业部技术风险防范问题,认真学习和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技术风险。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法人负责制的原则,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及托管证券营业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对证券营业部出现的技术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避免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根据证监会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技术检查工作,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防范技术风险的能力。对于因技术风险导致营业部不能正常经营的重大事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妥善处理事故的同时向客户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引导工作,并立即报告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事故处理完毕,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送总结报告。

  今后,证监会在证券经营机构年检和有关审批工作中,将把证券营业部风险管理列为重要考核内容。凡下属证券营业部管理不善、风险防范能力差的证券经营机构,证监会一律不批准其相关的申报审批事项。对于不能落实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导致营业部发生技术风险并影响市场安全运行的证券经营机构,证监会将追究其法人代表和主要领导的责任;问题严重的,将取消其任职资格。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
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1999年4月16日, 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某营业部在参与本所市场交易时,由于技术风险防范措施不严,在“兴业房产”等两只股票上连续发生五笔超大数量的异常买入委托,因本所发现及时,防范迅速,故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此次事件表明,会员营业部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内部管理问题已成为影响会员乃至证券市场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各会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

  根据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会员的具体情况,特就加强营业部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要立即对公司总部及营业部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系统操作安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及具体工作流程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尚未落实到位或有明显薄弱之处的,应迅速整改。

  二、根据证监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精神,各会员单位及营业部应结合具体情况,针对柜面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到三个分离、一个稽审,即技术与业务的分离,前台与后台的分离,网络与数据的分离以及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技术稽审。

  三、各会员单位应确保营业部无形席位局域网用户oiw或ssewxoiw的网络安全性,具体方法如下:

  (一)必须设置oiw或ssewxoiw用户登录局域网的密码;

  (二)必须设置以oiw或ssewxoiw用户登录局域网的用户数量;

  (三)必须设置oiw或ssewxoiw用户登录局域网的工作站网卡地址;

  (四)必须建立oiw或ssewxoiw用户密码定期更换制度。

  对无形席位数据库接口有读写权限的其它用户,也必须完成以上设置。

  四、各会员单位应确保营业部内部局域网的信息点安全,禁止信息点在无安全防范措施下的裸露。

  五、各会员单位应确保营业部本地局域网用户密码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禁止非内部人员掌握本地局域网用户的密码,例如柜台软件开发商掌握本地局域网的超级用户口令或无形席位的用户密码。

  六、各会员单位应加强对柜面系统实时监控和异常情况预警功能的开发,并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

  七、如发现柜面系统异常问题应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本所、当地证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各会员单位要按此通知精神,对本单位的技术系统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本所将组织现场抽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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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03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顺生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较大市的立法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较大市的立法权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 依据授权决定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进行,制定政府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起始年度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事项。
  第九条 市法制局负责立项审查。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思路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及立法条件不成熟的,不予立项。
  第十条 拟制定的规章涉及问题复杂的,市法制局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
  立项论证会应当广泛召集有代表性的部门和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与会者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法制局应当在收到立项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立项或者召开立项论证会的决定,召开立项论证会的,应当在论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
  市法制局应当将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部门。
  第十二条 市法制局于每年年底根据立项情况和市人民政府工作任务,拟定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未列入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报请部门应当向市法制局提交书面报告,参照本章规定立项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复杂、涉及若干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法制局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起草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从全局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规章的内容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工作的,起草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意见,主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章送审稿一同上报,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章的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由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市法制局审查。
  第二十二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说明及其电子文书;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主要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
  (五)有关法律材料,包括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规章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施行的可行性;
  (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市法制局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市法制局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法制局负责统一审查。
  市法制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立法法》和《条例》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局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设定的主要制度缺少实践基础,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
  第二十七条 市法制局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部门和个人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送市法制局。逾期未送的,视为对该规章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法制局可以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法制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法制局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局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市法制局应当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及其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规章的法律依据;
  (三)审查、修改规章的情况;
  (四)规章主要内容及主要条款的解释;
  (五)各方面的意见及协调情况;
  (六)审查结论。
  规章草案和审查报告由市法制局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章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规章草案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特别重要的规章草案,经市长决定,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规章草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规章时, 由市法制局作审查报告。
  市法制局或者起草部门对会议出席者的意见和询问作出解答。
  第三十四条 市法制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为实施规章制定的办法、细则等行政措施,应当与规章同时施行。
  第三十六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和《珠海特区报》应当及时刊登。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政府印制一定数量的规章文本,供公众查询索取。
  第三十七条 规章公布后,依照规定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法制局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法制局应当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建议。
  修改、废止规章,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规章外文译本编译、中外文版本汇编的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第四十一条 拟订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珠海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珠海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规定》同时废止。


搭乘旅游船进出境旅客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搭乘旅游船进出境旅客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为方便搭乘旅游船旅客进出境,简化行李物品申报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搭乘旅游船进出境的旅客,在进境时,如果仅携带旅行自用并保证复带出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音机、摄影或摄像机进境,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回乡证”。超出上述范围的物品进境,应另行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进境旅客,如离团探亲访友或换其它运输工具出境,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港澳旅客填写“回乡证”)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搭乘旅游船的旅客不得为他人代带物品进出境。
四、搭乘旅游船的旅客在中国旅行期间可免税带进的烟、酒限量为:香烟四百支、酒二瓶(各瓶限750克)。
五、搭乘旅游船进出境的旅客在中国友谊商店等商业部门用外汇购买的珠宝、翡钻、金银饰物、工艺品等物品,应持盖有“外汇购买”章的购物发票,向海关口头申报,办理出境手续。
六、搭乘旅游船的旅客携带文物(包括已故的中国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境,如系从中国文物商店购买,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签定标志和文物外销发票查验放行,如系从其它商店购买,需凭文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文物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七、搭乘旅游船的旅客不准携带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1987年7月15日